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國資委聯合發通知嚴控占用資金對外擔保
本報綜合報道 為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
嚴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
通知從四個方面規范了上市公司與關聯方的資金往來、對外擔保及相應的清理、查處原則。
通知規定,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上市公司不得有償或無償地拆借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不得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不得委托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不得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不得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等。
董事要對擔保承擔責任
對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風險,《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要對違規或失當的對外擔保產生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對外擔保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須嚴格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全部對外擔保事項。
被占用資金應以現金清償
《通知》加大清理已發生的違規占用資金和擔保事項的力度。要求上市公司自《通知》發布一個月內,自查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已經發生的資金往來、資金占用以及對外擔保情況,且自查報告經證監會各地派出機構審核后,要在年報中披露。
《通知》特別提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指導和協調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解決違規資金占用、關聯擔保問題。董事會要針對歷史形成的資金占用、對外擔保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保證違反規定的資金占用量、對外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在每個會計年度至少下降30%。且上市公司被關聯方占用的資金,原則上應當以現金清償,嚴格控制關聯方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占用的上市公司資金。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條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創新的方式進行清償,但需按法定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
違規者一年內不能再融資
對如何依法追究違規占用資金和對外擔保行為的責任,《通知》明確,證監會將與國資委等部門加強合作,共同建立規范國有控股股東行為的監管協作機制,加大對違規占用資金和對外擔保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規,證監會將責令整改,依法予以處罰,并自發現上市公司存在違規行為起12個月內不受理其再融資申請。
《通知》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違反規定或不及時清償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證監會不受理其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或其他審批事項,并將其資信不良記錄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有關地方政府通報。國有控股股東違規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給上市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非國有控股股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違規的,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或嚴重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應負賠償責任,并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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