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斌
本報訊 近日,遼寧省沈陽市工商局沈河分局查處一起公司虛假注冊資本150萬元的大案。由于此公司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經查實,沈陽一家變壓器配件銷售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5日成立,注冊資本50萬元。
該公司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公司董事會決議:增加注冊資本,由原來的注冊資本50萬元增加到200
萬元,由王某出資至100萬元、徐某出資至50萬元、張某出資50萬元。上述3人出資以一張150萬元中國工商銀行進賬單為據。遼寧一家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根據150萬元的中國工商銀行進賬單出具了驗資報告,變壓器配件公司拿著驗資報告到登記主管部門進行了變更登記。
此后,該局對變壓器配件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一事立案調查,150萬元進賬單的出具行中國工商銀行沈陽市和平區支行南市分理處證明:“在我行業務中,無此筆進賬單業務記錄。”該公司掩蓋上述違法事實,由會計白某制作假會計賬目、原始憑證,以還借款的名義,用假的中國工商銀行轉賬支票存根,將注冊的資本200萬元還給其代賬的其它3家公司,以達到平賬的目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中有明確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
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的,應予追訴”中規定:“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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