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東臣
上市公司引進實力雄厚的外資股東固然是好事,可是,在轉讓非流通股時,其他股東是否能擁有優先購買權呢?
外資收購引出疑問
9月5日,維科精華公告稱,公司接到第三大股東寧波紡織控股集團通知,該公司已于2003年8月22日和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擬將持有的公司1410萬股國家股和390萬股社會法人股(合計18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6.13%)轉讓給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轉讓價格為2.08元每股,相當于公司2002年末的每股凈資產。股份轉讓尚需取得國資委及商務部的批準后方可履行。
據悉,伊藤忠集團是最早來中國投資發展的日資財團,是世界500強跨國公司,下屬八個分公司分別從事八個不同產業,紡織業是其中之一。
有股民詢問,寧波紡織控股在向日方轉讓股權時是否有必要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流通股東是否應有優先購買的權力?
一位投資者還援引了《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此外,《公司法》第32條規定:“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投資者未讀懂《公司法》
事實上,《公司法》第35條和第32條的規定是針對有限責任公司,而并非股份公司。
我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作出了專門規定。其中并沒有關于其他優先購買權的條款。相反,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權限、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因此,寧波紡織控股對外資轉讓公司股份沒有通過全體股東大會表決,沒取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并沒有違反任何法律。而且流通股東也并不擁有法定的優先認購權。
學理上,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分類,把公司分為資合公司、人合公司及資合兼人合性質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應屬資合兼人合范疇,具有封閉性的特點,向非股東轉讓出資可能影響到其他股東之間的人合聯系及公司內部的相對穩定,故各國立法均從轉讓程序、轉讓價格以及賦予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日本《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9條規定,股東欲將其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轉讓給非股東時,須經股東全會確認。法國《商事公司法》規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數股東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轉讓給與公司無關的第三者。
此外,在英美法系中,股權轉讓的限制來自公司章程或章程細則或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協議,而在大陸法系中,股權轉讓的限制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這也是有些英美公司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之原因所在。
股權轉讓是否合理?
維科精華號稱亞洲最大的制線企業,擁有全國最大的大提花無梭布生產基地,而且公司還是中國最大的棉毛毯生產企業,并擁有浙江省第一條闊幅印染生產線。從公司披露的財務信息來看,盈利能力持續穩定,沒有任何虧損的跡象。在我國加入WTO之后,由于紡織配額的關稅壁壘正在逐漸減少,公司的紡織品出口正呈現出穩定的增長態勢,是包括野村證券在內的QFII資金看好的朝陽產業。
維科精華董秘處蘇先生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說,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是公司的客戶,公司確曾與其合資成立了寧波維科棉紡織有限公司,但該公司持股比例很小,只是象征性的占了5%。維科精華的產品60%出口國外,但也并不是全部都出口到日本,有關媒體未經采訪就想當然作出的報道不屬實。
伊藤忠雖然是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但對公司未來發展能產生多大的影響尚未可知。
1995年7月,日本五十鈴自動車株氏會社和伊藤忠聯合以協議方式購得北旅股份4002萬股法人股(占總股本的25%),成為外資在華資本市場并購第一案。其中,伊藤忠持股10%。
然而,北旅并未因此產生效益,反而開始走上了虧損路。1995年虧損3150萬,1996年凈利潤只有41萬,從1997年開始連虧三年,1998年更是虧損了1.16億。到2000年,外資并購第一股竟然面臨退市的危險,更名PT北旅。五十鈴和伊藤忠在入主北旅時,公開承諾八年內不向中國法人或個人轉讓此次購買的股份,卻于五年后的2000年9月毀諾撤股,將所持有股份分別轉讓給長峰工業集團和中國航天機電集團第二研究院下屬的三家研究所。
對此,分析人士曾指出,股權協議轉讓中,上市公司并不能得到資金,如果外資方進入后對上市公司沒有更大的投入,結果往往不理想。
流通股股東為何有怨氣?
維科精華1998年5月發行時面值只有1元,發行價是4.50元,2000年7月配股價是7元,目前的流通股市價將近6元,二級市場最高曾炒到21元。
二級市場不惜以21元高價購買維科精華的股權,這個價格是日方2.08元每股購買國有股、法人股的十倍還多。一位投資者氣憤地說,如果說21元的價格是二級市場股民咎由自取的話,那么經過證監會審核批準的4.50元發行價、7元的配股價又怎么說呢?如果說在二級市場高價發行和配股僅僅是因為流通股擁有了一個在上交所掛牌流通的資格。那么,管理層當時又怎么出臺了國有股按市價流通的政策呢?
維科精華目前的凈資產為2.16元每股。維科精華第一大股東僅持有29.7%,第二大股東持有17.5%。由于前兩位大股東對公司均不構成絕對控股,而且持股較接近,第三大股東這6.13%股權無形中增加了砝碼。
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原則上采取公開競價方式。其中,要遵守的原則還包括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公平競爭”、“堅持‘三公’原則”、“維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維科精華此次股權轉讓是否遵循了上述原則?
法律與現實脫節?
維科精華董秘處蘇先生表示,此次股權轉讓是第三大股東寧波紡織控股集團公司的行為,無需經過維科精華股東會通過,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如實履行披露義務即可。如果法律賦予流通股股東優先購買權,公司當然也樂于那么做,但是在現行法律下并沒有規定,如果那么做了,則恰恰違反了法律。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劉紀鵬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認為,上市公司在轉讓國有股、法人股時,原有股東理應享有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現行《公司法》只對有限責任公司設定了原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而未對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相應規定,這是法律與現實的脫節。如果股市未來的趨勢是全流通,那么流通股價格勢必會因此往下走,相反非流通股則會升值,流通股股東為什么要平白蒙受這樣的損失呢?當初,正是因為國有股、法人股為公有且不流通,流通才得以高價發行。上市公司的每股凈資產中更多為流通股股東所貢獻,如今將一個尚在盈利的公司以凈資產甚至低于凈資產的價格向外資轉讓,這分明是對流通股股東層層盤剝,還何談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呢?
知名學者王連洲也對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公司法》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設計方面是有疏漏的。我國的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并無實質上的區別,國外也沒有什么大的區別。從股東數量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必須是2-50家,股份有限公司則是5家以上。那么5-50家的呢?從出資情況來看,有限責任公司同樣是按比例以資金出資。此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由不同主管部門來審批。這些都不是問題的本質所在。相反,國有股、法人股股權并沒有在股市公開流通,所以不能等同于公眾股股權來看待。而且,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這個問題長期存在,不改變現行制度,矛盾早晚會暴露出來。目前中小投資者的呼聲很高,管理層應該予以重視。
市場人士進一步指出,由于國有資產存在所有者虛位的問題,流通股股東對上市公司付出了高額成本,是真正關心公司發展的群體。只有在國有股、法人股轉讓時給予其一定的自由選擇權,才能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且,如果按照同樣的價格轉讓給現有流通股股東,不但國有資產沒有任何損失,而且非流通股轉讓也會日益活躍起來,最終實現全流通的進程也必然會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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