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8月30日上午,2003中國市長高峰論壇在北京中國大飯店開幕,論壇以“分級行使產權體制下的國有資本運營與管理模式”為主題,國資委相關領導、全國大中城市市長、國際投資機構和相關專家出席了本次論壇,新浪財經獨家全程圖文直播,以下為本次論壇31日會議中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法學家江平先生的精彩觀點:
江平:女士們、先生們,下午好!我從法學方面談一談,剛剛頒布的《國有資產監
管條例》里面的一些問題,我覺得現在我們的國有資產監管,應該真正做到不是行政的控制,而是資本的控制,能不能做到真正的資本的控制,而不是行政的控制恐怕是我們過去一段乃至今后一段時間,國有資產管理從法律角度來說很重要的一個問題。首先我們從監管的角度來看,我們這次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籠統的都叫出資人,這個定位完全是準確的。但是要是作為出資人,我們必須要看到這個出資人,實際上已經是公司法概念的股東概念的出資人。這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曾經討論到四種企業,一個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一個是公司法的國有獨資公司,一個是國家控股公司,一個是國家參股的公司,這四類企業都包括在一個國有資產的概念里面。其實本身有它不完整的地方。
因為國有企業本身的概念,國家實際上并不是作為出資人身份出現,國家是作為所有人,企業只享有經營權,我們現在要寫進去出資人,就說明我們應該認認真真的區別兩種企業,現在來說百分之百國有的企業一個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所說的國有企業,一個公司法說的國有獨資公司,這兩者在它的管理的機制、產權的機制都有根本的不同。但是,我們現在眾多的,包括過去說的196家,現在可能不到196家這些大型的國有企業,我們有誰能夠說得清楚,哪個仍然是屬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概念中的國有企業,哪個是屬于國有獨資公司概念中的企業。我就碰到過有這樣的企業,它仍然可以說有董事會,人們可以做董事長,但是企業形態仍然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這個公司。所以我認為,國有企業還仍然要補足這一門課程,百分之百是國家財產的企業,它究竟如何來實現,從原來的工業企業法,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企業法這種公司轉化為公司法中的公司。不經過這一步根本的改制,仍然不行。
現在我們有些國有企業認為既然我是百分之百國家出資的,所以我就自然而然已經從企業法中的企業變成公司法的國有獨資公司,這不行。不僅從產權機制、管理機制,不解決這個問題是不行的。如果我們要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我們又會看到第二個問題,公司法里面的百分之百是由國家出資的也有兩類,一類在公司法叫做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來投資,通常我們叫做真正是國家的,還有一種是國有企業來投資的,它的資產仍然百分之百是國家,但是它已經不是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來投資了。但是在我們的實踐中,這個法律概念仍然有很多地方混淆不清,主要是百分之百國家出資的籠統都叫做國家股,包括國有企業所投資的,包括首鋼、鞍鋼這樣一些企業。所以把國有企業的全資控股的投資的,究竟把它看作是國家股還是法人股,這里面就又出現了問題。從它的地位來說,它是一個法人,從財產權的性質百分之百是國家的,在這種情況下怎么辦?所以我認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實施了以后我們仍然不能夠忘記里面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國有資產的監管機構僅僅行使了出資人的職責,這個出資人的職責我們要弄清楚他作為股東是哪一個概念上的股東。
我們應該看到,國家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機構的地位,比過去國資委也好,比財政部也好,比其他機構來說也好,應該有一個很本質的區別。那就是它不是作為一個國家行政機關來出現的,它是作為一個國有資產的出資人的代表來進行管理的。在這個意義上來說,如何區別作為一個國家行政機構的權利和作為出資人代表的權利的這個權利,這二者之間怎么劃分,我覺得在我們現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和有關的探討過程中還沒有很清楚。至少現在國資管理條例里面仍然有一部分是行使政府的職能。應該說既然是作為出資人的代表,應該行使的是出資人的權利。而出資人的權利不管是法人作為出資人,還是自然人作為出資人,國家作為出資人,外資作為出資人,它的地位和它的權限本身應該是一致的。這是第一個我想特別提出來,我們怎么樣行使這方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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