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栗新宏
近日,記者從原大連證券清算組獲悉,將于10月22日在大連召開債權人大會,會上將就大連證券債務情況和償還辦法做出解答。這對于飽嘗等待之苦的債權人無疑是一大喜訊,而對于因被違規挪用60多萬又遭受喪妻之痛的韓老先生,卻遠沒到高興的時候,因據代理律師從證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落了解到,由于現行制度和法規存在盲點,韓老先生雖被確認享
有財產取回權,但如何行使還不得而知。
天降橫禍
“事先根本沒有想到,他們的良心何在,如果證券公司連投資者財產的安全都得不到保證,股市何談發展。”雖事情過去將近一年,韓老先生和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談起此事,仍是難抑滿腔的激憤。
2000年7月25日,看到當時股市行情不錯,沈陽退職休老人韓老先生為使自己的積蓄能夠保值,和老伴商量,傾其所有60多萬元,在大連證券沈陽營業部開立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并同時買入基金漢盛98000份和基金裕陽512000份。
“放在金融機構當中,原想不見得能有多大的回報,起碼會很安全。”可讓老人做夢也沒想到的是,2000年12月,得知大連證券被宣布破產,到所在營業部一查,發現其賬戶只有700多元,賬戶中的60萬份基金已是蹤影全無,而當時營業部又沒有提供一個合理的解釋,得此消息老夫妻如雷轟頂,難道多年積蓄將化為烏有?老伴因此心臟病突發不幸辭世。
事后進一步查實,早在2000年7月27日,大連證券已擅將韓老先生的股票賬戶中的基金漢盛98000份和基金裕陽512000份轉出并挪用至今,并于當日將申訴人的資金賬戶違規銷戶。2002年9月7日,由于大連證券嚴重違規經營,被中國證監會查處實施停業整頓,并由大通證券托管。證監會下文“其托管公司不負責墊付大連證券挪用的股民保證金。”
2002年12月20日,大連證券原工作人員通知韓老先生,其賬戶的兩只基金(此時,已在另一賬戶的名下)已由托管單位強制平倉賣出,并將資金轉出,至此,賬戶內市值60多萬元的基金蕩然無存。
“法律盲區”
無奈之下,2003年3月,韓老先生只好委托遼寧天潤律師事務所,把大連證券沈陽營業部、大連證券及大通證券沈陽大西路營業部通通告上法庭。2003年6月25日,此案經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大連證券進入破產還債程序。”2003年7月14日,遼寧天潤律師事務所受韓老先生之托,向大連證券清算組遞交了債權申報書及財產取回書。
受托律師遼寧天潤律師事務所張存力告訴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此案與韓老先生有類似情形的還有兩例,這也是中國首例券商破產案托管財產的權利人行使托管取回權。申訴人上述權利的行使,是以現行的《破產法》和《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出,而本案雖財產權取回權被法院確定。但如何行使?張存力從證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得到的答案是:因是首例券商破產案,我國證監會尚無撤銷條例公布和實施,最高人民法院也無相關判例及司法解釋可循。
張存力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界定股民財產及破產券商的法律地位,如何保障股民所有的取回權優先行使,如何避免股民行使取回權與一般破產債權所產生的程序和法律沖突。
被挪財產何時取還﹖
目前,本案已進入破產還債程序,被挪股民如何取回財產?記者雖幾經努力,法院方因紀律因素目前還不方便透露。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金融法研究所執行所長郭鋒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采訪時認為,托管財產決不應該等同于一般的債權人,因為按我國的《證券法》及《民法通則》已明確界定股民與券商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委托交易而形成的代理托管關系,雙方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不改變,大連證券是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這方面雖沒有先例,但并不存在法律盲點,按《民法通則》大連證券應足額交還挪用的韓老先生全部資產。就償債順序法律雖沒有規定較一般債務有優先權,但按一般推理應優先償還侵權部分財產。
至于,證監會雖下文通知,“大通證券不負責墊付大連證券挪用股民保證金。”郭鋒認為,證監會的通知只是行政決定,并不能對抗已形成的法律事實,既然韓老先生的賬戶已交由大通證券托管,那么大通證券應對其財產負責,如涉及侵權行為,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按大連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結果,“目前大連證券的總資產額為306614644.24元,負債總額總額為3324379089.90元,凈資產為負258237445.66元。”顯然已不足以支付所欠債務。
張存力說,券商破產不應該破股民的產。如按一般債權人的補償案例,目前債權人通常只可能得到原財產的3%—20%,如真是這樣,那簡直是笑話。
大連證券停業整頓工作組綜合合組的黃先生告訴記者,工作組原則上會足額交還被挪用股民財產,而且已向人民銀行申請貸款,但由于涉及問題太多,時間還難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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