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7日,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代理的首例證券民事賠償共同訴訟案被正式立案。代理律師在不斷探尋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合理訴訟方式。下文將提出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在受理、審理、判決等階段的合理化建議,值得參考。編者
一、立案受理階段
1、材料審查
法院在接到起訴材料后,應依據民訴法的規定作起訴的一般審查,并按《若干規定》作特別審查。但審查工作較為復雜繁瑣,法院事實上很難審查,這就要求代理人作出嚴格的審查,相當于由律師代行了法院立案庭部分工作。
2、訴訟費交納
以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代理的一個案件為例,如果按照381個原告單獨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件受理費計算標準,381個單獨訴訟累計須交納的訴訟費約為46萬元;如果以20人為一個共同訴訟(或代表人訴訟),則可分為19個共同訴訟,累計須交納的訴訟費約18萬元。目前,該案以兩個代表人訴訟立案,訴訟標的分別為325萬元和697萬元,訴訟費合計為7.1萬元。
鑒于代表人訴訟是集合了眾多原告的訴權,其本質上屬于一個訴訟,理應將眾多原告的訴訟請求合并為一個標的計算和交納訴訟費。根據上述統計結果,代表人訴訟具有節省原告訴訟成本的優勢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對此類案件而言,隨著原告人數的增加,法院審理案件的邊際成本也將遞減。
二、開庭審理階段
1、組織庭前證據交換
庭前證據交換是一項提高訴訟效率的制度,對于證據較多或復雜疑難的案件,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證據交換程序的意義在于確定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一些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和證據可在庭審前由雙方當事人先予確認,將一些較為煩瑣如開庭質證所費時間較長的證據(如原告身份證、公證件或原件、股東賬戶卡、交割單等),或者雙方不可能存在重大爭議的證據(如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處罰決定、董事會公告等)先予確認;對于可能有爭議的證據(如損失計算結果、成交量達100%之日基準日確定依據、揭露日確定依據等)記錄爭議焦點。
對于在庭前交換證據時被先予確認的證據,在正式開庭中不再重復核對和重復質證,以便在庭審階段當事人雙方能對焦點問題展開充分的質證和辯論。
2、正式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可以分為三個階段:證明訴訟權利和核對訴訟參與人資格--法庭調查和雙方質證--法庭辯論。在證明訴訟權利和核對訴訟參加人資格階段,由于原告資格證據的核對這些本來需要花費大量時間的工作已經完成,故在正式開庭審理時,只須核對訴訟代表人和代理律師的資格。在法庭調查和質證階段,只需對有爭議的證據提出反駁或抗辯。最后雙方就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法庭辯論。可見,在這樣的開庭審理程序中,所謂分組審理已失去了意義,原來所需的數個工作日將縮短為一天,甚至半天。合議庭也只需合議一次即可作出判決。
從國浩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代理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開庭情況看,代理律師提出的將20人一組的五個代表人訴訟案合并審理的請求,已經得到法院支持,這一做法極大地提高了訴訟效率。
三、法院判決階段
鑒于代表人訴訟的性質,法院無須根據每個原告的訴訟請求制作相對應的判決書,而只須對381位原告的兩個代表人訴訟作出兩份判決書或調解書即可。判決書只確定每個代表人訴訟獲得勝訴的賠償總額,并以附錄的形式隨附訴訟代表人所代表的每位原告獲得支持的賠償數額。(上證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宣偉華律師)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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