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楊明煒
目前中國銀監會正在醞釀,并擬在今年下半年適當的時候進行10多家“社區銀行”的試點。這是一位接近中國銀監會的金融專家向本報記者透露的消息。
據稱,這一試點方案已經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之中。浙江象山的綠葉城市信用社、義烏
稠州城市信用社等已成為首批入選“社區銀行”的試點單位。
如果此消息確切,意味著金融界和學界討論多年的“民營銀行”的概念將不會擁有正式“身份”,取而代之的將是“社區銀行”。
關于民營銀行問題的討論始于1999年,雖經多年爭論,但在一些涉及民營銀行的重大問題上,我國經濟金融界至今仍未達成共識。向本報透露消息的這位專家稱,從名稱上講,金融監管部門對“民營銀行”的概念本身就不認同,更談不上在國內的推出與實踐。
民營銀行難有準確定義,“國有”“民營”優劣不可一概而論
接近中國銀監會的這位金融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民營銀行如同證券股市問題一樣,談得最多喊聲最高的不是金融界的資深專家而是經濟學界的一些學者。
據記者的了解,金融監管部門對一些學者高談“民營銀行”頗有微詞,并認為有些學者討論的內容明顯超出了學者應該討論的范疇。
這位專家認為,其實從中國金融發展歷史來看,民營銀行并不是什么新鮮事,并且“國有”和“民營”孰優孰劣,不能一概而論。
在目前已出版的辭典和教科書中難以找到民營銀行科學準確的定義。學術界關于民營銀行的定義較具傾向性的意見似乎主要是從產權的角度解釋,即認為民營銀行就是以民間資本(個人、私營企業投資)為主的股份制銀行,而不是以其服務的對象來判斷。從現今西方國家的私人銀行看,基本上都是以私有企業和個人投資為主的股份制銀行。因此,從資本構成角度而言,所謂民營銀行與西方國家以民間資本投資為主的股份制銀行并無差別,實際上就是私有銀行。
這位金融專家說,各個國家的具體情況不同,銀行以“國有”還是“民營”(或“私有”)為主,應由具體國情決定。因此“國有”和“民營”孰優孰劣,不能一概而論。他認為,從構建多元化的現代金融組織體系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來看,雖然應當積極而有步驟地發展包括非國有的商業銀行金融組織機構。但是,我們決不能因此而對國有商業銀行采取貶損的態度。雖然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不同于一般,事關我國改革和發展的大局,是我國整個金融改革真正的重中之重,但那種把組建民營銀行視為我國金融改革的重點和突破口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路徑選擇:新建還是改造
記者了解到,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研究所一篇研究報告對“民營銀行”問題作了最新的研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研究所前身是中國金融學院金融研究所。
該所所長邱兆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在我國當前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發展非國有民營銀行等金融機構。僅就這一點而言,我國金融學界可以說已達成基本共識。但是,對于非國有民營銀行的發展路徑卻仍存在分歧。
他認為,在我國發展非國有民營銀行等金融機構必須從當前銀行業的改革和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從我國的銀行業的現狀來看,如果把中小銀行定義為除幾大國有商業銀行之外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以及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話,目前我國已先后設立了1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和112家城市信用社,以及數以萬計的農村信用社。因此,對我國銀行業來講,引進民間資本,發展非國有民營銀行的路徑,既可以是“新設”,也可以是“改造”(即主要對現有的部分中小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
他認為,鑒于我國中小銀行已為數不少,通過引進民間資本,對現有風險不大的中小銀行(特別是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進行重組和股份制改造,使之走上市場化經營軌道應當是最佳選擇。如果拋開現有的數以萬計的中小銀行,大開政策之門,另鋪新攤子,放手組建新的所謂民營銀行,那么成本、風險和收益很可能會不成比例。因此,那種主張通過新設立一批民營銀行來實現發展非國有商業銀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邱兆祥認為,應當采取通過吸收民間資本,對現有中小銀行進行改造,以化解部分金融風險為成本,使民間資本獲得進入銀行業的許可證,而不是首選新建股份商業銀行的方式。這種思路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國情。
民間資本從社區銀行層次起步為好
邱兆祥認為,無論是從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需要,還是從有利于自身的健康成長看,民營銀行都還是以從主要為當地中小企業服務的“社區銀行”層次起步為好。
據記者了解,這種觀點與銀監會的想法接近。“社區銀行”即將浮出水面即是證明。
如果“社區銀行”一經推出,如何確定的市場定位即成為下一步關心的焦點。
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研究所這份報告認為,就社區銀行而言,所謂市場定位,就是如何根據金融市場的經營環境,在充分考慮自身的規模實力和經營特點的情況下,揚長避短,確定自身的位置和應扮演的角色,以謀求更大的市場份額并使自己獲得更快的發展。
在起步時,不宜過分追求規模,而應當定位于以當地經濟特別是中小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作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社區銀行,以便隨著業務拓展再逐步做大。邱兆祥認為,這種定位較為妥當,是符合客觀實際的。
出生之日起就需要規范監管
在采訪中,一些金融專家都不同程度指出,銀行業不同于一般工商企業,它是從事經營貨幣和信用的特殊企業。它面對的是社會公眾,公眾的利益如果受到損害,將直接導致人心浮動,社會不穩,金融秩序混亂。這一基本特性決定了銀行業從它批準開業之日起,就要求有一種標準的、嚴格的、持續的、統一的監督和管理。
邱兆祥認為,民營銀行雖然是非公有制的金融機構,但也必須毫無例外地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專家的研究表明,缺乏統一性,屢屢允許特例存在,是發展中國家銀行監管的最致命的弱點。鑒于民營銀行是作為新成員進入銀行業,監管當局應當著手研究如何根據這個新成員的特點和實際,統一監管標準,規范監管規則,以做到對各種所有制的銀行機構都實行國民待遇,一視同仁。只有這樣,才能為民營銀行的發展創造一個清晰、公平的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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