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特約記者汪之本刊記者夏風
有過高潮,有過低谷,也有過爭奪“健力寶”股權的鋒芒。這就是一時聲名顯赫的浙江國信所遭遇的。
故事并沒有到此為止。
兩個始終握著經濟大權不放的副省級高官,一家老牌的地區性金融機構,或許還有一位縣級官員扮演的角色——其中的腐敗、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生活腐化……到底能生發出一個多么復雜的現代版“官場現形記”?
孫達山“涉嫌倒賣土地案”
單說案子本身,其實并不復雜。
2003年8月26日,浙江省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牽涉錢塘江沿岸土地轉讓和開發的“陳年舊案”。
犯罪嫌疑人孫達山現年48歲,籍貫蕭山。早年分管過蕭山市的宣傳工作,1992年底從蕭山市江南管委會辦公室主任位置上離職下海。從1992年開始,孫達山先后成為杭州華源實業公司、浙江置地聯合公司(1999年4月注銷)、杭州六和實業開發公司(1999年6月注銷)、浙江錢江置地有限公司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通過與當地政府合資成立項目公司,由鎮政府作為簽證方,與浦沿鎮撲新生村、楊家墩村簽訂了預征土地協議。孫達山的公司在杭州蕭山區、濱江區等地預征了大量土地。
孫獲取的第一塊土地,就是從蕭山市浦沿鎮楊家墩村開始的。
“孫達山的事情,兩年前就有記者來調查過。”2003年8月21日傍晚,杭州濱江區浦沿鎮楊家墩村委會主任楊先堯對記者說。
同年上半年,孫達山的浙江置地聯合公司與浦沿鎮直屬的鎮工貿實業總公司合作成立了杭州六和實業開發公司。司法機關的材料證實,在整個過程中,六和實業絕大部分資金實際由浙江置地出資。
六和實業成立后不久,便“預征”到該鎮楊家墩村土地972.5畝、新生村土地1266畝,并簽訂預征土地協議。1993年6月8日,孫達山調用其控制的杭州華源實業公司資金,為六和公司向新生村支付定金633萬元,向楊家墩村支付定金486.25萬元。
但最后六和實業招商引資失敗了。1997年初公司停止經營,業務完全轉交浙江置地。
1997年,浙江省中醫學院易地遷建,項目承建單位浙江國信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與孫達山達成意向,選定已被六和公司預征的286畝土地(實際征用約267畝)為項目用地。根據省長辦公會議紀要,先由浙江浙信負責征地、建設新校,中醫學院搬遷后,老校舍歸浙江浙信開發房地產項目。新校征地、補償、辦證費用由浙江浙信出資并以中醫學院名義委托置地公司辦理。
同年9月15日,孫以原六和實業、浙江置地公司名義與楊家墩村簽訂土地征用協議,以每畝5.35萬元人民幣的價格支付征地費和補償費。
1998年1月,孫達山以每畝19.5萬元將該地塊“賣給”浙江國信,并代表置地公司與浙江國信下屬的浙信房地產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浙江國信房產支付給置地公司5577萬元征地包干費,置地公司負責辦理該地塊的所有土地征用手續。隨后,置地公司以中醫學院的名義向土地管理機關交納征地費等,為該學院辦理了土地征用手續。置地公司在該項目中實際支出1534.2萬元,獲利1942.82萬元。
1998年,浙江省公安高等專科學校易地遷建。孫達山又用相似方式,與該項目承建方浙江耀江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了土地交易,將原六和公司已預征楊家墩村的另250畝土地(實際征用約257畝),以每畝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耀江公司。耀江公司支付給浙江置地5000萬元人民幣(實際支付5440萬元)征地包干費。
浙江置地在該項目中實際支出約2783萬元,獲利約2656萬元。
1999年8月,浙江省錢江電視臺記者上書國土資源部反映浙江置地董事長兼總經理孫達山“倒賣土地、侵吞公款”的違法行為,當時的國土資源部領導對此做出批示。隨后,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與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展開了聯合調查。調查后,責成市土管局處理。市土管局有結論:不予追究,并報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廳。
浙江省公安廳、檢察院追究孫達山“倒賣土地使用權”,并于2001年9月26日正式立案并對孫達山刑事拘留(后于9月30日執行)。
孫達山目前被羈押在浙江省看守所。參與案件偵查的當地司法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孫達山的行為,“已經涉嫌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民事還是刑事
