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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產品被反傾銷的幾個深層次問題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7月09日 13:25 WTO經濟導刊

  一、反傾銷:中國產品面臨不公平游戲規則

  傾銷是不公平貿易行為,WTO允許進口國對有意低價傾銷的進口產品,在造成本國同行業損害的情況下,征收反傾銷稅。在WTO和各國的反傾銷法律中,傾銷的本義是同一企業某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該企業相同產品的正常價格。而多年來,歐美國家對中國企業反傾銷調查,則實施的是一套不公平的游戲規則。它們把中國企業產品的出口價格與一個替代國的價
格比較,來確定傾銷與否和傾銷多少,這從根本上改變了傾銷的內涵,其結果多是導致大量指控中國產品傾銷,以及征收高額的反傾銷稅。

  比如,在歐盟理事會2001年7月19日公布的對中國節能燈反傾銷案的終裁決定中,多數應訴企業和大量的未應訴企業被課以20%-66%的高額反傾銷稅。主要原因是歐委會不合理地選用墨西哥為替代國所致。中國企業不可能低于本企業正常價格66%之多出口,歐盟把中國企業出口價格與墨西哥企業的正常價格相比就順理成章地得出荒唐的結果。同一案中,廈門某外商獨資企業滿足了歐盟所謂的市場經濟地位標準,其出口價格與自己的成本加費用加利潤比較,結果就沒有傾銷可言。可以斷言,如果歐美把中國與印度、韓國等在反傾銷調查中同等對待的話,就不會有如此眾多的對中國產品傾銷的指控,也不會產生高額反傾銷稅的情況。

  二、中國加入WTO:不公平做法可繼續實施15年

  WTO《反傾銷協定》第2條7款規定,該條的其他規定均不影響關貿總協定第6條1款的注解。該注解是:“承認,對來自貿易完全或實質上完全壟斷、且國家確定所有國內價格的國家的進口產品,為確定傾銷與否而進行的價格比較存在特別的困難,為此,進口國可認為,與這種國家的國內價格比較并非合適。”

  長期以來,歐美國家一直以總協定中的這個注解,作為它們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實施特殊反傾銷法律的多邊依據。美國率先于肯尼迪回合后,發明創造了尋找替代國來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正常價格的方法,從而開始扭曲傾銷本義,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實施歧視的反傾銷法律。歐盟于1979年采納此方法。不難看出,歐美事實上是自己解釋發揮了總協定第6條的注解,為自己國內法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歧視性反傾銷政策找根據。但是迄今為止,總協定和WTO從未適用過該注解,也從未曾有機會討論過歐美國家所發明創造的這種替代國的方法。在這種情況下,歐美在其反傾銷法中單方面規定替代國的方法,并不存在與WTO《反傾銷協定》的一致性。

  總協定關于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反傾銷的注解,只是承認出口價與出口國國內價的比較可能不合適,并沒有規定在不合適的情況下,如何進行價格比較,也并未規定此事留由締約方自行其事。自關貿總協定生效以來,到今天WTO的半個多世紀里,關貿及WTO從未適用過該注解,可以說,該注解一直是一紙空文。況且,中國今天早已不是“國家完全壟斷貿易和確定所有產品價格”的國家,可以說,歐美對中國實施替代國的價格比較方法,在WTO中無法律根據可言。

  然而,歐美在中國加入WTO談判中,以中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為由,要求在反傾銷中繼續使用替代國的方法,目的就是對WTO的規則作出保留。最后的談判結果是,在中國加入WTO后15年內,歐美國家可繼續使用替代國方法。換言之,在此期間內,歐美國家在比較中國產品的傾銷幅度時,可背離WTO規則,而以替代國的正常價格為比較的基礎。因此,中國企業在歐美等國的反傾銷應訴的惡劣法律制度,目前和今后相當一段時間中,沒有根本性的改變。

  三、對華產品反傾銷:“一國一稅”政策與分別裁決

  以歐盟為例,對中國應訴公司的歧視做法在于“一國一稅”政策,即無分別裁決。對市場經濟國家的應訴企業,歐盟使用各應訴公司的正常價格和出口價格,比較得出傾銷幅度。而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應訴企業,歐盟反傾銷法明確規定正常價格要用替代國的正常價格。然而法律并未規定不得用每個應訴公司的出口價格。所謂的分別裁決,或曰分別稅率,是指用替代國的正常價格與每個應訴公司的出口價格比較,得出傾銷幅度。歐委會在大多數涉華案件中,不問中國應訴公司出口價格之高低,一律將應訴和非應訴企業共同平均得出一個出口價格,與替代國正常價格比較后得出一個統一的傾銷幅度。最后計征統一的反傾銷稅,適用所有中國公司,不管其是否應訴。這種“一國一稅”的做法,不僅沒有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可言,而且事實上阻止了中國公司在歐盟反傾銷案中的應訴,因為應訴與否,結果對誰都一樣。而無公司應訴,則歐委會按反傾銷法使用所謂的所能掌握的最佳材料斷案,這種缺席判決往往導致高額反傾銷稅。

