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來,中國證監會積極醞釀證券發行制度改革。從當前的種種跡象看,保薦人制度有望在不久的將來正式實施。作為繼審批制、通道制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變革,券商應當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認真分析自身的優勢和劣勢,積極采取相應的對策。
第一,確立科學的推薦標準,形成與保薦對象的激勵相容關系,降低執業的風險
從海外券商的經驗看,評判發行人的素質必須建立一套包括企業的市場地位、業務前景、管理素質以及公司治理等多方面指標的綜合評價體系,防止過多的人為因素。要積極開展深層次的咨詢服務,參與保薦對象的業務重組、戰略規劃等工作,幫助其改善經營業績,從而降低保薦風險,實現激勵相容的正反饋關系。
第二,建立按行業分工的組織結構,處理好業務廣度與深度的關系,注重形成自身的特色
當前,國內券商還普遍采用地域分工模式,只有少數采取行業分工模式。在保薦制下,企業的行業屬性、質地和發展前景成為能否成功上市的關鍵,在客觀上需要投行對發行人進行深加工。因此,按照行業進行重新分工成為投行優化組織結構的必然趨勢。這種分工制度不僅便于收集行業信息,從上而下地了解企業的行業地位,更好地滿足客戶對較高專業技術含量服務的要求,而且有助于券商在特定行業中形成競爭優勢,建立投行品牌,海外投行莫不如此。如高盛公司在電信、媒體娛樂、高科技、能源電力以及保健領域的實力無人匹敵,所羅門美邦在債券承銷與交易以及醫療行業的建樹聞名于世,而并購咨詢和債券業務無疑是萊曼兄弟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動機。即使是以經紀業務見長的普天壽公司也在小公司領域中的房地產、能源和資產抵押證券交易找到了突破口。
第三,轉變行為方式,樹立質量第一的觀念,實現長期的可持續發展
券商要進行積極、連續、徹底地盡職調查工作,獲取真實、準確、全面的第一手資料,從實質上了解發行人的狀況。在指導思想上,要由幫助發行人制造概念轉變為準確、客觀的陳述,要優勢說夠、風險說透,既把公司的優勢充分表現出來,也要把公司的風險因素充分揭示出來。
第四,建立平衡的權、責、利機制,消除道德風險,形成科學完善的人才儲備
雖然《辦法》對保薦人代表提出了若干要求,但實際工作中往往難以清晰地進行責任認定,所以保薦人代表的道德風險問題尤其要引起重視。因此,券商應在《辦法》的前提下,對保薦人代表的權利、責任、利益進行明確的規定。為此,可以探索實行有限合伙制的產權制度,把保薦人代表的利益與券商捆綁在一起。同時,保薦人代表將是今后市場上的稀缺資源。對于很多券商來說,一方面要招兵買馬,另一方面則必須著眼于內部,培育合格的保薦人梯隊,防止人才外流或斷檔對業務造成不良影響。上海證券報德恒證券吳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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