根據具體參與孫達山案辦理工作的司法機關提供的材料,孫達山自2001年8月29日至10月25日,先后8次向浙江省公安廳做了供述。材料稱,孫達山當時承認,“(當時一道上馬)五個院校建設項目中,中醫學院項目買賣成分大一些”。“中醫學院項目與國信公司談好包干價格是每畝19.5萬元,其中付給村里的土地征用費是每畝5.35萬元,另外每畝7萬元的價格是空的,是置地公司幫國信公司彌補早年給海南一家公司作擔保虧損的2100萬元。中醫學院項目利潤大概有四五百萬元。專科學校項目利潤大概1000萬元。”
關于一部分土地轉讓款項用來國信沖賬,原國信董事長王鐘麓于2001年10月24日向公安機關作證時,也間接證實了這點:“(中醫院遷建項目)原先300畝(此300畝因杭州市政府不同意,故中醫學院在孫達山預征的范圍內另外選定了校址)是每畝15萬元,后來孫達山提出每畝7萬元以海南債權沖抵是空的,不加一點,他把土地給我們是要貼錢的。”
孫達山的一位親屬說,當時是浙江國信一家關聯公司投資海南太陽島項目失敗,導致浙江國信擔保損失,才要求借土地交易沖抵。
盡管如此,在該案的幾個基本事實認定上,各方依然存在分歧。
最直接的一條是置地公司在中醫院項目獲利計算上:按照約定,中醫學院項目中浙信房地產公司應付給置地公司5577萬元,但雙方又約定其中的2100萬元是置地公司用于沖抵債務的,故浙江國信房地產公司實際支付給置地公司的只有3477萬元。在計算置地公司的獲利時,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和省公安廳都沒有將該2100萬元計算在內。但當地檢察機關認為,此2100萬元也應計算在內,故置地公司實際獲利數額應為4042.8萬元。
按孫本人和其家人的說法,孫達山早在1993年6月份就調用了1100多萬元資金,通過六和公司與蕭山浦沿鎮新生村和楊家墩村簽訂預征土地協議,約定由六和公司“預征”新生村土地1266畝、“預征”楊家墩村土地972.5畝。這部分資金,因為早期招商活動不理想,一直沉淀著。況且,預征修路的數千萬資金絕大部分是高息借入,其中1994年年息高達30%,1995年為25%。直到1997年,才借著中醫學院等高校遷建項目,得以解脫。故孫的本意只是趕快引進項目,收回前期投資,“補上虧空”。
這還不是關鍵。
1999年至2000年展開的調查告一段落后,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隨后要求浙江省土地管理局責令杭州土地管理局,對置地公司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即廢止六和公司預征新生村和楊家墩村集體土地的協議,征而未用的1380多畝土地,仍歸各村所有并繼續由其耕種,沒收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所得。
2000年8月,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提出了異議:考慮到六和公司預征集體土地發生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且六和公司、置地公司已經注銷,如果再沒收兩個村實際已退還或轉化為批準項目征地款的原土地預征款,會導致無償征地,侵犯農民利益的后果,建議對兩個村不再予以處罰。
就這一問題,參與調查各方現在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在2003年8月26日的庭審上,孫達山的辯護律師,多次要求司法機關將目光聚焦在“行政處罰”和“歷史條件”上。律師辯護意見強調簽訂土地預征協議是政府行為,協議簽訂后,土地權屬沒有發生任何變化,仍由當地農民耕種,孫達山及其公司從未取得過土地使用權,也就不存在“倒賣土地使用權”。
相關歷史文件表明,1991年7月23日,浙江省政府批準了省土地管理局《關于杭州錢江外商臺商投資區江南區塊起步區預征土地的請示》。
該文件規定,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預征,是指根據杭州錢江投資區的開發和建設需要,由蕭山市政府向集體組織支付一定的土地補償費,將土地從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預征期間,原有的土地使用關系不變。
具體預征辦法是:由蕭山市政府統一實行預征,按現行的征地費標準,以現有的耕地面積計算,付給10%的土地補償費。
蕭山市政府(92)44號文件,批準設立浦沿新區(預征土地即在新區內):蕭山市政府(92)70號文件規定:“在批準定點的鎮鄉工業小區內,可由鎮鄉工業辦公室與被用地村一次性洽談并簽訂用地協議,以后按建設需要逐塊使用時,再向村支付有關用地費用。”
1994年9月22日,浙江省政府公布《關于加強省級開發區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其中有這樣的表述:“開發區范圍內的土地可根據開發進度,項目要求,根據法定程序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實行一次或幾次預征”。
一直到1999年1月1日,新《土地法》才對土地預征等違規行為,明確予以廢止。
辯護律師由此認為,既然孫達山的行為有特定的歷史條件,更重要的是,無論是國土資源部,還是地方土地管理局,最初都已經對孫達山的公司行為,采取了行政處罰方式,就不應該再進行刑事訴訟。
