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
誰來對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負責?是否有各個金融監管部門的完美工作,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就可以得到控制?
央行要以金融穩定局的設置在矛盾中建立良好的協調機制,使其擁有權威性,并非易
事。
在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出去之后,央行并沒有完全淡出金融監管領域。相反,央行在以更積極更徹底的別樣姿態切入整個金融領域的風險管理。在最近公布的央行新的“三定”方案中,央行設置金融穩定局,以“維護金融穩定”取代此前的“金融監管”職能,乃是其中最關鍵的調整。(相關
報道見本報今日13版《央行三定》)
此前央行與銀監會分立,由專職監管者來監管銀行類金融機構,意在盡量避免以前央行作為貨幣政策制定者與銀行監管者的角色沖突,更好地實現對銀行業的專業監管。不過,將銀行監管職能從央行分離之后,留下了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那就是,誰來對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負責?是否有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的完美工作,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也就可以順理成章地得到控制?
很難下這種判斷。從以往金融系統危機的經驗看,的確一般是某一家機構的倒閉導致與其交易的其他金融機構倒閉,因此人們往往以為,如果每一家金融機構好,整個金融體系就會好;控制了微觀機構的風險,就能夠控制整體金融的風險。其實不盡然。金融風險不僅來自微觀的機構,而且來自更為重要的宏觀層面;金融危機既可能導源于外債問題或者財政、貨幣和匯率問題,也可能導源于資產價格泡沫如房市泡沫破滅,還可能導源于國際金融危機傳染這樣的外部問題。如果監管焦點僅集中在機構身上,就很有可能忽略宏觀層面的其它重要風險,一旦引發金融危機便會釀成大錯。
更何況金融危機的危害性和急迫性要遠大于自然災害或者SARS這樣的疾病傳播,英國央
行原首席經濟學家查爾斯·古德哈特教授曾提出所謂“48小時法則”,認為金融危機將要爆發時,政府最多只有48小時的時間來決定是否限制危機、如何處理危機和如何執行戰略,因此一個越來越深地介入金融全球化的國家有必要建立一個擁有快速反應能力的指揮協調機構,來維護金融安全。有學者此前甚至建議,中國應設立由主管金融的副總理領導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一位副行長和財政部一位副部長以及有其他金融監管部門高層官員參加的金融風險管理委員會。
在目前尚無此種委員會設置的情況下,先在央行之下設置負責國家金融穩定的機構有其必要性。將央行與銀監會的分立與央行退出金融監管領域混為一談是很不恰當的。央行因為其權威性和流動性創造功能,一直就是防范金融體系過于緊張和恐慌的堡壘;如果中央銀行在金融穩定中的角色萎縮下去的話,很難相信整個金融體系會更為穩定。因此問題只在于如何更恰當地確定央行在金融穩定中的角色,以及如何讓央行更充分地實現這一角色。
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的組成方式提示了央行在履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責時有待建立的綜合協調機制。無論是制定貨幣政策,還是維護金融穩定,央行的定位都應該和其它金融穩定的責任
者放在一起來綜合考慮,而不是割裂開來各行其是。這也是許多發達國家的經驗。為了保證在預防和應對其它因素對金融形成沖擊時各方能夠通力合作,不少國家已經建立起中央銀行、監管機構和財政部門之間的正式協商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此次設立金融穩定局,要良好實現其職責,恐怕首先就得構建起這種部門間的協商機制。
不過,與制定貨幣政策時一樣,央行維護金融穩定也必然面臨部門利益沖突、中央地方利益沖突等各種沖突的挑戰。央行要以金融穩定局的設置在與央行同級別部門的矛盾中建立良好的協調機制,使其擁有權威性,并非易事。一方面的困難在于為維護金融穩定干預資產價格,可能引發與相關部門的矛盾。這方面央行其實已經有所作為,121號文件嚴格監管房地產信貸就是一例。而如本報9月4日社評《地產市場翻云覆雨央行獨立性受考驗》指出,在圍繞121號文件的反復過程中,央行獨立性經受的一大考驗在于,其專業判斷如何更準確,決策如何更具協調性,協調能力如何才能更強。另一方面的困難在于金融穩定局如何在央行與各個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建立清晰而密切的合作關系,形成兩者之間自由的信息流,使不同部門的規則和標準更契合,并創建預警系統,就金融體系缺陷和金融不穩定的原因及補救措施進行公開討論以達成共識。
這些困難也反映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訂過程中,在設立金融穩定局之后,如何界定央行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的監管職能,仍然是懸而未決的問題。而更大的難題或在于,央行日后如何克服現有權力架構中的各種尷尬,在維護金融全局的穩定方面擔當起重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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