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酒后駕車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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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8月20日 22:44 中國青年報 | ||
周義興 酒后駕車也能投保,你信不信?據《新聞晨報》8月10日報道:上海天安保險公司沈陽分公司就推出了一個這樣的險種,雖然只是個附加險,所保障的也是第三方利益。但由于先前酒后駕車一向被排除在車輛保險責任范圍之外,所以此險種的推出,更引起社會關注,不同看法紛紛出現。 也許這個險種的推出,正如有相關法律人士所說的那樣,在法律上并無違法之處。依“法無禁止皆自由”的原則,保險公司推出此險種也在其自由范圍之內。但我要說的是,法律畢竟是人們行為規范的最后底線,相關公司的市場經營行為也同樣負有道德義務,就像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除了守法,還要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市場主體也同樣應該如此,否則,“缺德”的市場行為與個人不守公德一樣,也會受到譴責,甚至影響公司形象。 世界上沒有絕對孤立的事物,任何事物的存在總是彼此聯系、相互影響的。就說這個“酒后駕車險”,雖然直接保障的是第三方利益,但是就此是否也會帶來酒后駕車違章增多,使社會不特定的第三方的安全風險更大?不知這些負面效應,相關公司事先是否有過考慮?再說,相關公司在社會公眾風險增大的同時,卻由此得到了更大的市場利潤,這一得一失之間又說明了什么?結論是不言自明的。 所以,在現今市場條件下,不僅個人在社會上要講公德,就是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也存在道德問題。個人守法律講公德,對自己對社會風氣都有好處;市場主體也是同理。也就是說,社會各個層次都有通過自己行為來達到提升相應風氣水準的道德義務,這點同樣也沒有例外。 所以筆者覺得,上述“酒后駕車險”,如從社會負面效應與相關道德層面來看,實在不妥且有失水準;從市場角度看,也是個自毀公司形象的促銷敗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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