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緊急出臺司法解釋應對非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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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15日 16:53 南方周末 | ||
“兩高”緊急出臺司法解釋應對非典 本報第一時間獨家專訪最高法、最高檢相關負責人 本報見習記者趙凌 非典這一突如其來的大災變,給我國的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難解之處。5月14日,本報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將聯合發布有關非典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為此,記者當即采訪了參與該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云騰、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陳國慶,請他們就讀者關心的問題進行解答。 南方周末:“兩高”從什么時候開始著手準備這個司法解釋? 胡云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我國部分地區出現非典疫情后,我們對相關案件就非常關注。“兩高”此前已分別向全國司法機關發出了通知。隨著因非典疫情引發的社會治安和法律適用問題不斷增多,我們開始收集相關資料,準備制作司法解釋。4月中旬,遵照兩院領導的指示,我們開始著手起草司法解釋,4月26日起草出初稿。 南方周末:為什么在這個時候要出臺這樣一個解釋? 胡云騰:非典疫情是前所未見的、突發的全國性災害。一段時期以來,因非典疫情引發的社會治安問題和不穩定因素有所增加,違法犯罪案件不斷發生,對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為保障《刑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的正確、統一實施,給國家防治非典工作順利進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維護社會穩定發展,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依法防治非典,“兩高”認為,有必要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 陳國慶(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具體基于兩方面的考慮: 一是近期因非典疫情發展引發的社會治安問題和不穩定因素有所增加,對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出現了一些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及損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一些問題。一些地方在查處上述案件中遇到了如何正確適用刑法的問題。 二是《傳染病防治法》與《刑法》相關規定的不協調問題亟需解決。比較突出的是《刑法》第330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該罪的構成要件是引起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但目前非典并沒有被列為甲類傳染病。因此,對當前已經發生的一些非典病人逃避治療,拒絕隔離等措施而導致傳播傳染病的行為無法適用這一條文進行處罰。 南方周末:此次司法解釋涉及了哪些主要內容?要解決哪些與非典相關的司法實踐問題? 胡云騰:司法解釋的內容比較廣泛,一共涉及刑法的30個條文和30多個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案件: 一、傳播傳染病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二、以防治傳染病之名,非法行醫,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等醫用衛生材料,危害醫務人員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案件; 三、虛假廣告、坑蒙拐騙、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 四、在傳染病防治期間趁火打劫,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危害社會治安的案件; 五、編造、傳播謠言或恐怖信息,危害國家政權或社會穩定的案件; 六、國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貪污、侵占、挪用防治傳染病款物的案件; 七、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防治傳染病工作中瀆職失職,造成疫情傳播等嚴重后果的案件; 八、妨害傳染病防治公務的案件,等等。 并對有關犯罪的界限與刑罰適用,作出了具體規定。 陳國慶:有六大類主要內容:一、關于妨害傳染病防治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 二、關于借非典防治傳染病之機,制售劣質防治、防護用品等醫用衛生材料,嚴重損害醫務人員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三、在防治傳染病期間發生的造謠惑眾,破壞傳染病防治工作秩序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四、傳染病防治期間,制售偽劣產品,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五、關于對傳染病防治期間侵犯公私財產,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六、關于對傳染病防治期間有關人員的瀆職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南方周末:非典被確定為法定傳染病后,直接關系到相應的適用法律問題。《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方可予以隔離治療。但目前非典并沒有被確定為甲類傳染病,在隔離問題上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胡云騰:隔離治療問題不是司法解釋解決的內容,這是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行政法規規定的措施。司法解釋只是對抗拒衛生行政部門采取的強制隔離、治療措施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如何承擔法律責任,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南方周末:《刑法》中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也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據媒體報道,在追究非典逃跑患者的法律責任問題上,已經有人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逮捕。