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續)--第八章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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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7月23日 15:48 新浪財經 | ||||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百五十七條根據證券投資和證券交易業務的需要,可以設立專業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的設立條件、審批程序和業務規則,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專業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的業務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二年以上經驗。認定其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三)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一百六十條專業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資信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或者收費辦法收取服務費用。 第一百六十一條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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