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今年5月6日,為保證我國電解鋁行業有序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宏觀引導,促進電解鋁行業有序發展的意見》。
意見內容:
一、各級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繼續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制止電解鋁行業重復建設勢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29號)精神,地方政府一律停止審批任何形式的擴大電解鋁生產能力的建設項目,更不得化整為零變相上新項目。外商投資項目也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加強監管,防范金融風險。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和商業銀行要積極配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實施,加強對電解鋁項目的審貸,防范投資風險。金融機構的貸款,上市公司增發、配股和發行可轉換債券募集的資金,也不應用于違規審批的電解鋁項目建設。
三、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環保法規,加大執法力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執行《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二批)》(原國家經貿委第6、16號令)和《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原國家經貿委第14號令等有關規定,采取有力措施,限期關停淘汰落后的自焙槽電解鋁生產能力。
四、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對電解鋁工業發展形勢要有充分的認識和判斷,認清盲目發展電解鋁造成的不良后果,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電解鋁盲目發展,引導本地區電解鋁工業的健康發展。
五、協會、咨詢部門等中介機構,要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加強政策宣傳和信息引導,廣泛收集國內外鋁市場信息,研究市場變化,及時、準確地提出分析預測,引導企業正確投資和決策。
六、積極鼓勵現有電解鋁企業通過聯合兼并,進行資產重組,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產業集中度,發展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鋁企業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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