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 張旭東 發自上海
中國證監會9月21日公布《關于進一步規范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有關工作的通知》,這一文件對擬上市公司的業績計算、獨立性和融資額等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文件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除國有企業整體改制、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和國務
院批準豁免的情況外,股份公司必須設立滿三年后才能申請發行上市;同時,為使發行人最近三年盈利具有可比性,要求發行人的業務、管理層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將從源頭上杜絕模擬財務報表造成的業績失真問題。與目前企業輔導滿一年后方可申請發行上市相比,這些規定可能將部分企業申請發行上市的時間押后了,卻從源頭上杜絕了首發企業通過模擬財務報表包裝利潤的問題。
文件提高了對擬上市公司獨立性的要求,這將有利于遏制大股東通過關聯交易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文件規定,發行人必須具有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大股東在產品銷售或原料采購方面的關聯交易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金額的比例不得超過30%;必須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與大股東在委托銷售或委托采購方面的關聯交易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金額的比例不得超過30%;必須具有開展生產經營所必備的資產,利用大股東資產取得的收入,不得超過主營業務收入的30%。
文件還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籌資額作出了限制性規定,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籌資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兩倍。這將有效地限制發行人盲目融資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扭轉發行人重融資輕使用的不良傾向,促使企業注重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保持持續融資的能力,以此推動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這一文件的出臺是證監會加強證券市場基礎性建設的又一重要措施。這些規定明確向市場傳達了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政策取向,這對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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