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年報為何難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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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6月24日 11:33 互聯網周刊 | ||
技術的差距導致信息披露成本過高,法規的不完善又使得相應的懲罰措施難以實施,中國銀行業的風險管理還要面對嚴峻考驗 本刊記者 何佳艷 盡管監管機構對“推進金融改革”,“鼓勵創新”等銀行業主基調的一再強調讓分析 在開出“強化內控機制”和“降低不良資產”兩劑猛藥之后,監管機構又將“信息披露”納入了整治國內商業銀行風險隱患的“方子”之中。與此相呼應,信息披露也被納入了全球銀行業的“基本法”《新巴塞爾協議》之中,并成為新巴塞爾協議第三支柱“市場約束”的核心。然而,與監管機構和國際接軌的監管理念相比,國內銀行在信息披露方面整體的跟進步伐顯得有些滯后和力不從心。 年報難產 今年是商業銀行被強制性要求披露年度報告的第一年。 2002年5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這是我國迄今有關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最新規范。該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包括資本充足狀況、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金狀況、盈虧狀況等關鍵性指標。商業銀行應將信息披露的內容以中文編制成年度報告,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披露。該辦法適用于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獲準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且應置放在商業銀行的主要營業場所,確保公眾能方便、及時地查閱。 銀行業信息屏蔽是金融風險的一個重要來源。以前在國有銀行那里,有關人員只要一句“這是我們的商業機密”,“我們不是上市公司”,就足以拒絕向外界透露任何銀行信息詳情。其實,銀行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與社會各方面具有廣泛的債權債務和契約關系,存款人在將自己的資金存入銀行時,有權知道銀行的經營狀況,以此作為判斷存款風險的因素。但在未建立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情況下,存款人根本無法了解其在銀行存款的風險大小,而多年來此狀況也使得存款人并沒有這種意識,他們往往以距離遠近、窗口服務質量的好壞來選擇存款銀行。 在媒體上公開披露年度各種信息,是國際銀行業通行做法,符合金融企業的屬性,即使不是上市公司,也需要及時披露信息,以滿足債券人、投資人和客戶的信息需求。監管機構對銀行信息披露的強制規定出臺后,業界曾給予很高評價,認為此舉不僅可以強化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對于維護銀行業整體穩定尤為重要。 然而事實進展并不盡如人意。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中國銀行于3月底第一家披露了年報,中國工商銀行也趕在4月底的最后期限推出了年報。中國建設銀行的年報6月6日才發布,離監管部門要求的最后日期足足遲了一月有余。然而與中國農業銀行相比,前三家銀行的“成績”還算不錯了。農行的年報至今未見公布,且農行人士稱,“不知道年報何時能出來”。面對監管機構的強制要求,農行、建行的年報為何難產? 挑戰法規 作為四大行之一的建行、農行年報遲交甚至無限期遲交,多少讓人感到吃驚。而此次年報事件更令人吃驚的是:沒有跡象表明建行、農行因為年報遲交將受到監管方的懲罰。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辦法還規定,對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商業銀行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予以處理;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但是對于信息不按期披露,《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并沒有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這說明關于銀行信息披露的相關法規還不夠完善,業內專家表示,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在我國才剛剛起步,這類法規還需要進一步細化,以提高其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 信息成本 在很多業內人士對國內銀行鉆法律空子,報喜不報憂,對資產質量、風險狀況隱瞞不報的行為表示憤怒和指責時,卻往往忽略了一個重要因素:信息成本。 其實,國內銀行的“藏拙情結”并不如人們想象的那般不可告人。剛剛經歷的這場非典已經讓我們深刻地認識到,在一個信息技術發達的社會,信息的不透明帶來的負面損失更加可怕。中行一位高層領導就表示,國內關于不良資產和風險狀況的種種討論,讓人們對國內銀行普遍信心不足。在這種情況下,明智的做法是充分公開信息,讓公眾了解實情,看到國內銀行的在降低不良資產和盈利能力方面的努力和進步。如果公布的信息不盡不實,反而會引起人們種種猜測和誤解。 不過,對于國有銀行來說,即使沒有心理障礙,要做到信息充分披露并不是容易的事。一般來說,會計上是否提供某一信息受成本效益原則的約束。只有這些信息帶來的效益超過為提供它們所支出的成本,這些信息才值得提供。這條原則,對任何經濟行為都適用,也同樣適用于銀行業信息披露。 我國銀行機構尤其是四大銀行是沿襲了行政模式設置的,管理層次多、委托代理關系復雜是這種機構設置的特點,這給信息披露增加了難度,導致銀行縱向和橫向機構之間信息不完全、不對稱現象嚴重。從客觀來講,管理模式的條塊分割所導致的信息統計、整合效率的低下和信息披露成本的高昂,可能也是建行、農行等年報難產的原因之一。 技術差距 技術支持水平的不足也是導致銀行信息披露成本高的重要原因—銀行信息披露缺乏相應的信息系統提供數據支持。 目前我國銀行普遍尚未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為信息披露提供數據支持,特別是披露風險暴露與評估的信息缺乏數據支持。風險披露是巴塞爾協議第三支柱“市場約束”的核心。一般來說,銀行定期公開披露的信息應包括其為防范損失而持有的資本信息,以及可能導致損失的風險,包括銀行財務狀況與業績、業務經營、風險狀況和風險管理的定量與定性信息,其數據的采集和處理需要比較完備的信息系統支持和連續多年的經驗方法。國內銀行在這方面欠缺技術平臺的準備。 銀行管理技術水平的差距也是制約我國銀行信息披露體系脆弱的原因之一。在風險披露中,資產質量是重要的指標。而對資產質量的評估需要綜合考慮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并以此來確定最低資本金。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對這些風險的計量需要相當嚴格的評估機制。新巴塞爾協議在最低資本金問題上增加了新的要求,要求各銀行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特別是大銀行,要運用自己的內部評級系統,決定自己對資本的需求,或借用外部評級機構特別是專業評級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評級,根據評級決定銀行面臨的風險有多大,并為此準備多少風險準備金,但這必須在嚴格的監管之下進行。在市場風險測定上,新巴塞爾協議建議風險管理水平高、具有高質量內部風險評級的銀行采用IRB方法(Internal Rating Based),這種風險測量方法的假設前提、模型參數、模型測試均有很高的披露要求,在我國很難推行。關于操作風險,這是巴塞爾協議中新提出的要求,指計算機系統故障、內部控制缺陷可能給銀行造成損失的風險,并納入了銀行最低資本量的考慮范圍。操作風險的測量在我國銀行基本沒有涉及。顯然,新巴塞爾協議的信息披露要求,對我國商業銀行現有管理技術水平、技術支持、使用的評級系統以及數據要求都構成了嚴峻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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