  歐盟對中國實施“一國一稅”和不給分別裁決措施的主要理由是,中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其企業不獨立于政府,反傾銷稅只能是一個統一的稅率,適用所有中國公司的產品,否則,給各公司分別裁決,則獲得高稅率的公司,經政府干預,其產品可通過獲得低稅率甚至是無稅率的公司,向出口歐盟,導致規避了反傾銷稅。

  中國企業在歐盟法院就“一國一稅”的歧視做法,進行過不懈的抗爭。

  歐盟一審法院1996年7月11日對黑龍江中化公司訴歐共體理事會草酸反傾銷案作出判決。中化公司指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司在反傾銷訴訟中,應自動得到分別裁決。歐盟反傾銷法只是規定不使用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正常價格,而沒有規定不考慮各應訴公司的出口價格,在應訴公司的出口價格方面,應把各公司的出口價與所選定的替代國的正常價格比較,從而得出分別的稅率。然而一審法院卻以可能規避反傾銷稅為由,拒絕了中化公司的論點。法院仍以非市場經濟國家企業不獨立于政府為出發點,認為如果給分別裁決,則獲得高稅率的企業,在政府的干預下,通過獲得低稅率的企業向歐盟出口,從而規避了應征收的反傾銷稅。此案中,法院承認應訴公司的獨立法律實體地位,承認反傾銷稅直接事關它們的利益,但基于規避反傾銷稅的可能性,法院支持了被告歐盟理事會關于不給分別裁決的主張。

  上海自行車公司1993年12月23日就歐共體理事會關于自行車案的終裁決定,起訴到歐洲法院。一審法院于1997年9月27日做出判決。中方陳述了中國不再是非市場經濟體制,而是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企業獨立經營自負盈虧,沒有政府干預,理應獲得分別裁決。法院認為:反傾銷法并不禁止對國營貿易國家實施單一稅率,歐盟沒有義務必須為每個出口商確定正常價格和出口價格,反傾銷法并未要求歐盟必須給予分別裁決;歐委會無法核查中國出口商的材料也是合理的,法院同意被告觀點,即在中國這樣的國家,核查中國公司是否真正獨立于國家是極其困難的。法院最后得出結論,是否給予分別裁決,涉及對經濟、法律、政治等一系列因素的評估,而歐共體在此方面具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歐盟反傾銷法對“一國一稅”和分別裁決問題,從來就沒有條文的規定。歐洲法院承認歐委會在此方面有廣泛自由裁量權,使得中國企業在反傾銷訴訟中,在法定的使用替代國正常價格的歧視性做法上,雪上加霜。歐委會就中國企業是否獨立于政府和是否可獲得分別裁決,有一個內部掌握的4條標準:

  1、私營成分的多少,私營公司是否占主要股份,董事中是否有政府官員,對確定出口價格和數量有自主權;

  2、外資企業可自由匯出所得利潤;

  3、遵從市場匯率;

  4、規避反傾銷稅的可能性。

  條件一排除了國有企業獲得分別裁決。事實上,歐盟給予的十分有限的分別裁決,均是給合資、獨資和私營企業,從未給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在歐盟反傾銷訴訟中,與外資企業相比,往往承擔最高的反傾銷稅。比如在前述節能燈案中,廈門某國有企業與未應訴公司一樣,被課以最高反傾銷稅。在山東某大型合資企業中,雖然外方合資成分占60%之多,且企業總經理和財務經理均為外方人員,但因董事會中中方人員之一是地方郵電局副局長,被歐盟認為企業董事會中有政府官員,不能給予分別裁決。在銷售自主權方面,沒有外貿權的公司以及確定有內外銷比例的外資企業,都被認為沒有銷售自主權。在節能燈案中,廈門某私人企業因無外貿權而沒有獲得分別裁決,結果被課以最高反傾銷稅。

