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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背景資料之-ST國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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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9月10日 19:30 股市投資參考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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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告摘要一覽[600646]■■■
- (600646)ST國嘉公告(2003年9月9日)
因上海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辦券商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
恢復上市推薦書》,故公司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股票恢復上
市的申請。公司股票存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 (600646)ST國嘉董監事會決議公告(2003年8月30日)
上海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9日召開2003年第八次董事會(臨時
通訊)及2003年第二次監事會(臨時通訊),會議審議通過如下決議:
一、通過公司2003年半年度報告正文及摘要。
二、通過公司管理層對2003年半年度報告中關于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做的說
三、同意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
四、同意聘請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的主辦券商。
- (600646)ST國嘉風險提示公告(2003年8月30日)
上海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2000年(追溯調整后)、2001年和2002年連續三
年虧損,于2003年5月19日被上海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
公司審計機構岳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公司2003年半年度報告出具
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根據有關規定,公司2003年上半年已實現了盈利,具備了申請恢復上市的資
格,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根據有關規定,如出
現不能滿足恢復上市條件的情況,公司將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股票上市。
- (600646)ST國嘉2003年中期主要財務指標(2003年8月30日)
單位:人民幣元
本報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總資產 69,035,810.6 127,034,576.25
股東權益(不含少數股東權益) -492,963,928.48 -490,675,802.68
每股凈資產 -2.7431 -2.7304
調整后的每股凈資產 -2.7431 -4.1230
報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主營業務收入 1,709,401.70 3,192,974.56
凈利潤 792,190.57 -27,267,673.48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 -7,249,471.33 -25,774,633.08
每股收益 0.0044 -0.1517
凈資產收益率 -0.1607% -36.5983%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36,114,568.12 -9,015,590.23
- (600646)ST國嘉股東股權司法凍結公告(2003年8月27日)
近日,上海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給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發來的兩份《股權司法凍結及司法劃轉通知》。
因興業銀行深圳分行訴深圳市信德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仲裁財產保全一案,公司第二大股東海南金易勝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社會法人股2920萬股及公司第四大股東深圳市信德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社會法人股1323萬股被依法凍結,凍結期限自2003年8月18日至2004年8月17日。
- (600646)ST國嘉重大事項公告(2003年8月16日)
上海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4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因2001年7月公司與華夏銀行上海分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向華夏銀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由長發集團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江投資)提供擔保,后因公司未能按期歸還該筆借款本息而被訴至法院。長江投資已代公司向華夏銀行上海分行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萬元,利息人民幣856981.01元及案件受理費和財產保全費計人民幣156089.50元,現該公司向公司對上述代付款項進行追償。
《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長江投資人民幣20856981.01元;
二、被告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長江投資人民幣20856981.01元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長江投資人民幣156089.50元。
本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5075元,財產保全申請費人民幣105585元,共計人民幣220660元,由被告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該院繳納)。
- (600646)ST國嘉重大事項公告(2003年8月14日)
上海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
因公司于2001年5月31日借中國光大銀行上海分行人民幣3000萬元于約定付息日未支付相應本息一案,并由上海開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該筆借款擔保1000萬元,長發集團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該筆借款擔保2000萬元。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責令公司在2003年8月13日以前履行該案《民事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即:向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上海開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10999903.64元,并承擔本案執行費人民幣13000元;及依法應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如逾期不履行,市二中院將依法強制執行,并由公司承擔強制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
- (600646)ST國嘉更正公告(2003年8月13日)
上海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日在《上海證券報》刊登了公告,因工作疏忽,公告中將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中公司應給付中國建設銀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欠款利息金額誤寫為1144733.61美元,現更正為144733.61美元。
- (600646)ST國嘉重大事項公告(2003年8月2日)
上海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因公司于1999年10月16日和中國建設銀行西安市分行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外匯資金借款合同,借款發放后,公司僅歸還合同要求的前三期共計50萬美元借款本金,余款及利息尚未支付一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責令公司自本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當日履行下列義務:
1、給付中國建設銀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欠款本金240萬美元及利息1144733.61美元,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負擔案件受理費132476元,申請執行費233707元。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因公司向中國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借款3000萬元人民幣逾期未還,由上海開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長發集團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擔保一案,判決如下:
1、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30874936.38元及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承擔執行期間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或凍結、劃撥被執行人上海開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10291645.46元及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承擔執行期間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或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長發集團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20583290.92元及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承擔執行期間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
2、不足之數,查封、扣押或拍賣、變賣被執行人公司、上海開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長發集團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價值相當的財產。
因上述借款擔保案件已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長發集團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江投資)和上海開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開實業)向法院提出了還款計劃,經法院主持調解,公司、開開實業、長江投資和中國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就還款計劃達成了《和解協議》。協議內容詳見8月2日《上海證券報》。
- (600646)ST國嘉重大事項公告(2003年7月24日)
上海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及《傳票》,因2000年1月19日,公司原股東北京和德實業公司與中信實業銀行簽訂了《人民幣保證借款合同》,并由公司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日北京和德實業公司又與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約定由公司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對北京和德實業公司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貸款到期后,北京和德實業公司未按時履行歸還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故中信實業銀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
一、判令北京和德實業公司和公司清償所欠中信實業銀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萬元及相應利息人民幣2555702.12元(暫計至2003年6月20日,利息應給付至所有欠款實際清償之日)。
二、判令《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中信實業銀行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判令公司對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判令北京和德實業公司及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將于2003年8月14日開庭審理此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因公司于2001年11月25日向中國銀行上海市寶山支行借款人民幣2500萬元到期未能歸還相應本金及利息,由上海開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26950759.83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與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
二、銀行存款不足之數,查封、扣押被執行人公司相應價值的財產。
因公司于2001年8月23日向交通銀行上海分行楊浦支行申請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并于2002年3月20日發生欠息,由上海開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10811774.5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與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
二、銀行存款不足之數,查封、扣押被執行人公司相應價值的財產。
《協助執行通知書》中載明:凍結被執行人公司投資于上海國嘉發展公司的人民幣1000萬元的股權,未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許可,不得辦理上述股權的過戶轉讓,抵押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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