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炎
重視只是推進立法的好的開始,能否制定出“實質正義”的國資監管“家法”,需要的卻是細致、務實、科學的態度
自國資委成立以來,其一舉一動都是媒體和公眾關注的焦點,特別是它對企業國有資
產如何監督、管理所進行的立法,更是牽動市場得敏感的神經。前不久,一則國資委列入立法計劃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暫行辦法》涉及向股市減持國有股問題的新聞,造成了不小的轟動。
應該說,國資委成立后的一段時間里,其主要任務就是細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國資監管定“家法”。為此,國資委還出臺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法工作規則》,對國資委的立法程序專門作出規范,足見其重視程度。然而,重視只是推進立法的一個好的開始,能否制定出“實質正義”的國資監管“家法”,需要的卻是細致、務實、科學的態度,與重視沒有天然的聯系。鑒于市場轉型期政府干預市場的偏好和部門立法容易“爭權奪利”的傳統,國資立法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一、以建立公司治理結構為目標。國資立法的指導思想應以促進國有企業建立公司治理結構為目標,而不能僅考慮管理便利和一些短期化的效益目標。長期以來,國有企業改革實際上一直受阻于不能真正解決國家和企業管理層分配權責利這一根本問題。而現代公司制度對這個問題的解決辦法是,由所有人選擇利益代表進入公司,通過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分權和制衡來治理公司。
雖然這個制度還不盡完善,但這至少是目前最好的解決辦法,這個制度包括了一整套調整包括所有者、債權人、董事、經理人員、職工、社會等利益相關者的權責利的分配關系的法律規則,也有大量的經驗教訓可資借鑒。因此,從長遠來看,確立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最大利益,應作為國資規則設計的指導思想。
二、對不同類別的公司應區別監管,不應一刀切。目前,受國資委監管的191家大型國有企業基本可分為未改制的國有企業、按《公司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等三類公司,因此,在立法上,國資委不僅應對改制企業和未改制企業的監管進行區分,對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參股、控股公司也應加以區分,在方法、手段、措施上有所不同。
三、確立國資立法是股東為股東自己立法的觀念。在中國,國有資產主要集中在國有獨資和國有參控股企業中,因此,《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資委即是受國務院委托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而出資人在公司法上無非就是股東而已。因此,國資委立法,本質是國有股東(或出資人)就自己如何監管好自己的資產而確定的行為準則。
一個形象的比喻就是國資委為國資監管定“家法”,由于國“家”太大,財產比較多,“家長”為了有序管理這些財產,不得不在內部制定一些規矩,以規范財產的運營、處置,就象這些規矩不能約束其鄰居一樣,國資委的“家法”也不能為其他人設定義務或責任,只能約束自己,這是在國資立法中亟需確立的觀念。
四、確保公平競爭、透明。國資立法應給參與國資改革任何主體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并保證立法的透明性。國有資產屬于全體國民,但全體國民不可能直接參與國有資產的處置,因此,根據委托代理的關系,實際上全體國民共同委托政府來管理這一部分資產。在這個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很難監督受托人。因此,為保證受托人謹慎、忠實地履行受托義務,防止其欺詐委托人,建立一套公平競爭、透明的規則就成了應有之義。
公平競爭和透明度,既可以最大限度保證國家所有權的實際價值被發現和得到實現,從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又可以在最大范圍內尋找最有可能成功重組該企業的投資者。因此,公平競爭和透明的程度實際決定了國資改革的最終成效,而國資立法的結果必須能夠保證公平競爭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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