  條件二主要是針對外資企業。事實上,中國從1979年有外資法時,就明確規定了外商可將其所得匯出境外。中國吸引外資幾十年,外商利潤匯出并不是問題。問題是有的外資企業中的外方成分并不真實,往往難以拿出利潤匯出的憑證。

  條件三涉及外匯制度。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人民幣對主要外幣的匯率。人民幣現已實現經常項目下的有條件可兌換。企業出口創匯,按當日匯率折成人民幣記入企業銀行帳號,需用匯支出時,憑商業合同即可從其帳號上按當日匯率換成外幣支付。因而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制度,與歐盟要求匯率遵從市場匯率是一致的。實踐中,歐盟對此沒有太多質疑。

  條件四是指歐盟在調查中要確信,被給予分別裁決的企業,今后不會被用來為其他沒有獲得分別裁決的企業出口,換言之,獲得低稅率的企業在征稅后只出口本企業產品,不得暗渡陳倉出口獲得高稅率的企業的產品。

  四、反傾銷:替代國的正常價格

  替代國方法無法做到公平合理地確定中國產品的傾銷與否和傾銷多少。以歐盟為例,歐委會當局在選擇一個適當的替代國方面,有非常大的靈活性,且往往受制于被選國企業合作與否。在前述節能燈案中,中國企業反對用墨西哥當替代國,因為該國企業生產的節能燈壽命長達1萬小時,而中國企業普遍生產的是6000小時的經濟型燈,兩種產品并無可比性。中方建議比較有可比性的印尼或韓國作替代國,歐委會采納了中方的建議,但是印尼和韓國的企業卻不合作。本案最后實在找不到其他的替代國,歐盟仍然用墨西哥當替代國,導致對中方不利的結果。

  歐盟1998年5月對中國、印度、韓國等出口到歐盟的鋼絲繩立案反傾銷。原告歐盟鋼繩業聯委會EWRIS和歐委會立案通知均主張用挪威作替代國。挪威生產成本高,其國內價格甚至比歐盟廠家的價格還高,用挪威的正常價值與我出口價格相比,勢必導致高額的傾銷幅度。在歐盟法律規定的“立案起10日內對替代國評論”的規則下,應訴公司在決定聘請律師之前,于立案的第9天提出了對替代國的意見:反對用挪威作替代國,建議用印度當替代國,同時保留推舉其他合適國家當替代國的權利。建議用印度的主要考慮也并非基于對印度市場和價格的調查,因為企業尚不具備跨國調查的條件,而是考慮到發展中國家地位和勞動力、原材料成本的比較價格優勢,所選的替代國在經濟發展水平方面與中國要有可比性。但是印度生產過程、技術水平、原材料供應方面,與我應訴公司是否具有可比性;印度的生產和在其國內市場銷售的同樣產品是否有足夠的數量,是否至少不低于中國向歐盟出口該同樣產品的5%;印度國內市場是否有足夠的同樣產品的進口,市場運作正常,不得有價格壟斷如卡特爾和價格扭曲如貨幣貶值等情況等等,這些問題在該公司提出印度當替代國時,并無調查和了解。歐盟初裁時同意了該公司的要求,用印度當替代國,結果導致高額初裁稅率。

  中方對有關國家和材料進行了調查研究,初裁后抗辯印度當替代國并不合適,主要理由如下:

  1印度國內市場較封閉。印度對進口鋼絲繩實施51.8%的高額關稅和進口許可證措施,導致其國內市場上國內產品同進口產品沒有充分的競爭性,以及其國內市場價格并非充分基于市場供求關系。相比之下,中國的進口關稅僅為11%,沒有進口許可證要求。另一涉案國韓國,關稅為8%,也沒有其他進口控制措施。顯然,在市場開放程度上,印度滿足不了替代國的條件。

  2據悉,印度政府對鋼絲繩生產有補貼,這將導致國內市場價格扭曲,中方請求歐委會調查此事。

  3印度國內市場鋼絲繩銷售量沒有代表性。歐委會選擇替代國的重要標準之一是,替代國相同產品在國內市場的生產和銷售量,較之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到歐盟的相同產品,要有代表性。而本案中,只有兩個印度廠家應訴,而且其中一家沒有向歐委會提供全面充分的材料,這就只剩下另一家公司提供的材料有可能作替代國正常價格之用。而在本案中,韓國有4家公司應訴,均提供了全面的材料。由于印度公司以及韓國4家公司鋼絲繩的國內銷售量,對中方均為保密材料,中方請求歐委會比較兩國的情況,選出國內生產銷售量最有代表性的國家為替代國。

