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向美國同行借鑒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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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21日 13:10 21世紀經濟報道 | ||
特約記者胡瑩 北京報道 《21世紀》:你對美國現代公益基金研究多年,您認為基金會作為一種非政府組織(NGO),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什么?資中筠:基金會的產生、運作和發展需要一個國家或社會 《21世紀》:具體來說,基金會健康發展究竟需要什么樣的法律制度環境?資中筠:從美國的經驗看,基金會及其他公益組織首先是獨立于政府的。政府通過稅收制度予以鼓勵,同時用相關的法律予以監督。這需要政府的立法和執法。在美國,有關非政府組織的法律條文屬于稅法的一部分,內容非常嚴格和細化。比如,規定哪些社團協會,包括基金會,可以被承認為慈善公益機構,這些團體可以做什么,必須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才可以得到相應的免稅等優惠待遇。其中明確不允許做的事是進行政治游說活動。美國國內稅務局有專門辦公室對此類基金會等組織的運作依照稅法有關規定進行檢查,若發現基金會資金被挪用于贏利性或其他宗旨范圍之外的活動,就會提出警告或不同程度的處罰直至取消其免稅地位。如果基金會違反了其他方面法律,那就由有關部門提起公訴,或先由國會舉行調查,那就不是稅務方面的事了。只要它不違法,也不違背宗旨,國家就無權以其他手段、從其他方面干涉基金會的具體運作和活動,更無權解散基金會。最多依法撤銷其免稅地位,也就和終止其活動差不多了。但事實上極少有這種情況。當然,法律達到這樣的成熟和細化的程度是經過一個世紀的磨合過程的。直到現在,在美國國會中,關注這個問題的議員隨時都可以對非贏利組織的某個方面提出質疑,要求舉行聽證會或修改有關法律。另外一點非常重要,就是公眾的監督。法律要求享受免稅待遇的公益組織有極大的透明度,不但要每年向稅務部門提交收支報表,而且要向公眾公布——從每年出版的年鑒以及網上都可查到。最重要的是錢用到哪里去了,有個交代。如有問題,媒體隨時都可予以揭露。中國的基金會多有官辦色彩;其透明度和監管是個挑戰。 《21世紀》:在美國,對于基金會的出資者或捐贈人,基金會對他們有什么義務?出資者在基金會中有什么特殊的權利嗎?資中筠:這就涉及到基金會獨立性的另一個方面,即不僅獨立于政府,還獨立于捐贈者。這種獨立有三個含義:第一,基金會對于捐贈人在經濟上是完全獨立的,基金會的資產不會因為出資人的經濟狀況有所改變,不過以出資人企業的股票為主要本金的基金會會受該公司股票價值升降的影響。大的私人基金會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管花錢的,這是主體,但為了不坐吃山空;另一部分是負責管理投資的,即管理其作為資金的股票。有的基金會因這部分管理不善就導致破產。最早這部分賺的錢也不交稅,1969年稅法改革后規定這部分要交稅,不過稅率較低,大約在3%-4%之間。第二,一旦捐贈人把錢捐贈給私人獨立基金會后,就再沒有對這筆錢的支配權,即使他是基金會的董事,可以在董事會上有發言權。第一代捐贈者在實際上發言權較大,有時還自任會長,但是原則上他不是決策者。比如,在由索羅斯出資捐贈的基金會里,在一次董事會上,索羅斯的意見遭到反對,他很不高興,說這是我的錢。董事會里的一個年輕人反駁說:索羅斯先生,這錢已經不再是您個人的財產了,自您捐出來的那一刻起,您就享受了免稅優惠,你就有義務服從集體的意見,接受社會的監督。如果這筆錢您不捐出來,那么,國家可以征稅,同樣能以這筆稅收收入為社會做事。但是另外一種,特別是社區基金會,可以接受“捐贈者指定用途”的贈款,基金會作為操作的代理人。