當日開庭,法庭沒有對上述問題做出裁決。孫達山的妻子沈建妹說,下一次開庭預計在9月底10月初。
不能忽視的一個背景是,孫達山預征的土地是在杭州錢江外商臺商投資區江南區塊的南側約相距200米左右的浦沿新區。而孫達山下海之前,是管理這一區塊的江南管委會辦公室主任。
與浙江國信的關系
2003年8月15日,新華社報道稱,浙江省原副省長王鐘麓因嚴重違紀違法受到查處。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決定給予王鐘麓開除黨籍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新華社的報道稱,王鐘麓1987年11月任浙江省副省長,1992年9月至1996年8月任浙江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2000年10月退休。經查,王鐘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收受巨額賄賂;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向某集團公司提供借款和融資擔保,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生活腐化,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此外,調查中還發現王鐘麓涉嫌玩忽職守,造成巨大損失,其子從中收受巨額錢財等問題。
孫達山的家人至今仍認為,若不是中途殺出了浙江國信前董事長王鐘麓的案子,孫達山案不會“轉成刑事”。
司法機關調查孫案所做出的一份材料中,對該案與浙江國信的關系,是這樣描述的:“因本案與國信公司有涉,根據省委領導徹查全案的要求,由省紀委牽頭對本案重新進行了查處。”2003年8月21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浙江省公安廳刑偵總隊一位官員表示:“這個案件非常復雜,與原浙江國信董事長王鐘麓案有一定關聯。”
王鐘麓1930年出生于浙江省蕭山市。從公開的履歷上看,其從政經歷主要在浙江省的商業、財貿口。如1958年,他就是浙江省委財貿部的秘書,1964年,是浙江省委財貿政治部的干事,到了1975年,出任浙江省財貿辦公室副主任,1983年開始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1987年到1991年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記者檢索了王鐘麓任副省長期間的《浙江日報》,發現關于其公開活動的報道不多,即便有,也不顯眼。
一位接近王的知情人士說,他對王的印象還不錯,屬于平素說話不多、干實事類型的官員。
孫達山的家人則表示,由于孫達山和王鐘麓有老鄉關系,加上1992年下半年開始,雙方就有了生意上的來往,“兩人關系一直很好”。
有據可查的是,1992年下半年,時任浙江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董事長、經理不久的王鐘麓,同孫達山的華源實業公司做了一筆石油成品買賣。
按照孫達山父親孫仲良的說法,孫達山1985年至1988年在中央黨校學習期間,在北京認識了一些人。1992年,省計經委取得100萬噸石油額度,將其中的45萬噸批轉給國信公司,30萬噸批轉給杭州錢江投資區江南管委會所屬公司,其中包括孫達山的杭州華源實業公司。浙江國信隨后為華源實業發的5000萬元企業債券提供了擔保。
孫的妻子沈建妹進一步解釋說,華源實業當時由江南管委會批復設立,最早的2000萬元注冊資金,完全由孫達山等人自籌,所發的企業債,也經由主管機構審批,由交通銀行浙江省分行發行、海通證券承銷,分三期發行。浙江國信為第一期企業債作了擔保。
還有一個細節值得關注:1992年9月2日,王鐘麓獲浙江國信董事長任命的當天,便向工商管理部門發去一份“特急”函件,要求調整擴大經營范圍,將浙國信發展成“既是籌資融資的金融機構,又是興辦實業的投資公司”。
調整擴大后的經營范圍有:經批準的人民幣和境內外外匯金融、信托投資業務;按規定經營進出口貿易和“三來一補”業務,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組織經營石油及制品、煤炭、金屬材料、木材、化工輕紡原料及投資分得產品的銷售;在境內外投資興辦實業,開發經營房地產業務。
時隔一年,形勢便急轉而下:1994年起,國家著手整頓石油及制品交易市場,孫達山的公司和浙江國信,不約而同地從其中抽身退出。1997年4月,浙江國信變更了工商登記材料,在經營范圍一欄中取消了“石油及制品經營”。
浙江國信之局
事實證明,1992年王鐘麓上任后力促浙江國信大力“興辦實業”,正是如今浙江國信集團資產整體不良率居高不下的根源。而浙國信的三產公司——國信企業一度花團錦簇的房地產業務,也成了他最終落馬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當然,現在來看,1992年開始的投資三產熱潮,幾乎是當今國內所有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陷阱”。
浙江國信的前身可上溯至1979年。