此次的司法解釋對大家非常關注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法律適用如何解釋? 胡云騰:我國刑法第330條規定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但構成本罪必須是引起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引起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則不能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盡管我國衛生部此前發布的《關于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征)列入法定管理傳染病的通知》,已經把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傳染病進行管理,并強調“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征)有較強的傳染性,其控制措施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24條第1款執行”。但是,國務院至今沒有明確將非典型肺炎宣布為甲類傳染病。因此,司法解釋沒有涉及刑法第330條的適用問題。對于妨害非典防治工作的類似犯罪行為,規定按照解釋第1條第2款、第8條、第13條定罪量刑。 陳國慶:我們討論后認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不能直接適用。對于非典病人逃避治療,拒絕隔離等措施而導致傳播傳染病的行為,適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南方周末:我們看到一個案例,有檢察院對一個因其攜病偷逃,導致傳播病毒致家人死亡的非典患者,經檢察院審查,認為該患者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15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傳統的刑法理論在論述投放行為時,并沒有包括以人身為病原體的載體來投放病原體的情況。就這個法律的適用,司法解釋是否也有涉及? 胡云騰:這個案件我們從媒體上已經看到了,如何定罪量刑,司法解釋第1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相信最后會依法處理。實踐中,患者本人利用病毒的傳染性傳播病原體的,當然不能視為“投放”行為,但可以構成“傳播”行為。如果患者故意或者過失實施的傳播行為符合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的情況,應當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不按照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但是,如果患者出于故意或過失,拋灑、丟棄自己有病毒的物品,從而造成傳染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可以定投放危險物質罪。 南方周末:此次司法解釋有沒有出現擴大適用范圍的解釋?如果有,會不會違背刑法的立法原意? 胡云騰: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就有關條文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相應的解釋,是我們作司法解釋一貫堅持的基本原則。這個司法解釋只是針對非典時期某些案件的特點和社會危害性,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法律適用界限和刑事司法政策,沒有違背刑法的立法原意和任何條文。例如,解釋沒有涉及刑法第330條的內容,就是出于這一考慮。 陳國慶:我們的解釋都是在符合法理和刑法規定的基礎上進行的,沒有也不可能擴大解釋。 南方周末:我們注意到,解釋中規定了“從重處罰”的問題。這是否會有悖罪行法定原則? 陳國慶:這個需要特別說明一下。非典疫情是一場突如其來的災難,在這一特殊時期發生的相關犯罪,其社會危害性比平時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對這些犯罪從重處罰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當然,所謂從重,是指在法律規定幅度范圍內從重,即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酌情從重,而不是超出法律規定隨意進行處罰。 南方周末:您認為此次司法解釋還有哪些地方值得關注?在非典這樣的突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的背景下,出臺這樣一個司法解釋其最大的價值和意義在什么地方? 胡云騰:我認為,司法解釋的每一條都是有適用對象的,因而均值得關注。司法解釋發布后,我們還要配發一篇關于這個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的文章,具體交代解釋出臺的背景、考慮的角度、主要內容、須重點關注的問題等。 至于“兩高”出臺這個司法解釋的價值和意義,我想今后的司法實踐和非典防治工作會充分證明。我認為,科學與法律,是我們戰勝非典的兩大武器。司法解釋就是要彰顯法律的保障功能,突出法律的規范作用,以實現全社會步調一致、眾志成城、共抗非典的局面,早日奪取抗典斗爭的最后勝利。你可以認為,這就是司法解釋“最大的價值”。 陳國慶:我強調一點:出臺這個司法解釋并非是“應景之作”,是司法實踐的一個需要。我認為它至少有三個主要意義: 一、防治非典是現階段社會的重要任務,檢察院有責任發揮檢察職能和作用來打擊有關犯罪,為防非工作提供保障。司法解釋的出臺,有利于從嚴打擊非典期間一些突出的犯罪行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保障政府依法行政。 二、司法解釋的出臺,可以解決司法實踐中對于處理相關刑事案件存在的不同認識,為各地公安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法律提供明確的執法依據。需要指出的是,這一解釋是在抗擊非典期間出臺的,但其適用范圍并不僅僅限于有關涉及非典犯罪案件,對于實踐中發生的妨害預防、控制其他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同樣可以適用。 三、司法解釋本身也明確了在防治非典期間公安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犯罪。 南方周末:在“兩高”的歷史上,為突發的公共事件聯合作出司法解釋是否是第一次? 陳國慶:可以這么說,畢竟這樣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在建國以來也算是第一次碰到吧。這次司法解釋,從準備到廣泛征求各部門意見到正式出臺不到20天。這在以前也是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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