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8月30日上午,2003中國市長高峰論壇在北京中國大飯店開幕,論壇以“分級行使產權體制下的國有資本運營與管理模式”為主題,國資委相關領導、全國大中城市市長、國際投資機構和相關專家出席了本次論壇,新浪財經獨家全程圖文直播,以下為本次論壇31日的現場直播實錄。
大家下午好!
今天下午論壇的主持人是國資委研究中心專項部主任支東升先生。
支東升:下午好,今天下午非常榮幸的請到江平教授、林毅夫主任,請到了鞏軍先生等幾位給我們做演講,下面先請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先生給大家演講,他演講的主題是《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本質》。
江平:女士們、先生們,下午好!我從法學方面談一談,剛剛頒布的《國有資產監管條例》里面的一些問題,我覺得現在我們的國有資產監管,應該真正做到不是行政的控制,而是資本的控制,能不能做到真正的資本的控制,而不是行政的控制恐怕是我們過去一段乃至今后一段時間,國有資產管理從法律角度來說很重要的一個問題。首先我們從監管的角度來看,我們這次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籠統的都叫出資人,這個定位完全是準確的。但是要是作為出資人,我們必須要看到這個出資人,實際上已經是公司法概念的股東概念的出資人。這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曾經討論到四種企業,一個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一個是公司法的國有獨資公司,一個是國家控股公司,一個是國家參股的公司,這四類企業都包括在一個國有資產的概念里面。其實本身有它不完整的地方。
因為國有企業本身的概念,國家實際上并不是作為出資人身份出現,國家是作為所有人,企業只享有經營權,我們現在要寫進去出資人,就說明我們應該認認真真的區別兩種企業,現在來說百分之百國有的企業一個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所說的國有企業,一個公司法說的國有獨資公司,這兩者在它的管理的機制、產權的機制都有根本的不同。但是,我們現在眾多的,包括過去說的196家,現在可能不到196家這些大型的國有企業,我們有誰能夠說得清楚,哪個仍然是屬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概念中的國有企業,哪個是屬于國有獨資公司概念中的企業。我就碰到過有這樣的企業,它仍然可以說有董事會,人們可以做董事長,但是企業形態仍然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這個公司。所以我認為,國有企業還仍然要補足這一門課程,百分之百是國家財產的企業,它究竟如何來實現,從原來的工業企業法,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企業法這種公司轉化為公司法中的公司。不經過這一步根本的改制,仍然不行。
現在我們有些國有企業認為既然我是百分之百國家出資的,所以我就自然而然已經從企業法中的企業變成公司法的國有獨資公司,這不行。不僅從產權機制、管理機制,不解決這個問題是不行的。如果我們要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我們又會看到第二個問題,公司法里面的百分之百是由國家出資的也有兩類,一類在公司法叫做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來投資,通常我們叫做真正是國家的,還有一種是國有企業來投資的,它的資產仍然百分之百是國家,但是它已經不是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來投資了。但是在我們的實踐中,這個法律概念仍然有很多地方混淆不清,主要是百分之百國家出資的籠統都叫做國家股,包括國有企業所投資的,包括首鋼、鞍鋼這樣一些企業。所以把國有企業的全資控股的投資的,究竟把它看作是國家股還是法人股,這里面就又出現了問題。從它的地位來說,它是一個法人,從財產權的性質百分之百是國家的,在這種情況下怎么辦?所以我認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實施了以后我們仍然不能夠忘記里面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國有資產的監管機構僅僅行使了出資人的職責,這個出資人的職責我們要弄清楚他作為股東是哪一個概念上的股東。
我們應該看到,國家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機構的地位,比過去國資委也好,比財政部也好,比其他機構來說也好,應該有一個很本質的區別。那就是它不是作為一個國家行政機關來出現的,它是作為一個國有資產的出資人的代表來進行管理的。在這個意義上來說,如何區別作為一個國家行政機構的權利和作為出資人代表的權利的這個權利,這二者之間怎么劃分,我覺得在我們現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和有關的探討過程中還沒有很清楚。至少現在國資管理條例里面仍然有一部分是行使政府的職能。應該說既然是作為出資人的代表,應該行使的是出資人的權利。而出資人的權利不管是法人作為出資人,還是自然人作為出資人,國家作為出資人,外資作為出資人,它的地位和它的權限本身應該是一致的。這是第一個我想特別提出來,我們怎么樣行使這方面的權利。
