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銳
日本是舉世公認的老齡化社會,1997年,日本65歲以上的人口數量首次超過了年齡1-15歲的人口數。據預測,到2015年,老年人口占日本總人口的比例將從目前的17%升至25%。日本政府在保障老年人利益方面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經驗值得借鑒。
一、養老保險
日本的年金保險法在1973年和1985年進行過兩次較大的改革。1973年主要是引入新的思考和評價方式,即保險金的支付水平與平均工資相對應,并對過去低收入者參照現行工資體系進行重新評估。同時引入物價跟蹤制度,即保證年金不隨物價上漲而貶值,但規定消費物價指數超過5%時才運用這一手段。1989年取消了5%的規定,改為根據前一年的消費物價指數變動率自動確定年金的數額。
日本1985年的年金修改最重要的是引入了基礎年金,即國民年金方式。
在年金制度的修改方面,一般每5年修改一次。1989年引入物價滑動制(保值年金),將改善年金支付的水準作為重點。1989年的修改后,實行了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1991年施行),這就是日本的國民養老保險制度。
為了適應21世紀高齡化社會,日本在1994年把領取養老金的起始年齡推遲到65歲,無工作或低薪的勞動者在60-64歲期間,可領取部分養老金。1994年9月,日本秋季臨時國會通過了養老保險法修改案,決定從1994年10月1日起將福利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提高1%。這可以說是為了盡量減輕將來從事勞動一代人的過重負擔,將一部分負擔提前分散的做法。
二、醫療保險
日本政府從70年代起對健康保險法進行了修改。與人口的老齡化相對應,于1982年制定了《老人保健法》。制度規定70歲以上老人的醫療費,由醫療保險的有關制度共同負擔。1984年《個性健康保險法》又規定,60-70歲的老人是受雇者醫療保險適用對象,當其退休就醫時,受雇者醫療保險要對其費用提供援助;1984年改革醫療保險制度時,把當時補助醫療費100%的標準,降為90%;1986年和1991年兩次對《老人保健法》進行了修改,制定了全體國民負擔老人的醫療費制度。
三、高齡者福利
面對21世紀的高齡化社會,人們最關注的是對臥床不起、癡呆等老人的照顧和看護措施。1989年,日本政府為此制定了《高齡者保健福利推進十年戰略》,并從1993年開始在全國市街村制定了地域保健福利計劃。從1999年起積極推進供高齡者使用的設施建設與完善,大力開展上門服務。日本政府從2000年4月1日起,又實行一個新的保險法律———看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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