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續)--第七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7月23日 15:47 新浪財經 | ||||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百四十六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托管與結算服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百四十七條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有資金不少于人民幣二億元; (二)具有證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 (三)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第一百四十八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證券帳戶、結算帳戶的設立; (二)證券的托管和過戶; (三)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四)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發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六)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一百四十九條證券登記結算采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應當依法制定,并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百五十條證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證券上市交易前,應當全部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將客戶的證券用于質押或者出借給他人。 第一百五十一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有關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偽造、篡改、毀壞。 第一百五十二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 (一)具有必備的服務設備和完善的數據安全保護措施; (二)建立健全的業務、財務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 第一百五十三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重要的原始憑證的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第一百五十四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結算風險基金,并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門帳戶。結算風險基金用于因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證券公司按證券交易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繳納。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專項管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風險基金賠償后,應當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一百五十六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散,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