  4在產品規格上,印度產品與中國產品沒有可比性。中國公司出口歐盟的絕大部分是小規格的標準型鋼絲繩。而印度并不生產3-12mm的鋼絲繩。在逐個產品規格比較的基礎上,中方發現其出口到歐盟90%的產品規格,印度在其國內生產并無銷售。沒有產品的充分可比性,則出口價格與正常價格的比較不可能公正。

  歐委會在中方的抗辯下,并未以用印度當替代國系中方自己所提為由,拒不考慮中方的上述辯護,而是進一步調查了印度的市場情況,結果通知中方,此案中印度當替代國確實不當。但是面對中方提出用韓國當替代國時,歐委會又覺得,用韓國的結果對中方過于有利,恐原告以中方兩次建議替代國不符合程序為由,向歐委會提出質疑。最后,歐委會決定不用印度當替代國,承認韓國國內市場競爭充分,但未用韓國,而是以產品更具有代表性為由,用波蘭當替代國,結果仍然導致高稅。

  五、反傾銷法:市場經濟型企業的認定

  與美國對華產品反傾銷制度不同,歐盟1998年4月出臺了對中國市場經濟問題的反傾銷法修正案。根據修正案規定,歐盟將在個案處理基礎上來審查中國企業的市場經濟地位。修正案規定了五條標準,經歐委會審查,企業若能達到歐盟規定的五條市場經濟的標準,則可不用替代國正常價格,而用企業自己的正常價格。這五條標準是:

  1生產投入、銷售、投資方面的價格成本,要反映市場供求關系,不得有國家干預;

  2企業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場合的、按國際會計標準審計的財會帳簿;

  3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包括資產的折舊、債務的償還等,按市場經濟下的法則,不得有歪曲。生產成本構成、財務收支狀況方面的詳細說明,要反映市場經濟關系。企業財務、記帳、分類、合并、調整帳目的原則,制表原則、數據處理、帳目調整、賒帳沖抵、債務償還及平衡等,不得有原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企業轉換機制過程中遺留的財務問題;

  4企業在法律保護下經營,包括受制于破產法和企業財產法的約束,企業不受政府干預而成立或關閉;

  5匯率方面遵從市場匯率。

  目前,印度、馬來西亞、土耳其和泰國等,在對華產品反傾銷調查中,均效仿歐盟的上述標準和做法。

  根據上述修正案,市場經濟地位不是自動給予的,而是應訴企業必須主動申請并舉證,經歐委會調查核實同意,方可取得。如果拿不到市場經濟地位,則看是否達到分別裁決條件。

  標準一:生產投入、銷售、投資方面的價格成本,要反映市場供求關系,沒有國家干預。

  該標準表面上似乎回避了企業所有制問題,針對產品構成要素和銷售定價。但實際上問題的背后,仍涉及所有制問題。歐委會在問卷中,要求企業提供原材料供應的情況,以及原材料供應商的所有制情況,以及工人工資構成的情況,其目的在于看企業所生產的產品構成要素是否是在市場機制下運作。在歐委會看來,凡是來自進口或私營企業的原材料,都是市場關系,而來自國有企業的原材料,這可能含有政府干預成分。因此,在通篇問卷中,歐委會不僅看應訴公司的所有制情況,而且還要看該公司生產所需,是由何種所有制企業提供的。如前所述,沒有外貿權的公司和確定有內外銷比例的外資公司,被認為沒有銷售自主權。

  標準二:企業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場合的、按國際會計標準審計的財會帳簿。

  該標準考查企業是否有一整套準確的會計帳目,記錄生產成本、生產投入如土地、原材料、勞動力等,以及記帳所遵循的原則。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的主要法律是“一法兩則”,即《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應該說,我國企業會計所遵循的基本原則,與國際會計標準沒有本質的差別。問題是企業在多大程度上嚴格按照一法兩則記帳。廈門某石材企業系私人企業,但是記帳嚴格清晰,財產的來源清楚,折舊攤銷規范,財務入帳走帳明了。歐委會辦案人員到該公司核查兩次,反復核查發票、憑證、明細分類帳、總帳和報表,最后給予該公司市場經濟地位,用該公司出口價格與該公司成本加費用加利潤比較,該公司沒有傾銷。

