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金融產業發展的最新優惠政策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各處、公司及相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加快北京金融街建設,增強區域對金融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進金融產業更好更快地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本意見適用于在西城區域內的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資產管理和金融中介服務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
第二條 入駐西城區域內的國內外金融機構,均享受《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稅源發展和鼓勵吸引資金的試行辦法》(西政發[2001]16號)等政策,即新注冊企業免交工商注冊登記費、對為西城區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獎勵等。
第三條 加快北京金融街建設。繼續全面實施《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北京金融街建設的意見》(西政發[2001]29號),從2001年到2007年,向北京金融街地區投入資金10億元,用于促進金融產業發展和完善該地區基礎設施及其他配套設施。
第四條 給予在北京金融街區域內購(租)辦公用房,并為西城區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國際金融機構總部、國內外金融機構的區域性分支機構(省市級以上)給予一次性購(租)房補貼。購買辦公用房的補貼標準為1000元/平方米。租用辦公用房的,根據其對西城區經濟發展的貢獻程度,給予一次性租金補貼。
第五條 在北京金融街核心區規劃并建設國際金融商務區和配套的高檔酒店式公寓,以及休閑、娛樂、健身、商業等配套設施,為金融機構提供一流服務。
1.鼓勵國際金融機構預租國際金融商務區域內的辦公用房。對于提前預租或首次租用該區域辦公用房的國外金融機構給予租金優惠,優惠期限為三年。從起租之日算起,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租金分別為市場價格的50%、70%和90%。
2.給予提前預租或首次租用金融街區域內高檔酒店式公寓的駐區金融機構的中、高級管理人員一次性租金優惠。
第六條 發揮區域教育資源優勢。每年專門確定招生計劃,定向為入駐西城區域內的國內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子女就讀辦學條件較好、教學質量較高的幼兒園、小學和中學提供便利。同時,為金融機構的外籍工作人員子女就讀國際學校提供方便。
第七條 為新入駐北京金融街區域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國際金融機構總部或國內外金融機構的區域性分支機構(省市級以上)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1.對外省市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并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在國內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人才引進手續,其配偶及子女符合隨調條件的,一同辦理戶口調京手續。
2.對外省市具有2年工作經歷并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骨干人員,代辦《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3.提供人才招聘、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定、人才素質測評、人才培訓等服務,辦理接收應屆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手續。
4.代辦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其它相關保險業務。
第八條 規劃一定面積的住宅用地,委托專業開發公司代為建設,以優惠價格出售給入駐西城區域內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國際金融機構總部或國內外金融機構的區域性分支機構(省市級以上)的中、高級管理人員,為其解決住房困難問題。
第九條 加強與市相關部門的協調,對北京金融街區域內的企業廣告及標識進行統一規劃、招標,并委托相關部門協調區域內各金融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條 為入駐北京金融街區域的金融機構提供停車優惠和便利。按照高于規劃數量一倍的標準,在該地區配套建設停車場,增加停車泊位;在定點停車場給予入駐該地區的金融機構停車費用20%的價格優惠;建立車位顯示設施,設立車位引導員,提供代客泊車服務。
第十一條 成立專門機構,促進西城區金融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1.成立西城區金融產業促進協調領導小組和西城區金融產業促進辦公室,負責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西城區金融產業發展規劃及產業促進政策;加強區政府與駐區金融機構的溝通與協調,解決金融機構及北京金融街建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2.支持組建北京金融街綜合服務中心,為北京金融街地區的金融機構提供工商注冊、證照代辦、會議組織、產品展示等街區性的管理服務。
3.支持組建北京金融街商會,加強區域內行業自律,建立信息交流平臺,完善金融產業鏈條,形成產業互動機制,密切金融機構與政府的聯系。
第十二條 定期舉辦國際金融論壇、金融學術研討會、金融新產品展示會、金融服務日以及駐區金融機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的交流活動,與駐區金融機構共創金融品牌,促進共同發展。
第十三條 努力為金融產業創造一流的發展環境。深化管理體制改革,營造良好的行政環境;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營造一流的服務環境;大力推進政務公開,營造科學透明的政策環境;培育中介完善機制,進一步改進市場環境;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營造寬松的投資環境。大力培育信用體系,提高金融市場信用水平。增強服務意識,完善各項服務功能,為金融機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嚴格依法行政,嚴禁公務人員借工作之便干擾金融機構正常的經營活動,如有違反,嚴肅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本意見由區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西城區金融產業促進協調領導小組人員組成
附件二:西城區金融產業促進辦公室人員組成及主要職責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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