公司發新股需要保薦人
證監會公布保薦人制度征求意見稿
【本報訊】業界關注已久的保薦人制度終于雛形初具。中國證監會日前公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要求,發行人證券上市后,保薦機構
應當持續督導其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辦法》共七章七十五條,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保薦機構的職責、保薦工作規程、保薦工作的協調、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都做了具體規定。它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
《辦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具有主承銷商資格,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發行上市的盡職調查制度、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部核查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后的持續督導制度。
《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建立保薦信用監管系統,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持續動態的注冊登記管理,將其執業情況、違法違規行為、其他不良行為等記錄予以公布。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與保薦工作相關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唆使、協助、參與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文件,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再受理保薦機構的推薦;十二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已受理的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唆使、協助或參與發行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工作,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再受理保薦機構的推薦;六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已受理的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
《辦法》還規定,上市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進行重大資產購買、出售和置換,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聘請保薦機構進行保薦。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期間不得少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自發行人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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