  標準三: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包括資產的折舊、債務的償還等,按市場經濟下的法則,不得有歪曲。生產成本構成、財務收支狀況方面的詳細說明,要反映市場經濟關系,包括企業財務、記帳、分類、合并、調整帳目的原則,制表原則、數據處理、帳目調整、賒帳沖抵、債務償還及平衡等,不得有原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企業轉換機制過程中遺留的財務問題。該標準主要是考查企業的資產和產權情況。在原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企業財產擁有產權,在轉制過程中,企業所需資金,向銀行貸款,有時在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經政府介入,銀行該筆貸款轉成了國家對企業的投資。而該標準就是要明確企業自己的產權情況,資金帳目往來情況,以確定企業是否自身在承擔債務。所以,問卷中要求企業提供其貸款和償還的情況,說明企業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來龍去脈,折舊攤銷情況。

  標準四:企業在法律保護下經營,包括受制于破產法和企業財產法的約束,企業不受政府干預而成立或關閉。同樣是廈門的石材企業,某集體石材廠就沒有獲得市場經濟地位。集體企業是全體員工所有的企業,但是這并非法律上所講的產權所有,企業員工辭職,并不能帶走任何財產;根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集體企業清算后,剩余財產要歸主管機關管理,企業員工并不能分得財產。

  標準五:匯率方面遵從市場匯率。

  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制度,與歐盟要求匯率遵從市場匯率是一致的。

  上述五個標準中,對企業而言,主要是標準二和標準三,其他標準相對容易。這與企業管理水平,特別是財務管理制度相關,在迄今為數有限案件的實地核查中,被查企業的財務制度有待完善。有些企業沒有獨立會計師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或非常簡單的報告,沒有詳細的資金帳目的情況說明。

  六、律師建議

  自1979年以來,各國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訴訟案已近500起。絕大部分訴訟案的結果,要么征收高額反傾銷稅,要么中國企業承諾最低價格,這均對中方不利。應該說,在反傾銷訴訟中,歐美用替代國的方法來比較中國產品的出口價格,是導致反傾銷案數量增加和較高傾銷幅度的根本性原因。這種替代國的方法,從中國加入WTO時起,仍將實施15年。

  就中國企業而言,應該充分認識到,每一個反傾銷訴訟背后,進口國生產廠家的實質意圖就是削弱外國同行的競爭力,直至將它們排除在本國市場之外。只有積極參與反傾銷的訴訟,進行充分詳實的論證,據理力爭,才能保持在海外的市場,從而維護企業自身利益。具體建議有:

  1、企業把反傾銷作為長期工作,不要當成僅僅是一時一案的事。中國企業在海外市場上應保持應有的警覺,應該通過對海外市場的監督,掌握對方廠家相同產品的競爭情況,以及其他向該國出口的廠家競爭情況。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2、面對反傾銷指控,企業應根據市場戰略制訂相應的應訴策略。如果是可有可無的市場,可不應訴,但是對歐美這樣重要的市場,則不能躲避。任何國家的反傾銷法和WTO《反傾銷協定》都明確規定,對不應訴企業,調查機關有權根據其所能掌握的材料,包括原告一面之辭,缺席斷案,其結果往往是被課以懲罰性的高額反傾銷稅。1995年歐盟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幾個國家的彩電反傾銷立案到期復審,其他國家積極應訴,打掉了反傾銷稅,而中國沒有一家企業應訴,導致歐盟缺席判決,結果對所有中國彩電出口歐盟征收40.6%的高額反傾銷稅。

  3、被征稅反傾銷稅后,企業要積極爭取各種機會翻案。●一是因情勢變化,可適時要求期中復審;●二是積極參加到期復審,一個反傾銷稅為期5年,到期前要審議是否繼續征稅;●三是企業如達到標準可申請新出口商復審。標準有三:

  1在原案調查時,該企業未向進口國市場出口,或該企業尚未成立;

  2在此之后,該企業向該市場有出口,或至少已有不可撤銷的出口合同;

  3該企業與原案的國內涉案企業沒有任何關聯關系。

  4、積極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維護合法權益。應該承認,WTO《反傾銷協定》所確立的多邊規則,是包括中國在內的烏拉圭回合的參加方共同制訂的國際準則。現中國已是WTO成員,這使得WTO成員在對中國立案反傾銷時,必須考慮WTO的規則。盡管在替代國問題上,歐美國家可背離WTO規則,但是在調查程序等其他方面,則必須遵守WTO《反傾銷協定》的規定。今后在反傾銷調查中,如有不符合WTO之處,中國企業應推動本國政府到WTO中去起訴對方。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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