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2006年后中國暫不實施新巴塞爾協議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8月08日 14:54 中國新聞網 | ||
中新網8月8日電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近日致信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主席卡如納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國集團2006年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的幾年后,中國仍將繼續執行1988年的老協議。新協議有可能對發展中國家的資本流動產生一定負面影響,還可能會使新興市場國家的銀行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 中國證券報報道說,劉明康在信中說,新協議代表了監管理論中的先進理念和發達國 他說,為提高資本監管水平,中國銀監會已對現行的資本規定進行了修改,將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內容(即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內。同時還強調,在滿足最低資本監管要求的同時,銀行還應該重視改善風險管理。考慮到其國內和海外經營的性質和規模,大銀行應建立有效的、與新協議一致的內部評級體系;而小銀行應該盡可能多地引進信用風險管理的最佳實踐。另外,各銀行應該開始著手收集借款人和債項的所有必要的信息,為今后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監測、管理信用風險做好基礎性工作。在一段時間之后,如銀行條件具備,將考慮使用內部評級法進行資本監管,并為銀行改進風險管理提供激勵機制。 劉明康在信中希望,新協議在十國集團的實施不應對在十國集團國家經營的非十國集團國家銀行產生負面影響。十國集團國家監管當局在制定本國規則和實施新協議時,不應強求非十國集團國家的銀行(即在其境內有分行的非十國集團國家的銀行)和監管當局實施新協議或在達不到新協議要求時限制其業務發展。 他還建議,在定稿前,新協議還須做進一步的修訂,以確保在不久的將來能有更多的非十國集團國家實施的新協議主要原則和具體條款。 資料 新巴塞爾協議將于今年第四季度完成,今年4、5月間,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新協議的第三次征求意見稿。據稱,該稿基本上接近最終稿。 新協議雖未改變8%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但調整了銀行各類風險的計量方法:大幅度修改了信用風險的處理方法,明確提出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范疇,并分別為計算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規定了三種方法。最主要的創新之一,就是提出計算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 新協議強調,銀行要評估各類風險總體所需的資本,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評估進行檢查及采取適當措施;公開的信息披露十分重要,要使市場參與者掌握有關銀行的風險輪廓和資本水平的信息。 編輯:聞育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