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的誠信法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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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7月14日 16:04 新浪財經 | ||
易憲容 不知大家注意到了沒有,在這個星期國內最為流行的幾家財經報紙上,金融市場的誠信問題可能是最惹人關注了。無論是安徽滁州的金融詐騙案、還是股市抽血中國農業、TCL會計差錯案及科龍調低凈利潤問題等無不表明金融市場中嚴重的誠信短缺及信用危機。很簡單,在一個既定的制度體制下,如果一家企業或少數幾個人沒有誠信,破壞的市場誠信法則, 其實,誠信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生命或核心。在一個沒有信用,一個失信失范的社會里,市場經濟要確立是完全不可能的。但是,我們要問的是,為什么目前國內金融市場的誠信法則會如此之脆弱?為什么國內金融市場的誠信法則難以確立?為什么源遠流長的中國傳統文化中誠信法則不能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轉化?特別是為什么現代傳統中(即1949年后)的信用理想會一夜消失?這僅僅是民眾不守信用嗎?肯定不是如此,這一定是現有制度安排使然、肯定是現行制度的脆弱性使然。 按照現代經濟學的理論,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以自利為出發點,他們都會在自己的約束條件下追求其利益最大化。但是任何人的理性又是有限的,即他進行判斷與決策的知識和信息都是有限的,或不完全的,同時任何人都會具有機會主義的傾向,即在交易的過程中通過不正當的手段來謀求自己的利益。正因為人的有限理性及機會主義行為的存在,如果經濟人的行為不受到約束,市場就是無秩序的,經濟人的為自己利益的努力將互相傷害,而不是互相有利。而制度安排出現就是為了來約束經濟人的行為。一種好的制度安排,人們的信用行為自然生成,而機會主義行為減少,這樣人們之間的交易才能順利進行。反之則反是。但是,我們如何來判斷一種制度的好壞呢? 按照海耶克看來,一個有效的決策必須有與決策權相匹配知識結構,而知識結構包括科學知識和有關特定時間與地點的知識。前者為一般的書本知識,后者是"有場景知識"。這些知識只分散在每一個個體的親臨其境或"此在"之中,離開了個人的"此在"環境,這種知識是無法獲得的。因此,相對于他人來說,任何一個個體都或多或少地會擁有一些他人所不知道的知識。而且這種知識只能在個人的親臨其境中獲得,這也就決定"有場景知識"是不可傳教給他人的。如一個成功商人的一些經驗,是無法傳教他人,即使自己的兒子也如此。因為,即使這些知識能夠說出來,但也由于所面臨的約束條件完全不同,而無法適用之。這也就表明,只有所有的個人享有自由的選擇權時,個人"此在知識"才得以利用,有效的決策才得以產生。那種集權強制的決策由于不能擁有這類"此在知識",其決策的無效率或低效率是可想而知的。而且任何集合名詞都僅是一個擬人化的概念,而不是一個具體的人。正是這意義上說,分散化決策的市場體制才能真正地利用社會每一個人的"此在知識",才能有效地進行決策。 但是,在分散化決策的市場體制下,具有機會主義傾向的個人如何來協調呢?如果沒有適當的協調機制,那么一切人對一切人戰爭的"原始叢林"就不可避免,人們之間的交易也就無法順利進行。這就是導致了政府的出現。但是,政府的出現并不是人們把自己與生俱有的權利完全拱手相讓給政府,如果這樣,個人的"此在知識"無法利用,有效的決策也無法獲得。因此,政府的出現就是僅僅限定在政府對市場競爭的協調功能上。這就美國著名的經濟學家奧爾森所稱的"市場擴展性政府"。 市場擴展性政府是指有足夠的權力來界定和保護私人產權、有效地執行合約、形成對掠奪個人權利的保護。而只有在這種政府協調機制下,市場體制才能有效運作,社會經濟才能繁榮。在中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以往傳統的行為準則不斷地在打破,新的行為規則不斷地要建立。但是,由于上述政府功能的缺失,或是政府直接的機會主義行為,經濟中的誠信法則是無法確立的。 在功能缺失的政府體制下,產權既不能界定清楚,也不能實行有效的保護。例如,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基本上還是政府主導。在政府過多干預或主導下,產權或是界定不清,或產權主體缺位,因此,產權運作的成本與收益也就無法歸結到當事人身上。這也就為掌握資源的既得利益者或靠近權勢者則利用體制轉軌過程中的制度缺陷千方百計地掠奪廣大投資者或整個社會之財富提供了制度上的條件。這些權勢者為了掠奪投資者或他人財富,各種惡意欺詐、造假等機會主義行為就會屢見不鮮。而且由于產權不清,管理層即使有意對這些非法行為進行稽查、懲罰,以便遏止這些不良行為,但他們往往會受到來自各個方面的游說、勸阻,使得管理層對這些非法行為的懲罰不僅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可能出現合謀分贓來掠奪民眾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機會主義行為一定會猖獗。而且誰機會主義行為猖獗,誰就能夠獲得更多利;誰遵守信用原則,誰的利益就有可能受損或被掠奪。在這種情況下,誠信法則一定會喪失貽盡,更根本上無法確立。 其次,對合約的有效執行來看,在金融市場中,無論是一張張的股票,還是一份份貸款合約,或其他的合約方式,合約當事人之間所掌握的信息完全處于不對稱的狀態。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制度安排不能夠保證這些合約的有效執行,無論是事前,還是事中、事后,那些掌握信息優勢的人就會利用信息欺詐他人。在目前金融市場,盡管的法律與規則規定要建立起信息公開的披露機制,但是投資者知事權仍然限定在很小的意義上。反之,在一系列重大的問題上上市公司越來越暗箱操作,往往把廣大中小投資者蒙在鼓里。在這種情況下,豈能不機會主義行為會泛濫,豈能不讓所信息處于弱勢的人利益受到侵犯,誠信法則豈能不蕩然無存? 還有,在對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上,盡管政府出臺了不少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法律與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的虛假陳述行為很難起到棄惡從善的激勵約束作用。比如,在國內證券市場中,為什么多年來有那樣多人敢違法而為,虛假欺詐事件不斷,就在于他們這樣做比不這樣更優,就在于違法者總能夠隱瞞其私人信息來規避對自己行為的責任。這對相關的金融法律的制定與執行就會增加更多的困難。近幾年來,從中科創業開始,億安科技、基金黑幕、銀廣夏騙局等一個又一個股市驚天大案披露出來,而且在這些大事件之后,仍然有一個又一個不可理喻股市違法事件或股市異動發生,何也?問題就在于這些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受到嚴厲懲罰,沒有對違規者處罰得他們得不償失。反之,這些違法者不僅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或當事人受懲罰的成本大大低所獲得的收益,而且能夠逃之夭夭。在這樣示范下,豈能不激勵一些人違法了再違法呢? 總之,中國金融市場的誠信法則的缺乏,完全是現行的制度安排使然。在現行的制度安排下,盡管表面上看提倡誠信法則的法律法規樣樣齊全,但實際上各種機會主義行為則可大獲其利并不要受到懲罰,反之,誠信者則因為自己的行為受損而得不到補償。誠信法則自然會無立錐之地。因此,要確立中國金融市場的誠信法則,并非僅是提倡個人或行業道德自律,而關鍵是要建立起一個市場擴展性的政府,并由這樣的政府為金融市場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在現行的制度安排下,金融市場誠信法則的確立該做些什么呢?這里應該有了明確的答案了。 免費注冊上網開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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