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8月16日中國證監會頒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為《指導意見》)實施到現在已經近兩年,為了深入研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上海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協會和上海金信證券研究所共同開展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工作。研究主要圍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情況、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權利義務關系、上市公司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等方面展開。并針對《指導意見》在獨立董事基本要求、獨立董事代表誰的利益、獨立董事的任職資
格、獨立董事的權力、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序以及設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并提出了可操作的對策建議:
對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現狀,我們進行了調查。調查采取問卷調查和座談研討形式,通過對問卷調查的結果分析和對座談會意見的匯總,初步勾勒了我國上市公司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基本狀況。
一、大部分上市公司實施獨立董事制度情況較好
在被調查的69家上市公司中,所有公司都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董事數量平均為9.95名,大多數公司的獨立董事人數在2-4人之間,獨立董事平均為3.07名。獨立董事學歷較高,九成獨立董事具有高級職稱。在被調查的上市公司中所有的公司的獨立董事都超過了2名,符合《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指引》。截止到5月中旬,有62.32%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數量高于或達到董事總數的1/3,還有37.68%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數量未達到1/3。
《指導意見》第1條第3款對獨立董事人員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其實,董事會中需要多少獨立董事才可以形成一個有實質監督作用的獨立董事群體,目前還沒有一個實證性的研究結論。美國法學會《公司治理原則》建議在大型公眾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在其他公眾公司董事會中至少要有3名獨立董事,并認為3名獨立董事是在董事會中形成一個有力的批評群體的最低要求。我國目前的標準為三分之一。
調查數據顯示,到5月中旬,近三分之二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比例已經達標,還有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尚未達到三分之一比例的標準。雖然由于非典意外因素的影響,許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延期,這對上市公司增加獨立董事人數有一定影響。但是,由此也可以看出,部分上市公司在實施獨立董事制度上還是比較被動的。
二、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調查發現,雖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實施時間不長,但獨立董事制度對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已起到了較好的促進作用。
1、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起到了四大方面作用
調查發現,獨立董事參加工作的時間較長,職稱很高,超過90%的獨立董事都具備高級職稱,多數獨立董事在某一方面具有很強的業務能力或專業水平,對上市公司經營決策幫助較大。上市公司普遍認為獨立董事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四大方面:咨詢、財務顧問、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和改善外部環境。
2、獨立董事對董事會影響力明顯
獨立董事在董事會發揮了一定的影響力,有79%的獨立董事認為他們發表的意見多數被董事會采納,10%的獨立董事認為其意見總是被董事會采納,沒有獨立董事認為他的意見從不被董事會采納,這表明上市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的意見非常重視。
3、獨立董事在避免上市公司虛假行為、改善治理結構、促進信息披露和保護中小投資者等方面都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經調查董秘結果顯示,獨立董事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大方面:咨詢、財務顧問和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96%的董秘認為獨立董事在避免上市公司虛假行為上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在獨立董事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作用方面,也有95%的董秘認為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在獨立董事能促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認同率也高達96%;92%的董秘認為獨立董事在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方面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實施情況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
1、獨立董事人選----素質較高,但大部分缺乏經營管理經驗
一般而言,大多數公司都要求獨立董事必須具有企業管理與商業運作的背景,最好還有董事會工作的經驗,這樣有利于董事會運作。當然也有一些公司出于其自身的特殊需要,可能會聘任一些具備某種特殊才能如在政策法規、營銷、財會、進出口、風險管理、公共關系等方面有專長的人士擔任獨立董事。
調查發現雖然獨立董事的學歷水平分布比較廣泛,但職稱都非常高,超過90%的獨立董事都具備高級職稱,并且年齡較大,工作年限較長。獨立董事的專業背景主要集中在經濟、管理、財務、理工和金融五大塊,職業主要集中在教育、會計、經理人和財務顧問四大塊,其中39%的獨立董事的職業為教育,遠遠高于其他行業的比例,因此大部分獨立董事缺乏參與企業管理的經驗。
在被調查的69家上市公司中,有58家聘請的獨立董事具有財務或會計教育背景,比例為84%,離《指導意見》要求(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也有一定的差距。
2、獨立董事角色定位----“花瓶”現象依舊存在,部分職權有名無實。
調查中我們發現有2%的獨立董事直言不諱地認為自己是“花瓶”,另有39%的獨立董事含蓄地指出自己是顧問角色,37%的認為自己是董事,21%認為自己是中小股東的代表。從上面的回答中,我們可以看出,有近四成的獨立董事認為自己只是顧問,充當公司決策的顧問,與獨立董事的定位----公司經營監督不相符。
