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關于國有商業銀行整體上市的呼聲漸起。國有銀行上市是提高銀行競爭力,降低金融風險的途徑之一,但能上市的銀行畢竟是少數,筆者認為,在銀行信息披露尚不健全的情況下,不妨先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防范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種在銀行因意外事故破產時進行債務清償的制度。各存款性金融機構作為投
保機構向保險機構交納保險費,當投保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資助,或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者支付存款。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目的,一方面能夠保護存款人、特別是中小額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能夠維護金融穩定,防止個別銀行因倒閉造成的體系性金融危機。
存款保險制度最早在美國產生。1929年至1933年,世界性資本主人經濟大危機發生,美國的銀行業遭到重創,紛紛倒閉,使美國政府意識到建立穩定金融體系的制度的重要性。1933年,美國通過銀行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對銀行存款進行保險的政府機構于1934開始實行存款保險。到了20世紀六七十年代,歐美其他國家也開始認識到存款保險制度的重要性,紛紛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險制度。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國內金融業受到國際競爭的挑戰,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增加,風險領域擴大,優勝劣汰在所難免。金融機構本身和多元化的金融競爭都需要提供安全保護。同時,隨著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金融業自身的經營風險不斷增加。尤其是自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使我們意識到需要建立一種制度防范金融風險,穩定金融秩序,保護廣大儲戶的利益,提高公眾風險意識。因此,加快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成為一種非常必要和緊迫的需求。
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對金融體系進行監管,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信用危機和銀行的破產倒閉,維護金融業的穩定。存款保險制度負有金融管理的職能,它可以通過存款保險業務的辦理,規范金融機構的業務行為,檢查其業務活動,審查其業務報表,對經營不善的機構提出警告和制裁,并有權勒令其停業整頓,遇到極端情況,可以撤保,從而實現對金融體系的有效監管,使金融機構按照中央銀行及存款保險機構的要求安全合法地從事經營活動。
當然,央行強力有效的監管可以大大降低甚至避免危機發生,但其對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監督與管理并不能取代存款保險制度,因為金融監管只能作為事前危機防范手段,而目前新的金融產品層出不窮,金融風險具有不可預知性,金融恐慌隨時有可能發生,而監管手段往往落后于實務。而存款保險作為事前防范和事后補救手段,恰恰彌補了這一弱點,可以作為防范金融危機的一道重要防線。在我國,風險監管比較弱。現在迫切需要借鑒西方金融風險監管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一套規范的風險監管體系。存款保險制度又是西方國家風險監管一個重要保護性的風險轉移及風險吸收監管措施,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加強我國金融宏觀控制監督的一項急需的重要措施。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助于替代央行對金融機構的救助。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在資金上對央行仍有較大的依賴性,一旦陷入困境,由于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將獨家承擔最后貸款人和救援者的責任,這等于把全國的信用風險都壓在央行一家身上,一旦發生信用危機,面對眾多金融機構和數萬億的金融負債,央行其實是無力擔此重任的。于是,在處置危困金融機構負債風險過程中極容易出現“倒逼”狀況:即迫使中央銀行為解決金融機構風險問題,即使在貨幣投放量過多,大的經濟環境處于通貨膨脹的情況下,也不得不增加貨幣投放,從而加劇經濟動蕩。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將有助于抑制中央銀行在處置銀行風險時可能出現的“倒逼”狀況,使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的壓力得到緩解,貨幣政策少受干擾,從而有利于貨幣政策實施的獨立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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