1979年8月,為鼓勵華僑、港澳同胞支援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浙江省革命委員會批準成立省華僑投資公司,其主管單位是當時省財貿辦公室。
1981年11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華僑投資更名為浙江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生產經營范圍為“各種方式的國際信托、投資業務、租賃、房地產和信托投資范圍內的外匯、進出口業務及其他代理業務”。
1981年12月4日,時任浙江省財貿辦公室副主任的王鐘麓,在浙江國信商業企業登記表中“企業主管部門意見”一欄內簽名表示同意。
浙江國信成立后,發展勢頭一度相當迅猛。如1992年《浙江年鑒》中的“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條目稱,“至年底,資產總額達到12億元,比上年增長36%,經濟效益比上年翻了一番”。
1993年《浙江年鑒》中的說法是,“到年末,(浙江國信)資產總額達到17.05億元,比上年增長25.7%;實現利潤6589萬元,增長35.7%。”
1994年《浙江年鑒》則表述說,“盡管國家對石油生產、加工、銷售政策做了調整,房地產市場降溫,影響了公司的利潤收入,但由于多種業務的開拓,仍然取得了比較好的經營成果和社會效益。年末,公司總資產達27.52億元,比上年增長61%。實現利潤8015.73萬元,比上年增長21.65%”。
對于王鐘麓掌權浙江國信長達7年(1992-1999)的業績,浙江國信內部也有過一個評價:
2000年4月29日,浙江國信召開了三屆董事會第10次會議,會議聽取了王鐘麓7年的工作述職報告。
會議認為,“從1992年至1999年的7年來,公司總資產從12億元增加到77.88億元;資本金從17450萬元增加到60451萬元;累計實現利潤55345萬元,核銷呆壞賬33160萬元……三屆董事會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在王鐘麓董事長的帶領和全體顧問的幫助下,依靠全體員工盡心盡職,開拓進取,取得了較好成績,圓滿地完成了董事會提出的各項任務,為浙江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發展壯大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但數字背后,不乏深不可測的窟窿。
記者手頭掌握的一份時間標注為2001年12月7日、由浙江萬邦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浙國信資產評估報告書顯示,1998年10月,根據浙國信浙信計(1998)114號文件精神,對浙江國信和國信企業集團實行分業經營,把浙江國信所有非金融業務(資產合計約11.03億元)劃歸浙江國信集團。
1999年,由于“投資項目太多、融資功能太濫、子孫公司太多,管理混亂”,當時浙國信高層就發出過“斷子絕孫”的號召,力求使公司回歸信托主業。報告書稱,“但截至2000年底,兩公司仍然維持‘兩個法人機構,一套經營班子,同屬一個董事會,分別納稅,年終統一并表,合并分配利潤’的管理體制”。
2001年開始,兩公司開始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但實際上,直到2002年4月1日,浙江國信集團就組建浙江國信房產集團有限公司事宜,遞交給有關主管部門的一份請示中,仍然有這樣的表述:“從今年起,我司按照信證分業經營的總體要求,隨著信托公司重新登記、金通證券重組設立后,所屬公司將按照新的體制獨立運營,我司所能分得的投資收益將大幅度下降。經反復論證,浙國信企業集團公司名下的巨額不良資產,在新體制下主要依靠贏利能力比較強的房地產類公司通過資產重組,做大、做強來彌補消化。”通過萬邦對浙江國信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可以理出一條不良資產逐漸滾大的脈絡:評估書稱,截至2001年10月31日,浙江國信企業集團的貸款余額為2.83億元。而截至當年6月30日,浙江國信企業集團資產總額(合并)30.98億元,負債總額(合并)28.84億元,凈資產(合并)2.14億元。
浙江國信和浙江國信企業集團母公司——浙江國信集團,為上述貸款提供擔保。報告顯示,2000年浙江國信企業集團有凈利潤7.6萬元,到了2001年上半年則虧損1838.7萬元。
此外,浙江國信集團還為國信企業集團下屬的子公司——上海鴻匯置業有限公司、上海金信房地產開發公司的2000多萬和1600多萬逾期貸款,作了擔保。兩公司的會計報表顯示,截至2001年6月30日,兩公司分別虧損2000多萬元和1100多萬元。
評估書顯示,截至2001年6月30日,浙江國信為其他單位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共計人民幣12.07億元,其中,為國信企業集團擔保金額5.85億元,為其他單位擔保金額6.22億元。
有市場傳言稱,浙國信在明知風險極高的情況下,還是不斷給上海的地產業務提供借款和融資擔保,是因為王鐘麓的兒子在負責這盤業務。
