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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3年9月18日召開,應出席董事15人,實際參加會議董事14人,公司3名監事列席了會議,本次會議為臨時會議,其中有7名董事以通訊方式表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會議決議合法有效。本次會議審
議通過了
1、《魯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中國證監會濟南證管辦巡檢的整改報告》。
2、聘任蘇化生先生為魯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
3、對公司章程進行了如下修改,并將提交2003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將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條“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與該關聯事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可以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依照大會程序向到會股東闡明其觀點,但在投票表決時必須回避。
股東大會對關聯交易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但是,該關聯交易事項涉及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時,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修改為“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與該關聯事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可以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依照大會程序向到會股東闡明其觀點,但在投票表決時必須回避。
股東大會對關聯交易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但是,該關聯交易事項涉及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時,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在股東大會表決關聯交易事項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將關聯交易的詳細情況向股東大會說明并回答公司股東提出的問題;表決前,會議主持人應當向與會股東宣告關聯股東不參與投票表決,然后,按照本章程本節規定的表決程序表決。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就關聯交易金額、價款等事項逐項表決。”
將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條“董事會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屬于主業范圍的經營性投資額在公司凈資產10%以上、非主業的經營性投資額在公司凈資產5%以上,須報股東大會審批。董事會應當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修改為“董事會運用公司資產作出的風險投資(包括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等)在公司凈資產10%以內,產業投資屬于主業范圍的經營性投資額在公司凈資產20%以內、非主業的經營性投資額在凈資產15%以內,以及對公司凈資產20%以內的資產的處置權由公司董事會行使,超過上述限額的投資行為、資產處置行為須報股東大會審批。”
魯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00三年九月二十日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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