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合同法》追究“歌華有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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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7月30日 09:27 中國經濟時報 | ||||
北京有線電視費的提高只不過是“歌華有線”利用其壟斷地位實施的一種壟斷行為之一,由于我國沒有一部法典意義上的《反壟斷法》,因此,在應對類似公司的壟斷行為時,往往沒有直接而有效的法律手段。 但僅就“壟斷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契約關系角度去探討這次提高收費的行為,其多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一、《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而“歌華有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隨意提高收費標準,使廣大北京市有線電視的消費者在面對壟斷時處于不得不接受的劣勢,這不僅有悖于合同自由的基本理念,而且也違背了合同當事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二、《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而“歌華有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同廣大北京市有線電視的消費者協商,隨意提高收費標準就是擅自變更合同的行為。 三、《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歌華有線”利用其壟斷地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與廣大北京市有線電視的消費者簽訂與其生活密切關聯的合同。對于這種合同,消費者要么毫無保留地接受,要么放棄。在多種情況下,由于壟斷的存在,消費者只能選擇同意。提高收費合同條款的增加是“歌華有線”利用自己的壟斷優勢地位從廣大北京市有線電視的消費者手中獲得不公平利益,這不可能是在遵循公平原則下確立的合同關系。 四、《合同法》第52條第(四)款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很顯然,“歌華有線”的提高收費行為和其將要訂立的合同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應屬無效。 另外,從“歌華有線”提高收費本身這一行為而言,其違反2003年6月18日頒布的《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第四條:“經營者之間不得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實行下列價格壟斷行為:(一)統一確定、維持或變更價格;”《規定》第六條:“經營者不得憑借市場支配地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類似歌華現象的壟斷者常以這樣的論調強調其協商變更合同之難。即,合同另一方人數眾多,與之協商操作不能。這種觀點非常無禮,正是基于一些領域合同確立后,涉及增加人數眾多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合同變更難以以逐一協商方式解決,才確立了中立者政府的價格聽證程序。至于說北京市物價局未將此類漲價納入可聽證之列則更是荒唐。北京市物價局根本不具有解釋法律的法定主體資格,其制訂的規范對此沒有拘束力,這是個常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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