此一說法,記者雖經多方聯系,仍未能從浙國信方面得到證實。
值得深思的是,2001年5月29日,浙江國信的另一位董事長、黨委書記陳文憲,也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最終被判入獄11年。
不是尾聲
在官方文件上,前浙江錢江置地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孫達山,現住址應在杭州市西湖區。
2003年8月21日,記者找到這個外表陳舊的小區,穿過一段狹窄、四壁剝落的樓道,發現與文件所標示的詳細門牌號相對應的房子,鐵門緊閉,落滿灰塵。鄰居中的一位中年男子對記者說:“這家人已經搬走很長一段時間了,我也不知道他們搬到了什么地方。”
按照浙江省紀委一位人士的說法,王鐘麓有關違紀違法行為的調查結論,紀委剛于前不久移交給檢察機關,案件仍有待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處理。
相關鏈接
土地使用考驗政府
早在1958年國務院就公布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1982年,國務院發布了兩個基礎性文件——《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從而確立了中國土地使用的基本制度。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成為中國土地使用制度的核心規則。1998年該法經過修改,確立以耕地保護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土地征用制度中補償標準、安置辦法等規定已不能適應新的經濟形勢發展下對失地農民進行合理安置補償的需求,因此目前國土資源部正在研究再次修改。
有關土地市場規范的幾個重要文件都在近年完成。2001年,國土資源部發出了174號文,即《關于整頓和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土地市場規范運行的基本制度”,并統一了建設用地存量及增量的供應渠道:對新增建設用地供應城市政府要統一控制,同一城市范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應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征用、統一提供,市轄區及各類“園、區”的新增建設用地也必須納入市政府統一的供應渠道。對原有存量建設用地,城市政府要積極試行土地收購儲備,統一收購和回收土地,掌握調控土地市場的主動權。收回的土地由政府統一儲備、統一開發,按市場需求統一供應。據不完全統計,到2001年底全國一半以上的市縣建立了土地儲備制度。
對于土地一級市場的出口,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在去年5月簽發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其中第四條明確規定,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而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如果同一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這就從制度上嚴格劃分了應該使用“招拍掛”的界限。該文件還強調了公開性原則,即在土的計劃編制、公告、資料查詢等過程都必須公開透明。隨后,國土資源部部長發出關于嚴格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
2003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出臺《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指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
“從源頭上防治土地批租領域腐敗”,近年來歷次土地檢查都這樣寫道。2001年,有關部門就開始了整頓和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的專項檢查,從去年下半年以來,房地產業是否過熱爭論再起,而隨著今年初審計署關于三個城市土地資金使用調查報告送交時任副總理溫家寶并被批示,新一輪土地檢查開始。
這次大檢查的主要方面是,一、清理違規設立的各類園區;二、嚴禁違法下放土地審批權;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商品房開發;四、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特別是住宅和寫字樓用地的供應量,優化土地供應布局和結構,防止樓市動蕩帶來風險等。
過渡時期內土地這一財富來源如何形成制度化規范,加強市場化并防止尋租,是對各級政府的一大考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