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江花園物業管理費起爭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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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8月08日 14:18 粵港信息日報 | ||
記者 熊輝 濱江花園位于海印大橋南,東曉路西側,在新樓林立海印橋南并不起眼,但最近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矛盾沖突令人注目。 2003年3月份,廣州東建物業管理公司(以后稱“東建”)一紙訴狀將濱江花園金龍閣 2003年7月21日,海珠區人民法院判東建勝訴。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矛盾由此激化。 8月4日晚8時,幾十戶業主集合在小區花園等待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來談判,但結果只是等到他們經常見面的濱江花園管理處的朱主任,業主不滿情緒加劇。 東建起訴部分業主獲勝 東建企管部副經理容文濤告訴記者,東建在1997年7月28日和與廣州市建通房產有限公司簽訂《廣州市建通房產有限公司、廣州市東建物業管理公司協議書》,對濱江花園已經完工的海龍閣和金龍閣進行管理。 容文濤稱,海龍閣收費情況較好,一般都在9成以上,而金龍閣則只有7-8成左右。去年濱江花園管理處就只能勉強維持,今年以來一直處于虧損狀態。 2003年3月份,廣州東建物業管理公司(以后稱廣州東建)一紙訴狀將金龍閣十幾戶不交水電費和物業管理費的業主告上法庭。 7月21日,海珠區人民法院判東建勝訴。主要理由是:原告有管理小區的協議書和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證據充分,而被告辯稱的重新確定收費標準是有關職能部門權力范圍,不屬本案的調處范圍,本案不作處理。 記者采訪了廣州市華安聯合律師事務所徐飛,她認為如果業主在被起訴的同時提出反訴要求物價局核定收費標準的合理性,那么法院就會考慮收費標準核定問題,但遺憾的是這些業主沒有提起反訴。 雖然這場官司輸了,但這些業主已經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價格之爭未了 其實引發這次官司的本質還是在管理價格問題。記者看到一份有金龍閣137戶業主簽名的對濱江物業管理處的評價,其中80%以上反映是物業管理費過高。 1999年10月20日,廣州市海珠區物價局根據東建申請,發出《關于濱江花園小區、新港中路539號綜合樓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復函》,確定每月每平方米:高層住宅1.95元,多層住宅0.75元。 2001年12月24日,海珠區物價局發出《關于調整濱江花園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批復》,載明:每月每平方米高層住宅1.55元,多層住宅0.6元,這就是相當于廣東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三級標準,但是業主們對這個收費標準還是不滿。 管理服務如何評定 廣州市物價局、廣州市建委于1999年5月31日發文規定“物業管理公司須按照省物價局規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凡服務內容或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相對減低收費標準。” 濱江花園的業主在法院答辯時認為物業管理處的提供的服務只達到了《廣州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的5級,要求降低收費標準,但因不在這次訴訟范圍而被法院駁回。 記者電話采訪海珠區物價局的收費管理科,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正在調查濱江花園事情,關于具體的收費標準要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對小區進行實地考察,看是否符合再重新確立新的收費標準。 廣州市華安聯合律師事務所徐飛律師認為,目前關于管理服務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物業管理條例只是明確開發商、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三者的法律關系。業主要維護自己的權利的最好辦法就是成立業主委員會,自己選定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一個明確的合同,用《合同法》和《民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但是現實的情況是,濱江花園業主委員會一直以來沒有成立起來,當然也沒有權力選擇自己的物業管理公司,只能由開發商一手代勞,在這場管理費之爭中只也能各自為政,很難團結起來維護自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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