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日前在基金業發展座談會暨第二十六次聯席會上指出,監管部門要推動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環境的形成,建立全方位、環環相扣的監督制衡機制,完善機構、人員和產品的準入標準及行為規范,加大市場監管和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罰力度,保護投資者利益。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規范進行的修改,就是要為基金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基金信息披露規范是1997年11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實施后開始建立的,1999年基本形成,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三號《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實施準則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及其補充通知等文件組成,分兩個層次:一是信息披露原則性規范,即《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二是信息披露操作性規范,即《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中附的《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和《基金投資組合公告的內容與格式》。這套與國際慣例基本接軌的基金信息披露規范體系,在促進基金市場健康快速發展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隨著近年來基金市場的不斷發展,新情況的不斷出現,原有基金信息披露規范方面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如披露內容專業性較強,不便于普通投資者閱讀等。鑒于此,自2002年8月起,中國證監會根據近年來我國基金信息披露的監管實踐,考慮到未來市場發展的需要,在借鑒國外基金信息披露規范經驗的基礎上,對原有基金信息披露規范體系進行了研究,經業界專家三次討論和論證,擬建立以基本準則為原則指導、以內容與格式準則為操作指南、以編報規則為特別補充、以規范解答為規范解釋的新的基金信息披露規范體系。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公眾資金進行組合證券投資,并由投資者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金融制度安排。因此,需要保持基金運作透明性來對基金管理人持續監督;鹬挥屑皶r、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設立和運作信息,投資者才能更好地據此進行投資決策。誠信是基金業生存之本,而信息披露是基金誠信運作的基礎。此次新規范的出臺,表明管理層決心要為基金投資者創造一個公平、透明的決策環境。
上海證券報記者 盧曉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