第二個,我們要看到國有資產的監管條例里面,原來的草案是國家對這四種企業實行監管,也就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獨資企業,國家控股的企業、公司和國家參股的,國家對一些企業來實行監管,從目前的情況來說,對企業進行監管就存在著概念上的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實際上作為出資人來說的話,只能對國有的股權進行監督管理,并不能籠統地說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這又是公司法里面和企業法基本概念上的不一樣。全民所有制的企業可以說企業是全民的,財產也是全民的,但是在公司法里面不一樣,企業不見得是全民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它仍然是有限責任公司,但是它可能財產是全民的。按照公司法規定如果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又組織成了一個有限公司,或者兩個以上的投資主體成立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性質不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但是它的財產可能最后百分之百是國家的。這樣的話,我們可以看到在公司法里面,公司的財產和股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們不能夠說公司財產都是全民的,或者這個公司的財產是國有財產和這個公司財產是國家對企業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不能這么說,除了國有獨資企業和個別的企業,尤其我們不能夠說國家參股的公司、國家控股的公司直接對企業進行監管。但是現在有不少的國有資產的管理部門,延續了過去的觀念,只要有國家參股,只要有國家控股,就認為這個企業應該是我來監管,這樣的話,誰還敢要有國家的參股。如果在這個公司里面有5%、10%的國家參股,就變成了國家來直接監管我的企業的話,這就形成了一個很大的謬論了。
最近由于中創清算五年才剛剛拿出一個方案,債權人很不滿意,也找了一些法律專家在討論這個問題。他們提出一些很重要的問題,破產的企業、破產的公司它的財產屬于誰?這里面很大的問題涉及到國有企業,或者說很大程度上涉及到國家國有的獨資公司或國家控股的公司。按道理來說,如果這個企業破產了,資不抵債了,包括像金融機構現在行政退出的,這種本質來說財產已經不是公司,也不是股東的,本質來說財產已經是債權人的,因為已經資不抵債,股東一分錢拿不到,全部財產由債權人來取得了。但是在我們的實踐中,不像在破產法里那樣,破產法是公開的,債權人具有很大的權限,在我們的金融機構、行政退出的辦法里面,債權人一點權利都沒有。所以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國有企業、國家控股的公司如果破產的話它的財產究竟是屬于誰?究竟是屬于國家、還是屬于公司還是屬于債權人呢?在不同的情況下,必須給不同的主體以不同的權利,什么情況股東享有權利,什么情況下公司享有權利,什么情況債權人享有權利,我想這部分是非常重要的。財產的概念也要出現變化。我認為我們現在目前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條例里面,真正概念的國有資產,絕對不是國家投資到公司里面那些有形財產,無形資產,動產不動產。公司的無形財產、有形資產、動產不動產已經是公司所有了。國家作為股東來說,更重要的講,它的資產是投入的股權。所以,關鍵問題還是國家對于國有股權如何進行管理,國有的股權怎么建立市場,國有的股權如何流通的問題。產權市場可以包含有形、無形財產,動產、不動產市場。產權市場也應該包含股權的市場。我們現在只建立了上市公司的兩個交易所,不上市的公司我們股份沒有合法的轉讓機構,那么有限責任公司其他的公司形態里面,不僅作為國家出資的股權,或者法人或者自然人其他人,仍然缺乏必要的產權的交易市場。產權更重要是出資人權利的轉讓市場。
第三個問題,我想特別強調一下,我們應該有一個這樣的概念,就是股東對于公司只能夠在它能夠行使的權限的范圍,股權的范圍內,哪怕是控股的股東也不能夠直接支配公司的財產。在國有控股公司尤其是這樣,當前,國有控股公司最大的問題就是國家作為控股公司的股東,行使國有股股權的國有資產的監管機構,完全可以自由的處分公司的財產,這將會帶來很多的問題。因為按照法學的道理來說,如果控股股東過分控制了公司,公司實際上已經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話,完全可以否認這個公司的法人資格,公司的全部債務就完全可能由控股的股東來承擔。現在已經出現了這樣的一些糾紛。如果國家控股的、持股的代表人,國有資產的監管機構,不注意這個問題,講話必定會出現官司,這個官司告國有資產的監管機構把你所控制的公司獨立的地位給抹煞了,因此要承擔它的財產責任。
國有資產的管理機構如果用不正當的辦法,從它所控制的企業里面,把它的財產利益取得了也有返還的責任,這些都要注意。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享有的權利是三大權利,其中重要的兩個權利,一個是重大決策權,一個是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在國家控股的公司里面是通過表決權的形式實現的。西方國家把這兩種權利叫做共益權,只有通過表決的形式實現。而我們在國家控股的公司里面,往往利用國家控股的地位,忽視了小股東的利益。也就是說它的一系列的沒有通過被控股的公司,自己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這又是一個非常需要注意的國家控股公司里面,違反公司法的現象。也就是說,忽視了被控的公司自身的股東會和股東大會的地位,這樣將會形成違反公司法的現象。因此,我認為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必須完全在公司法的范圍內進行活動,任何超出公司法的范圍,任何違反公司法的活動等于是國家和國有資產監管的機構,自己違反了公司法,自己違反了法律。這種現象應當引起注意。我就講到這里,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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