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身份參與拍賣-如何進入并購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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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7月28日 17:56 《財經時報》 | ||||
本報特約撰稿吳昊 公開拍賣股權在證券市場早已司空見慣,但競買人以外資身份參與拍賣卻鮮有發生,這是外商獨資企業——新加坡佳通公司,以拍賣購得ST樺林股權成為焦點的重要原因。佳通輪胎獲得ST樺林控股權是通過法院委托拍賣行拍賣的方式進行,屬于人民法院的一種執行措施,而且是在現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之內進行操作,就并購行為本身而言,不存在法 1.司法拍賣:簡化收購程序 目前國內上市公司國有法人股的協議轉讓,需要國資委(在國資委成立之前由財政部審批)的審批,收購方取得國資委的批準文件之后,才能夠獲得中國證監會對收購的批準并在交易所進行股權過戶。在協議收購中,國資委的行為屬于法律上的行政審批行為。 而佳通輪胎對ST樺林收購的最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拍賣規定》,通過法院司法拍賣的程序,收購方無需國資委的批準,可以直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對收購行為進行批準,因為從法律效力的層面出發,司法行為的效力高于行政行為的效力。行政機關無權干涉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國資委成立后,這一慣例依然要延續,即佳通輪胎對ST樺林的收購不需得到國資委的批準,只要拍賣過程符合《拍賣規定》,任何收購方競拍獲得上市公司的國有法人股都是合法的。 由于佳通輪胎通過拍賣將持有ST樺林44.43%的股權,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將觸發要約收購,同時符合“基于法院裁決申請辦理股份轉讓手續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的要約豁免情形,佳通可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如果批復進程緩慢,ST樺林重組扭虧的不確定性顯然將增強。 2.收購主體:資格評判缺位 根據《拍賣規定》的相關規定,國有股權競買人應當具備依法受讓國有股權的條件,但對“受讓國有股權的條件”沒有規定。根據目前的法規,在《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以下簡稱《外商通知》)中,規定“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應當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好的財務狀況和信譽,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和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的能力”。由于《外商通知》中對外商受讓國有股的規定非常原則,缺乏操作性,所以在實踐中基本無法依據其對一家具體的外商進行評判。 另外,《外商通知》的初衷也只是針對協議轉讓的行為而制訂的,對法院司法拍賣的指導意義非常有限。所以,佳通輪胎作為收購主體,在目前的法律法規體系內無法推斷其不具有受讓資格,從“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違法”的法理原則出發,佳通輪胎作為收購主體不存在法律障礙。 而且,按照《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收購當事人重組的如果是虧損企業,如果能夠保障就業,就可以向外經貿部(現商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申請審查豁免。 3.進入行業:符合國家政策 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在橡膠制品行業中屬于限制類的是:斜交輪胎、舊輪胎翻新(子午線輪胎除外)及低性能工業橡膠配件生產。其他橡膠制品對外商沒有限制及禁止。而ST樺林的主營產品是子午線輪胎,不屬于外商限制或禁止進入的行業,所以從行業政策的層面來看,佳通輪胎對ST樺林的收購符合國家對外商投資產業的政策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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