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曉同志:
看了貴報為您服務專版有關世紀中天股價跳水案的連續報道,作為中小投資者,遭遇此類事件應該如何應對?對于操縱市場行為應該如何規范治理?
福建 趙先生趙先生:
世紀中天股價被操縱案雖然已經浮出水面,但有關事實和責任還有待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調查,其中也不排斥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和虛假陳述行為的可能。權益受損的投資者目前還不能夠以操縱市場為由對相關責任人提起訴訟,原因是2001年間,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9.21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暫不受理證券市場中涉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三方面的民事賠償案件。目前,該司法解釋還有效,只是其中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因2002年、2003年頒布了《1.15通知》和《1.9規定》而使法院可以受理和審判,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仍暫不受理,就投資者而言,目前只能等待。因此,從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角度出發,應當盡快制定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和頒布司法解釋。
屢屢發生的操縱市場行為,除了應當加強行政執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外,還應當通過修訂《證券法》,完善和健全證券市場的相關規范和制度,例如實行證券交易實名制和建立做市商制度。目前我國證券交易都是采用時間優先和價格優先的原則、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的方式通過計算機系統撮合形成市場價格并完成交易的。其優點是運行費用較低、信息傳播速度快和透明度高,但缺點是處理大額買賣盤能力低、價格波動性大、交投活躍的股票成交可能繼續萎縮,同時,還出現了許多掛賬戶、買賬戶、做莊乃至操縱股價的行為。掛賬戶和買賬戶可以通過證券交易實名制的方法來解決,做莊和操縱股價的解決辦法是建立做市商制度,并加強監管和信息披露,在制度上嚴格規范做市商與自營、經紀的關系。
根據該案中《委托理財協議》的約定,券商有監管責任和通知義務,在投資者賬戶中的股票市值僅達到投資額的90%時,讓中聯控補足保證金,超過規定時間,客戶可強行平倉,若市值僅達到投資額的85%時,客戶即可強行平倉,如券商違反承諾及保證,不論券商是否履行上述承諾獲得利益,券商都應承擔連帶責任。從這一點可以看出,券商在該案中的責任較一般的委托理財糾紛案件中券商的責任大,這樣的直接后果是券商將市場風險和受托機構的信用風險攬于自己身上。有關責任人不單單是股價操縱人一個,投資者維權的方式也不僅是操縱股價民事索賠一種,還可以通過投資理財糾紛或證券交易欺詐、違約索賠的角度先行主張合法權利、提起民事索賠訴訟。(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上海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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