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于2003年9月13日上午9時在北京民族飯店召開。會議應到董事19人,實到15人,秦榮生董事因故未能出席,9名監事列席了本次會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由劉海燕董事長主持,經出席會議的董事或其授權委托人舉手表決,會議做出如下決議:
一、審議通過《關于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利潤分配的議案》,并提請股東大
會審議。按境內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的2002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1,101,369,330.76元的10%、5%分別提取法定盈余公積110,136,933.08元、法定公益金55,068,466.54元。2002年度可供分配利潤按規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后,按照股利分配應以經境內外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的可供股東分配利潤數孰低者為基準的規定,2002年度本行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為921,909,000.00元。根據股票發行年度股利分配原則,即:股票發行前的滾存利潤由新老股東共享,并以現金形式派發股利,2002年度股利分配以發行上市后的總股本3,500,000,000股為基數,每10股現金分紅2.23元,分配股利780,500,000.00元。2002年度利潤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潤留待以后年度進行分配。
二、審議通過《關于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中期利潤分配的議案》,并提請股東大會審議。按境內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的2003年中期凈利潤395,189,879.82元的10%、5%的分別提取法定盈余公積39,518,987.98元、法定公益金19,759,493.99元。按照股利分配應以經境內外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的可供股東分配利潤數孰低者為基準的規定,2003年中期本行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為455,959,000.00元。根據股票發行年度股利分配原則,即:股票發行前的滾存利潤由新老股東共享,并以現金形式派發股利,2003年中期股利分配以發行上市后的總股本3,500,000,000股為基數,每10股現金分紅1.30元,分配股利455,000,000.00元。2003年中期利潤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潤留待以后年度進行分配。
三、審議通過《關于修訂〈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議案》,并提請股東大會審議。將第二條增加″本行于2003年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證監發行字2003〔83〕號文核準,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0億股,全部為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認購的內資股,于2003年9月12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將″本行現時持有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B10811000001號《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修改為″本行現時持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B10811000H0001號《金融許可證》。″
將″第五條本行注冊資本:人民幣貳拾伍億元(¥2,500,000,000元)。″修改為:″本行注冊資本:人民幣叁拾伍億元(¥3,500,000,000元)。″
將″第八條本行股份總數為貳拾伍億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壹元。″修改為:″本行股份總數為叁拾伍億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壹元。″
將第二十三條增加″本行內資股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將″第二十四條本行經人民銀行批準,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合計貳拾伍億股股份,占本行發行普通股總數的100%。″修改為:″本行經人民銀行批準,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合計貳拾伍億股股份,占其時本行發行普通股總數的100%。本行自2003年開始股本結構變更為:普通股叁拾伍億股,內資股股東持有叁拾伍億股,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持有零股。″
將″第一百一十八條獨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會或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罷免:
(一)因職務變動不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條件且本人未提出辭職的;
(二)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
(三)根據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不得或不適合繼續擔任獨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除出現上述情形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本行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本行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董事會或監事會提請罷免獨立董事的議案應當由董事會或監事會以全體董事或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若董事會或監事會一方已通過提請罷免獨立董事提案,則另一方在通過該提案后可與其聯名提交同一提案。
獨立董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東大會以前可向董事會或監事會進行陳述和辯解,董事會或監事會應當于獨立董事提出請求之日起三日內召集臨時會議聽取、審議獨立董事的陳述和辯解。
董事會、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罷免獨立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會議召開一個月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并向被提出罷免提案的獨立董事發出書面通知。通知中應包含提案中的全部內容。被提出罷免提案的獨立董事有權在股東大會表決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陳述意見,并有權將該意見于股東大會會議召開五日前報送中國人民銀行。股東大會應當依法在聽取并審議獨立董事的陳述意見及有關提案后進行表決。″
修改為:″獨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罷免:
(一)因職務變動不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條件且本人未提出辭職的;
(二)一年內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次數少于董事會會議總數的三分之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或不適合繼續擔任獨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除出現上述情形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本行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本行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監事會提請罷免獨立董事的議案應當由監事會以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獨立董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東大會以前可向董事會或監事會進行陳述和辯解,監事會應當于獨立董事提出請求之日起三日內召集臨時會議聽取、審議獨立董事的陳述和辯解。
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罷免獨立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會議召開前一個月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并向被提出罷免提案的獨立董事發出書面通知。通知中應包含提案中的全部內容。被提出罷免提案的獨立董事有權在股東大會表決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陳述意見,并有權將該意見于股東大會會議召開五日前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股東大會應當依法在聽取并審議獨立董事的陳述意見及有關提案后進行表決。″
將第一百三十七條(五)刪除″(3)審查超過本行資本凈額10%的大額貸款;″
四、審議通過《關于召開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東大會暨200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東大會因非典疫情影響和本行股票發行上市工作的需要推遲至2003年10月,與本行200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同時在北京召開。
特此公告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3年9月15日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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