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新協議考驗中國銀行業 有利于國際大銀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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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26日 07:29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國際金融報記者 李衛玲 發自北京 4月底正式掛牌的中國銀監會5月份以第二號公告的形式,就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公開征求中國銀行業界意見。權威人士表示,新協議有利于提升國際大銀行風險管理水平,同時對中國銀行業更是嚴峻的考驗。 此次中國銀監會向銀行界廣泛征求意見的協議,是正在修訂的世界銀行業的根本大法———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三次征求意見稿。巴塞爾委員會的代表已表示,第三次征求意見稿基本上接近最終稿。委員會的目標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協議,并于2006年底在成員國開始實施。 中國銀監會在征求意見里表示,伴隨著新協議的出臺和主要國際金融市場正式實施新協議,新協議將繼續對完善中國的銀行審慎監管制度和商業銀行特別是大銀行的風險管理及國外業務發揮重要的影響。從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研究的中國銀監會羅平指出,在新協議的推動下,中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將有一次大的飛躍。 老協議亟待修訂 香港資深銀行人士唐秉坤曾經形象地說,巴塞爾協議是國際銀行業統一監管的一個劃時代文件,它可以說是國際金融界的“神圣公約”,雖然沒有任何官方約束力,但卻約定俗成地適用于所有從事國際業務的銀行機構。或者用中國的術語來說,就是世界銀行業的根本大法。 《巴塞爾協議》的最早版本是1988年版本,一個最具體的指標要求是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達到8%,該版本是針對當時世界的債務危機制定的。但是,實際運作中,專家們發現僅僅是強調8%容易導致銀行過分強調資本充足的傾向,從而相對忽視銀行業的盈利性及其他風險。 1997年,國際清算銀行在瑞士巴塞爾召開了包括美國、英國、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比利時、加拿大和瑞典(“十國集團”)以及盧森堡和瑞士在內的12個國家中央銀行行長會議,通過1988年頒布的《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該協議簡稱為《巴塞爾協議》。 但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后,被認為是國際金融20世紀最大成果的巴塞爾協議一度失去了光環。 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的金融學博士李樹欣指出,許多金融機構陷入經營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再是信用風險或者市場風險等單一風險,而是由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等聯合造成。 金融危機促使各國的財長和銀行大班們更加重視市場風險與信用風險的綜合模型以及操作風險的量化問題,新版本所以不推出也不行了。 巴塞爾委員會主席麥克唐納2002年9月在第12屆國際銀行監督官大會上指出,1988年的資本協議已經過時了。隨著新技術、金融創新、金融市場國際化的產生,資本協議對于“國際活躍銀行”來說,已經失去了效力,無法準確地計算銀行面對的各項風險以及其所需的資本金。 新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信息披露。老協議里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達到8%的標準未變,新協議修改內容反映在對風險資產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計量銀行各類風險的計量方法。 新協議核心:內部評級法 新協議最主要創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計算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IRB法)。該法包括兩種形式,一是IRB初級法,二是IRB高級法。該法以銀行自己的內部評級為基礎,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度。 中國銀監會羅平說,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為各國商業銀行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體系指明了方向。新協議的核心內容是內部評級法(IRB法),允許管理水平高的銀行采用IRB法計算資本充足率,從而將資本充足率與銀行信用風險的大小緊密結合起來。 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調查,十國集團國家的大銀行已經基本建立起IRB法,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進一步完善。相比之下,非十國集團國家的商業銀行差距更大。同時各國商業銀行的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個別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比較先進,而大多數銀行還是停留在起步階段。 考驗中國銀行業 一位銀行界人士指出,對于連巴塞爾協議1988版本都沒有完全達到標準的中國銀行業來說,要做到符合新版本更為復雜的標準,是非常艱巨的課題。整個行業的改革刻不容緩。 專家普遍認為,在國際金融領域,中國銀行業只能夠咬緊牙關繼續追趕,否則被發達的大銀行拋開太遠,以后的追趕成本就更高。 長期以來,中國商業銀行沒有建立自己的貸款分類體系,一直采用財政部門和監管部門規定的貸款分類方法進行貸款管理。 1998年以前,中國商業銀行一直按照中國財政部1988年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要求,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后三類,即“一逾兩呆”合稱為不良貸款。1998年5月,商業銀行開始試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并于2002年1月開始全面實施,該指導原則將貸款風險分為五類,即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簡稱為五級分類。 但有監管人士認為,目前普遍采用的五級分類并不能充分滿足商業銀行有效進行信貸管理的需要。羅平告訴記者,監管當局規定的貸款五級分類內容簡單,易于操作,能夠滿足監管當局了解商業銀行貸款質量基本情況的需要。然而,將貸款五級分類同時用作商業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體系,卻遠不是最佳做法。 羅平說,為提高中國商業銀行的管理水平及中央銀行的監管水平,我們應該把新協議作為有效切入點,鼓勵商業銀行開發使用IBR法或部分借鑒IRB法的有關內容,強調從現在開始積累相關數據。 羅平對記者表示,值得高興的是,通過學習新資本協議,中國部分商業銀行已經開始行動,首先就是在五級分類的基礎上對貸款作進一步細分,向提高貸款管理水平邁出了可喜的一步。可以相信,在新協議的推動下,中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將有一次大的飛躍。 新協議創新:IRB法(相關鏈接) IRB法主要針對企業貸款,同時也考慮銀行同業拆借、項目融資和零售業務等。IRB法是一個兩元的體系,包括借款人評級和債項評級。在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時,要同時考慮兩方面評級的結果。 發展中國家的銀行要實施IRB法,難度較大。為了改進評級體系以達到采用IRB法標準法的要求,發展中國家銀行要面臨的挑戰是收集數據、建立必備的內部控制系統、強化信息技術支持和員工培訓。 《國際金融報》(2003年05月26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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