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瑞華
目前的國有法人股轉讓多是定向的轉讓,在供求雙方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能夠形成一個公開的市場,也就產生不了所謂的公允價格
9月中旬,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北京科博會和基金業發展座談會上強調“妥善解決中國
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和矛盾,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使市場更具吸引力。”這是自2001年6月以來股市低迷、直接融資萎縮而導致中小投資者損失慘重的必然結果。
中國境內股市股權結構分裂、“同股不同權”,在金融市場逐步開放的情況下,給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造成了很大的障礙。尤其是國有股減持和流通的問題,成為了當前國資委和證監會最為關注的問題,也成為了提升投資者對股市信心的最大障礙。但是,就在管理層努力穩定投資者信心的大前提下,一些上市公司卻在不斷發放將國有法人股向外資轉讓的消息,使得中小投資者本來就不穩定的預期增加了新的不確定性因素。
寧波維科精華在9月5號公告第三大股東準備向一家日資企業轉讓所持國有法人股和社會法人股,在此以前,*ST樺林、賽格三星的股東分別向外商轉讓所持有的國有法人股。
在國有股必然流通的預期下,許多企業打著引入戰略投資者的旗號以底價(凈資產為基礎)轉讓國有法人股份,不僅給股市造成了新的不穩定因素,也給國有股的全流通造成了新的壓力。原因如下:
法律欠完備
盡管從2002年到2003年初出臺了一系列向外資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的有關法律規章,但是在目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正在轉變的前提下,國有股畢竟還是全民的財產,即使按照公司體制改革也沒有理由剝奪中小股東參與轉讓決策的權利,更何況還有中小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一切經濟活動的展開離不開法律的規范。但目前很多轉讓方案是沒有相關法律可以作為依據的。
企業作為一個國家的經濟基礎,應該以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作為依據,全民性資產的最終處置權理論上應該由全國人大決定。即使依據部門規章轉讓也要有相應的操作細則,同樣價格條件下也沒有理由剝奪國內其他投資者的購買權。
定價不合理
有關國有股轉讓,不論是MBO還是向外資轉讓,定價成為爭論最多的話題。目前國有股轉讓大多采用場外協議轉讓方式,在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還沒有根本解決以及轉讓定價還存在法律空白的情況下,產生道德風險和尋租問題怕是難以避免。而*ST樺林的股份轉讓在拍賣的情況下,居然以0.648元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價格得以轉讓,和二級市場上的流通價格相去甚遠,這就必然引起對所謂“拍賣產生公允價格”的懷疑。
由于目前的國有法人股轉讓多是定向的轉讓(國有股尋找外資),在供求雙方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能夠形成一個公開的市場,也就產生不了所謂的公允價格。
更何況在轉讓中國內采用以每股凈資產的評估方法,注重企業的賬面價值;而外資多選擇未來現金流入折現法、類比估值法等國際通行標準進行,注重市場價值。目前評估多以前一種方法為準,難道上市公司真的不具備盈利能力么?那么引入戰略投資者的說法也難以成立了。加上目前地方政府在轉讓中不會產生強烈的議價動機和擁有較高的議價能力,這樣,合理制定國有股轉讓的價格未免成為一句空話。
保護成空談
目前約6000萬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保護問題成為很多學者關心的問題,滬指從2001年的2245點下跌到目前的1400點,投資者損失可謂慘重。這固然有投資者的投機心理作怪,但是國家政策對股市屢屢干預、上市公司“圈錢”盛行、莊家和基金的聯合炒作應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國有股份在企業改制上市的時候已經從中得利,而配股、增發的時候多是流通股東以較高的價格來認購,非流通股在分文不出中得到了權益的升值。也就是說目前每股凈資產中有部分是流通股股東的貢獻。這樣在國有股的轉讓過程中有什么理由不對流通股股東予以補償呢?
外資介入后一旦得到控股權,就必然會對上市公司進行進一步的組織結構調整。一旦涉及到職工的利益以及社會穩定,外資是不會放棄自己的利益而對這些問題進行關注的,更不要說對流通股股東的利益補償了。但是,沒有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參與,空談發展資本市場是沒有意義的。
動機存疑義
有人認為通過國有股轉讓,引進有實力的外資股東,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是對現有股東負責任的表現。這也許是轉讓者的美好愿望,是否能夠實現取決于外資的真實意圖。因為非上市公司國有股的轉讓并沒有像有關部門期望的那樣全面展開,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份卻得到了外資的青睞。外資不會為自己樹立更多的潛在競爭者,這可以從中外合資企業的命運看出來,外資更會通過貌似合理的途徑來獲取自身的利益。在目前的每股凈資產的評估中,很少涉及到無形資產的評估問題,很難想象以后企業還會有多少自己的品牌。
如果說國有股的減持和流通面向國內投資者會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是一個利益均衡方案的選擇,那么對外資轉讓國有股以后將會涉及到利益向外輸送的問題。人為造成資本市場的分割將會使得非流通股以后的流通更加困難,更不用說目前低價轉讓的種種問題,因此筆者認為目前國有股轉讓還是暫緩的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