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信評級機構出具證券公司債券信用評級報告準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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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9月02日 11:19 證券日報 | ||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條為了規范資信評級機構出具證券公司債券信用評級報告的行為,根據《證券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資信評級機構出具證券公司債券信用評級報告(以下簡稱“評級報告”),應當 第三條資信評級機構出具評級報告應當采用淺顯、簡練、平實的語言,對評級結論的標識做出明確釋義。 第四條資信評級機構在出具評級報告前必須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必要時應予以回避或做出相應的人員回避安排,保證有充分的理由確認出具評級報告的數據、資料和結果客觀、準確、公正和及時。 第五條資信評級機構應建立健全統一的內部信用評級標準和程序,并在出具評級報告時保持所依據的標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六條資信評級機構出具信用評級報告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有效的內部審核和質量控制。 第七條資信評級機構應當為每一受評債券指定專門的評級項目組,建立和保存完備的檔案資料,并接受監管部門的檢查。檔案資料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協議; (二)發行債券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提供的原始資料; (三)歷次盡職調查記錄; (四)信用評級報告; (五)信用評級委員會的表決情況; (六)跟蹤評級資料;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評級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第八條評級報告應當包括概述、聲明、評級報告正文、跟蹤評級安排和附錄等五部分。 第九條概述部分應概要說明評級報告的情況,包括發行人和受評債券的名稱、信用級別及釋義、資信評級機構及人員的聯系方式和出具報告的時間等內容。 第十條聲明部分全面登載資信評級機構關于評級情況的聲明事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除因本次評級事項資信評級機構與發行人構成委托關系外,資信評級機構、評級人員與發行人不存在任何影響評級行為獨立、客觀、公正的關聯關系。存在其他關聯關系的,應當予以說明。 (二)資信評級機構與評級人員已履行盡職調查和誠信義務,有充分理由保證所出具評級報告的數據、資料及結論的客觀、準確、公正、及時。 (三)評級結論是資信評級機構依據內部信用評級標準和程序做出的獨立判斷,未因發行人和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任何影響改變評級意見。 (四)已對發行人及受評債券的跟蹤評級做出明確安排。 (五)資信評級機構自愿接受中國證監會對評級工作的監管。 第十一條正文部分是完整的信用評級報告,應當包括評級結論及評級結論分析兩個部分。 第十二條評級結論應包括發行人名稱、受評債券名稱、信用級別及釋義、評級結論的主要依據等,并簡要說明本次評級的過程和發行人、受評債券的風險程度。 發行人為受評債券提供擔保的,應對比說明有無擔保情況下評級結論的差異。 第十三條評級結論分析部分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發行人的簡要分析。重點分析發行人股權結構、業務及其特點。 (二)對受評債券的簡要分析。重點分析受評債券的主要條款及有關償債保障措施。 (三)對證券行業的簡要分析。重點分析行業狀況、發展趨勢、行業風險及其對發行人的影響。 (四)分析發行人風險因素。應當針對實際情況,充分、準確、具體地揭示風險因素,按照重要性原則排列分析順序。對風險應當盡可能做定量分析,無法進行定量分析的,應當有針對性地做出定性描述。 (五)描述和分析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過去三年內發生的違法違規及違約事實。 (六)分析發行人財務狀況。重點分析發行人的債務結構、資產質量、盈利狀況、現金流狀況、關聯交易及其對發行人財務狀況的影響,判斷其財務風險。 (七)分析發行人募集資金投入項目。分析募集資金投向對發行人未來的財務狀況、債務風險等方面的影響,以及項目實施可能出現的風險。 (八)分析有關償債保障措施對受評債券風險程度的影響。有擔保安排的,應當特別說明擔保安排對評級結論的影響,說明無擔保情況下發行人的實際信用狀況或評級結論,此外還應對擔保人或擔保物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發行人建立專項償債賬戶等其他保障措施的,應當分析說明有關保障措施的情況及其可靠性、局限性。 (九)分析發行人履行債券義務的能力、可信程度和抗風險能力。 第十四條評級報告分析應當針對證券行業和發行人的特點,重點揭示風險,反映發行人及受評債券的信用水平及信用風險。 第十五條評級報告分析可在顯要位置作“特別風險提示”,必要時應詳細分析該風險及其形成的原因,說明過去特別是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曾經因該風險因素遭受的損失,判斷將來遭受損失的可能程度。 第十六條跟蹤評級安排部分應明確說明對受評債券存續期內的跟蹤評級時間、評級范圍、出具評級報告的方式等內容,持續揭示受評債券的信用變化情況。 第十七條附錄部分應當收錄其他相關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資信評級機構簡要介紹、盡職調查報告等。 第三章跟蹤評級報告 第十八條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在首次評級報告中明確有關跟蹤評級的事項。跟蹤評級應當包括定期跟蹤評級和不定期跟蹤評級。 第十九條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密切關注與發行人、受評債券有關的信息。如果發生影響前次評級報告結論的重大事項,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不定期跟蹤評級報告,并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條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在受評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發布年度報告后一個月內出具一次定期跟蹤評級報告。定期跟蹤評級報告應當與前次評級報告保持連貫。 第二十一條定期跟蹤評級報告與前次評級報告在評級結論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方面出現差異的,應當分析原因,并做特別說明。 第二十二條定期跟蹤評級報告應對受評債券發行后發行人出現的違約狀況進行描述和分析。 第二十三條跟蹤評級報告應當針對發行人外部經營環境、內部運營及財務狀況的變化,以及前次評級報告提及的風險因素進行分析,說明其變化對受評債券的影響,并對原有信用級別是否進行調整作出明確說明。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準則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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