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加強行業管理 券商經營許可證將統一換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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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8月07日 03:59 證券日報 | ||
本報訊(記者 乾弘)為加強對證券公司業務活動的管理,規范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上經營范圍的表述,中國證監會近日向各辦事機構、證券公司發出通知,決定統一換發各證券公司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通知規定,各證券公司須在《通知》下發后一個月內,持《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等相關文件到所在轄區派出機構,申請辦理換領《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的相關事宜。 證券公司申請換領《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須提交下列文件: 1、原由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正本、副本和復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 3、公司設立的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4、各專項業務資格證書或批復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如有); 5、中國證監會對公司變更事項(包括名稱、地址、公司類型、注冊資本等)的批復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6、中國證監會對公司現任董事長、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批復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7、國家外匯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副本和復印件,如有)。復印件上須加蓋公司公章。 各證券公司在收到新《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后一個月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此項工作由各派出機構監督執行。 附:證監會通知全文 證監機構字〖2003〗152號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各證券公司: 為加強對證券公司業務活動的管理,規范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上經營范圍的表述,經研究,我會決定統一換發各證券公司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證券公司須在本《通知》下發后一個月內,持《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等相關文件到所在轄區派出機構,申請辦理換領《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的相關事宜。 二、證券公司申請換領《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須提交下列文件: 1、原由我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正本、副本和復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3、公司設立的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4、各專項業務資格證書或批復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如有);5、中國證監會對公司變更事項(包括名稱、地址、公司類型、注冊資本等)的批復文件(原件和復印件);6、中國證監會對公司現任董事長、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批復文件(原件和復印件);7、國家外匯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副本和復印件,如有)。復印件上須加蓋公司公章。 三、各派出機構負責核對證券公司上報的相關文件是否齊備、有關復印件的內容是否與原件一致,填寫《證券公司換證材料一覽表》。 四、各派出機構持《證券公司換證材料一覽表》及轄區內各證券公司的換證材料(除《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外,其他文件經核對無誤后,原件退證券公司,只留復印件)到我會統一換領新《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五、各證券公司應在收到新《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后一個月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此項工作由各派出機構監督執行。 中國證監會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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