例如捐贈人想捐一筆錢給本社區建立一座盲童學校,基金會拿到錢后就去聯系各個方面,或轉而委托這方面專家進行策劃。如果個人捐款不足,還可以進一步號召募捐,或者如決策委員會同意,由基金會一般項目資金中撥一部分。不論是個人指定,還是一般項目,前提還是要符合稅法中關于公益事業的范圍。第三,受到該基金會資助的團體和個人沒有“感恩”的觀念。比如說,如果某人的研究得到福特基金會的資助,有了研究成果,他不會因此感激福特家族,更不會在購買汽車時優先考慮福特公司的車。他如果對自己的機遇心存感激的話,以后可以以同樣的方式回報社會。公益捐助不但被看作是一項義務,而且是捐贈人的權利和精神寄托,不是為企業做廣告,媒體也不會大肆吹捧和炒作。另一方面,這是完全自愿的,決不能強迫或變相攤派。但是從全社會的價值觀而言,有一種無形的壓力要人們為社會盡義務。除捐錢外,志愿服務也有傳統,美國人平均每人每周做4小時義務工作,從兒童到老人都有。那些社會上知名的富豪若不從事社會公益事業,自己都會覺得交代不過去。 《21世紀》:你提到觀念意識的問題,這在您寫的《散財之道——美國現代公益基金會評述》書中有很詳細的論述,你可以談談中國和美國在這方面的區別嗎?資中筠:我們中國人的傳統觀念是,父母這輩子做牛做馬就是為了孩子,自己辛辛苦苦掙的錢更要留給子孫。即使做了慈善事業,也可能摻雜一些功利思想,比如說為自己企業做廣告等。美國則不同,很多富翁在生前把財產的絕大部分捐出去,認為遺產太多會貽害子孫。當年老洛克菲勒就是接受朋友這方面的告誡,及時地把大筆財產捐贈出來。卡耐基則更加徹底,他認為:自己發財靠的是智慧加勤奮,既然上帝給了自己這樣的幸運,那么除維持自己和家人過體面生活的錢外,其余部分應該看作是為窮兄弟委托代管的資金。而且,在他看來,這種“體面生活”只是一種中上等的生活,絕非花天酒地。再比如,比爾·蓋茨也曾表示他只給自己的兩個孩子每人大約360萬英鎊作為遺產,其余數百億資產將全部用以捐贈;而且他還希望孩子們今后可以用他們自己的錢繼續捐贈。 《21世紀》:您對美國基金會做了大量研究,對比于中國,您覺得我們有什么可以借鑒的地方嗎?資中筠:坦率地說,我最初研究美國基金會,主要是因為在美國漸進的改良過程中,私人公益事業作為社會的平衡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貧富懸殊可能引起的社會動蕩。而中國的國情則很不相同,私有財產的保護尚有待法律的進一步完善,私人公益事業還只有零星起步。但是,中國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一方面,私有財產得到承認,人們不再為財產的安全擔憂,才有可能考慮捐贈出來;另一方面,大量財富聚集在少數人手中,社會貧富懸殊日益明顯。過去號稱政府全包,實際上也沒有做到,像農村就從來沒有政府全包的醫療保險。現在更加不能全靠政府包攬一切。實際上政府正在退出一些領域,如果沒有民間力量填補,就要出現真空。社會上對這種非政府組織的呼聲越來越高。我認為這些都為我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比較好的機會。現在需要的是政府宏觀上的引導和扶持,改變對待民間組織的基本態度。說到對美國基金會的借鑒,我覺得社區基金會是一個比較適合我國國情的切入點。在美國,社區基金會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公私合營、運作靈活、社區成員參與度高。它也有一套集體決策的機制,負責接受社區成員的捐贈和倡議,忠實為社區成員服務。這種簡便易行的方式適合我國尚處于萌芽階段的基金會來學習和借鑒。其實,公益捐贈并不一定是大富翁的事。他們應該帶頭,但是一旦有了成熟的機制和相關法律,成為一種現成的最方便的組織,任何人隨時想為社會作些貢獻,不論大小,都自然想起它來,放心地捐贈,逐漸就會形成一種習慣,甚至可以改變社會風氣。這對政府、公眾乃至國家前途都有好處。 (資中筠系前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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