我們從獨立董事部分職權的調查中,也得到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名不副實,部分職權有名無實。根據調查的結果顯示,大多數獨立董事在重大關聯交易上行使過獨立董事的權力,而只有16.2%的獨立董事向董事會提議過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有6.6%的獨立董事獨立聘請過外部審計機構和財務顧問,有5.7%的獨立董事向董事會提請過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我們還就聘請外部機構作了進一步的調查發現,雖然只有6.6%的獨立董事獨立聘請過外部的審計機構和財務顧問,但在是否需要聘請獨立的外部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時,近八成的獨立董事認為有必要或很有必要。這表明獨立董事在一些重大問題需要表決時,確實需要外部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但由于種種原因,實際聘請外部機構的非常少。
3、獨立董事獨立性問題----提名程序不完善,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強
《指導意見》第3條對獨立董事必須具備獨立性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不能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包括: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以及章程和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但從調查結果來看,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強,主要原因出在獨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上。在獨立董事提名方面,《指導意見》中第4條第1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但被調查的獨立董事中,近九成的獨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東或高層管理人員所包攬,其中有55%的獨立董事是由大股東推薦給股東大會討論的,另有27%由高層管理人員推薦,其他股東推薦的獨立董事很少。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管理層基本為大股東所控制,因此目前獨立董事的提名基本是由大股東所包攬。
4、獨立董事在專門委員會作用----半數上市公司未設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缺乏支撐的平臺
在專門委員會方面,《指導意見》第5條第4款規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但是在《指導意見》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都沒有強制要求上市公司設立專門委員會。導致了上市公司專門委員會實施情況較差。
在被調查的上市公司中,49.3%的上市公司沒有設立四會,同時設立四個專門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比率只有18.84%,其他近三成的上市公司根據需要設立1-3個專門委員會。在獨立董事比例方面,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有90%的滿足獨立董事占有一半以上(包括一半)的要求,設立提名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有85%的滿足獨立董事占有一半以上(包括一半)的要求。設立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有91%的滿足獨立董事占有一半以上(包括一半)的要求,這表明上市公司如果設立專門委員會,近九成的公司會參照《指導意見》來確定獨立董事的比例。
5、獨立董事的時間精力問題----花在上市公司的時間非常有限
在獨立董事擔任上市公司家數方面,《指導意見》第1條第2款中規定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職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在本課題組調查中發現:63.8%的獨立董事只擔任1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沒有一位獨立董事擔任5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每年花在參加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時間大多為5-9天,而在上市公司進行實地辦公的時間平均為1-5天,另外有近1/3的獨立董事沒有作答,這表明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實地辦公時間非常少。
6、獨立董事激勵機制----責權利不對等
獨立董事最重要的特點是與公司不存在利益關系與沖突。但是,如何確保獨立董事在與公司之間不存在重大經濟利益關系的情況下,仍然能夠有足夠的積極性和動力為公司出謀劃策、監督公司的管理層。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調查了獨立董事的津貼、獨立董事辭職等情況,通過調查我們發現,目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津貼基本上都是固定的,在被調查的上市公司中,81%的為固定的津貼,半數以上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年津貼在2-4萬左右,另有31%的上市公司在4-6萬之間。大多數獨立董事對其津貼的滿意程度一般。在獨立董事津貼是否應該與公司業績掛鉤的調查中只有11%的董秘認為是,四成董秘認為獨立董事津貼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另外,我們在調查獨立董事辭職意愿時發現,近兩成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不規范和責權利不對等是獨立董事辭職的主要原因之一。
7、獨立董事與監事會關系----職能重疊,監管都不力
獨立董事制度主要盛行于英美這些不在公司中設置監事會的國家,而我國受德國、日本公司機構設置模式的影響,公司內部存在著一個監督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常設機構----監事會。現在在這基礎上又設立了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如何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我們就這個問題進行了調查。
調查發現,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職責重疊事項主要是在檢查公司財務和監督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規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事項上以及在糾正董事和經理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上。也正是由于存在監管職能上的重疊和不明確,在實際運作中,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經理行為方面都沒有相關的具體制度來保證監管的力度。
在監事會是否可以取消的調查中,只有4名獨立董事表示可以不要,有94名獨立董事表示監事會還是需要的,這表明雖然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在某些職能上重疊,但還是有很大區別,兩者功能并不能替代。
(上海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協會 金信證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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