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銀行=私營銀行?——論民營銀行的認識誤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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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8月14日 12:23 粵港信息日報 | ||
張吉光 郭凌凌 民營銀行≠私營銀行 一提起民營經濟,人們就會想到個體私營企業的身影,似乎民營經濟就是私營經濟的另一種稱呼。這實際上是對民營經濟的誤解。解釋民營經濟的定義應從兩個方面來考慮:第 與“民營經濟”一詞的產生一樣,“民營銀行”一詞也是我國本土化的產物,其定義也應從兩方面入手:第一,民營銀行強調的是經營形式,而不是所有制類型,民營不等于民有;第二,就經營形式而言,民營銀行對應的是國營(官營)銀行,而不是國有銀行。 因此,民營銀行是指完全按照商業原則和市場規則運作的商業銀行形式,既包括民有民營(即私營銀行)的典型形式,也包括國有民營的特殊形式,即企業所有制不變,仍然為國有,但經營由私人或民間組織來實現。國有民營的形式包括租賃、承包、委托、代理等。因而,將民營銀行理解為西方的私有銀行是不恰當的。 發展民營銀行的路徑選擇 一些主張設立民營銀行的學者將民營銀行定義為民有、民辦、民營。在此基礎上,認為我國不存在民營銀行,因而發展民營銀行的路徑選擇只能是“新設”。 筆者認為,這些學者主張的民營銀行實際上是私營銀行,他們之所以將其稱為民營銀行,只不過是想繞過法律的障礙和避免引起人們意識形態上的敏感。因為我國《商業銀行法》明確禁止私人辦銀行。用他們的話來說,是為了“給民營銀行爭得出生權”。按照標準的民營銀行定義,發展民營銀行的路徑選擇既可以是“新設”,也可以是“改造”(對現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關鍵在于哪種方式的成本和風險最小,收益和效率最高。就我國的金融狀況來看,通過引入民間資本對現有中小銀行(特別是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進行股份制改造,使之走上市場化經營軌道應是最佳選擇。而這也是央行目前正著手實施的改革舉措。 正如央行副行長吳曉靈所講:“所有制的改變并不能改變銀行的行為,當前的任務應是研究如何對現有銀行進行改革,以真正改變銀行的經營行為,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民營銀行不等于私營銀行,因而那種通過新設立私營銀行來實現發展民營銀行目的的做法并不是唯一和最佳選擇。在對現有銀行進行配套改革的情況下,同樣可以實現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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