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布
本報北京電(記者周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11日公布《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其宗旨是從市場準入、內控機制和風險監管等方面對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提供一般監管原則和基本管理規范。
《辦法》明確指出,銀監會是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監管機關,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經銀監會審批,接受銀監會的監督檢查;非金融機構和未經批準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服務。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是指交易產品價格由其他一種或多種基礎金融資產或指數決定的交易,包括遠期、期貨、互換和期權交易及其他具有衍生工具特征的交易。金融機構從事的即期以外的外匯買賣,視同衍生產品交易,應遵守《辦法》規定。
《辦法》提出,金融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時,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交易活動和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至少應具有從事衍生產品或相關交易兩年以上、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員兩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管理人員或風險分析研究人員至少1名,且無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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