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續)--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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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7月23日 14:59 新浪財經 | ||||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七十八條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的方式。 第七十九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 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條依照前條規定所作的書面報告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持股人的名稱、住所; (二)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稱、數量; (三)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八十一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依照前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二)收購人關于收購的決定; (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 (四)收購目的; (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六)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 (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八)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收購人還應當將前款規定的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提交證券交易所。 第八十三條收購人在依照前條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八十四條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準后,予以公告。 第八十五條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 第八十六條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第八十七條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 人應當收購。 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形式。 第八十八條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九條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 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三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 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第九十條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 第九十一條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九十二條通過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公司股票并將該公司撤銷的,屬于公司合并,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第九十三條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第九十四條上市公司收購中涉及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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