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發債有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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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8月30日 07:17 深圳商報 | ||
券商發債有了“辦法” 業內人士認為,擴大券商融資渠道是證券市場的實質性利好 【本報訊 】(深圳商報記者劉偉)證券市場盼望已久的券商發債的相關管理辦法今日公布。該辦法將于10月8日起實施。 《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券商可以采取兩種方式發行債券。一種是向社會公開發行,另一種是向合格投資者定向發行。定向發行的債券不得公開發行或者變相公開發行。 “辦法”規定,公開發行債券的證券公司,應為綜合類證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發行債券的證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券商債券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五年。 “辦法”規定,公開發行的債券應當向社會公開發行,每份面值為100元。定向發行的債券應當采用記賬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每份面值為50萬元,每一合格投資者認購的債券不得低于面值100萬元。債券的利率由發行人與其主承銷商根據信用等級、風險程度、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企業債券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 公開發行的債券應當申請在證券交易所掛牌集中競價交易。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轉讓。但申請上市的債券必須符合“實際發行債券的面值總額不少于2億元”等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對公開發行的發行人要求頗為嚴格。如要求發行人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最近一年盈利;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等。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并非所有綜合類券商都符合發債條件。 業內人士指出,目前證券公司只有國債回購、股票質押貸款、同業拆借、增資擴股或公開發行股票等四種合法融資渠道。證券公司通過現有融資渠道融入資金存在金額小、期限短、成本高等問題。允許券商發債將有助于其改善融資結構,提高綜合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同時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的發展。 作者:深圳商報記者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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