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銀行法8月提交人大銀監會欲行“法治”新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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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8月04日 10:36 中國經營報 | ||||
北京報道據記者得到的最新消息,銀監會與國務院法制辦聯合組成的立法班子正緊鑼密鼓地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對《草案》新法的出臺,銀監會心情十分迫切,最近幾乎以“一周兩會”的速度邀請重量級專家加快討論修改起草的文本。目前,《草案》修改進行至第十三稿,已接近最后的“把關階段”。銀監會人士透露,按要求,《草案》將于8月份提交人代會討論審議。 與《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草案)》的起草修改相適應的,是《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的修訂,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會同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加緊修訂兩大銀行法。 銀監會急于告別“非法”身份新法起草啟動“非常程序” “有了《銀行業監管法》,我們才能依法監管,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銀監會法律法規部官員說,“從銀監會掛牌開始,《監管法》就被提上重要議事日程了。” 也就是說,從4月28日銀監會正式掛牌開始,銀監會頻頻出臺管理法規,同時對金融機構開始了急風驟雨式的清查監管,其辦事效率和開明態度贏得了公眾輿論的一致褒揚。但由于沒有正式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銀監會頒布的一系列管理文件和監管措施,卻都處于“非法”狀態。 “對銀監會來說,出臺《監管法》十分緊迫。銀監會的監管權利、責任和義務以及怎樣去監管,都需要由法律來限定。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會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問題,例如銀監會要關閉或處罰哪家金融機構,可能出現該金融機構把銀監會告上法庭的情況,而這個時候,法庭的判決更需要法律依據。”一位參與討論草案的金融專家說。 由于立法的需要非常緊迫,對《監管法》這一新法的立法過程啟動了“非常程序”。一般立法先由相關部門起草、征詢意見,然后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征詢意見,再提交國務院總理辦公會審議、征詢意見,最后提交人大審議通過。而此次《監管法》的程序大大簡化,直接由銀監會會同國務院法制辦起草修改,也將直接提交8月份的人代會討論。 該專家表示,盡管這個法案的出臺十分緊迫,進行的效率也非常高,由于立法過程也省略了一些環節,可能會導致細節上的疏忽。 而對立法迫切性表示認同的同時,這位參加討論的專家也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策過程表示質疑。他介紹,在國外,一般是先有立法后根據法律成立相應機構,而在國內,常常是先成立機構后立法。銀監會也走了先成立執行公務在立法的過程,這導致對銀監會成立的討論不夠充分,信息不夠透明,導致現在立法落實為文本時,需要的討論更多,需要征詢的意見量也更大,加大了草案起草過程的壓力。 三大法重點:央行和銀監會各司其職 此次三大銀行法的起草和修訂,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職責劃分,是三大法修改和起草的重點。 尚未最后定稿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原來有央行執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功能都在新的《銀行業管理法》中得到明確:制定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監督;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等等。 而《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第三十條賦予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的職責。同時,刪去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上述兩部法律草案相對應,《商業銀行法(修訂)》草案第十條修改為“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并據此將法律中多處由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管職能,改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履行。 在銀監會成立后,銀監會與央行的職能分工和相互協調一直是焦點。在銀監會從央行分離的過程中,銀監會的“三定(定編、定員、定崗)”遲遲不定的原因就涉及銀監會與央行的相互協調問題。在《監督管理法》中,第五條特別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國家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和監督管理協調機制。 值得一提的是,銀監會把自己的國際化形象和意識凸現在立法中,《監管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協調和合作機制,交流監督管理信息。 自律、市場化、嚴格監管———新法顯新政 據透露,在對《監管法》草案的討論中,專家們對銀監會的自我約束意識給予了很高的評價。 在記者所見的《監管 法》草案中,從第九到第十條,都是銀監會進行自我約束的條款。例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企業中兼任職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執行的監督管理事項與其本人或者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旅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專家們表示,在自律自我約束上,《監管法》比絕大多數部門性法案都要做得好、做得細致。 而對日前備受矚目的民營銀行能否獲批準問題,《監管法》草案將令民營銀行的支持者們信心大增。《監管法》第十六、十七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申請要求做了規定,并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完整的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申請之日起,應當在三個月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綜觀整個《監管法》,銀監會的監管方向是十分明顯的,一方面“放權”,加速銀行業市場化,另一方面則加強監管。 原《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的營業時間應當方便客戶,并予以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告的營業時間內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取手續費。 而《監管法》放棄了上述規定,對銀行金融機構業務給予了相當的業務自主性。 但另一方面,《監管法》體現的銀監會監管也會更細致、更嚴厲。《監管法》明確提出了對關聯貸款的管理辦法,用獨立條款對銀行的風險管理、內控體系做了規定。如:銀行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形成內部機構和工作人員職責明確、職能分離、相互制約的業務運營機制,規范業務活動。 但無論是新起草的《監管法》還是修改中的《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都沒有對金融機構分業經營的限制有大的突破。 現行《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本法施行前,商業銀行已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實施辦法。”該條款可能修改為“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僅僅在法律中留了后路。而專家建言,此次三大銀行法的起草和修改,應該明確留下實行混業經營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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