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悉,《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即將出臺。這一辦法將全面規范證券公司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對此前被叫停的集合性受托投資產品的規定也被納入這一管理辦法當中。
今年4月底,中國證監會發布通知叫停了當時正紅火的銀證合作集合受托理財業務。證監會表示,與傳統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相比,集合受托理財形式涉及的當事人較多,當事人
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復雜,管理要求較高、難度較大,如處理不當,極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因此,要求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資計劃必須立即停止。證監會當時表示,正在加緊制定規范證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辦法。
經過數月的醞釀,即將出臺的管理辦法立足于全面規范證券公司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據透露,其中將集合投資計劃分為均等的份額,每一份額面值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且份額只能按照面值發行;同時,一個集合投資計劃的委托人不得超過200名。照此規定,每份集合投資計劃資金總量的上限將為1億元。
管理辦法對申請開發集合性受托投資產品的證券公司,作出了包括凈資本不低于5億元等在內的限定。此外,還規定“證券公司可認購本公司管理的集合投資計劃份額,證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集合投資計劃份額視為其自營證券。集合投資計劃的財產不得投資于該集合投資計劃的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發行的證券”。
與證監會2001年11月發布的《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相比,管理辦法對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規則做了一些修訂。這些修訂體現在:新辦法對業務資格的要求更嚴格,把未受過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年限由1年提高到3年。對委托人的資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新辦法要求根據調查結果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合同條款,對依據調查結果證券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委托資產來源不合法的,要求不得與委托人簽訂受托投資管理合同,不得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此外,《通知》中規定委托人要確保未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進行委托投資,在《新辦法》中沒有上述規定。
秉承監管部門加強風險防范的指導思想,管理辦法中明確,“證券公司不得以書面或者口頭、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諾保證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證券公司向委托人提供投資收益預測的,應當有充分的根據,并以書面方式說明所作預測僅供委托人參考,投資風險由委托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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