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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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30日 16:37 新浪財經 |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期貨結算行為,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及其它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交易所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等。 第四條交易所只對會員進行結算,經紀會員對客戶進行結算。 第五條本細則適用于交易所內的一切結算活動,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交易所會員及其工作人員、客戶和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以下簡稱結算銀行)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結算機構 第六條結算機構是指交易所內設置的結算部。結算部負責交易所期貨交易的統一結算、保證金管理、風險準備金管理及結算風險的防范。 第七條結算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控制結算風險; (二)登錄和編制會員的結算帳表; (三)辦理資金往來匯劃業務; (四)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情況; (五)處理會員交易中的帳款糾紛; (六)辦理交割結算業務; (七)按規定管理風險準備金。 第八條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成交的合約必須通過結算機構進行統一結算。 第九條交易所有權檢查會員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的憑證和帳冊。 第十條會員必須設立結算部門。經紀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結算工作;非經紀會員結算部門負責會員與交易所之間的結算工作。 結算部門應妥善保管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帳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十一條結算交割員是經會員法人授權代表會員辦理結算和交割業務的人員。每一會員須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結算交割員。 結算交割員應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培訓合格,取得《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交割員培訓合格證書》,并經所屬會員的法人授權后取得《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交割員證》(以下簡稱《結算交割員證》)。 第十二條結算交割員的業務職責: (一)辦理會員出入金業務; (二)獲取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并及時進行核對; (三)辦理權利憑證的質押手續; (四)辦理實物交割手續; (五)辦理其它結算、交割業務。 第十三條結算交割員在交易所辦理結算與交割業務時,必須出示《結算交割員證》,否則交易所有權不予辦理。 第十四條《結算交割員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偽造、涂改、借用。 第十五條結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結算銀行 第十六條結算銀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協助交易所辦理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 第十七條結算銀行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全國性的商業銀行,資金雄厚,信譽良好; (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三)擁有先進、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四)擁有保證金管理制度; (五)擁有懂得期貨知識、風險防范意識強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交易所認為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并經交易所同意成為結算銀行后,結算銀行與交易所應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手續。 第十八條結算銀行的權利: (一)開設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和會員專用資金帳戶; (二)吸收交易所和會員的存款; (三)了解會員在交易所的資信情況。 第十九條結算銀行的義務: (一)向交易所提供會員專用資金帳戶的資金情況; (二)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會員的資金; (三)協助交易所核查會員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所及時通報會員在資金結算方面的不良行為和風險。 (五)在交易所出現重大風險時,必須協助交易所化解風險; (六)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七)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業務進行監督。 第四章日常結算 第二十條交易所在各結算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結算帳戶,用于存放會員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一條會員須在結算銀行開設專用資金帳戶,用于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二條交易所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結算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和會員專用資金帳戶辦理。 第二十三條交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的保證金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會員設立明細帳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會員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四條經紀會員對客戶存入會員專用資金帳戶的保證金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客戶設立明細帳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客戶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五條會員在開設專用資金帳戶時,須與交易所及結算銀行簽訂結算協議書,并提交《印鑒授權書》等相關資料。交易所有權在不通知會員的情況下通過結算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帳戶中收取各項應收款項,并且有權隨時查詢該帳戶的資金情況。 第二十六條《印鑒授權書》中被授權的公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權人章為會員的有效印鑒,會員應對使用以上印鑒所產生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會員如需更換專用資金帳戶,須經交易所批準。 第二十八條會員更名或轉讓必須與交易所重新簽定結算協議書,并提交《印鑒授權書》,重新開設專用資金帳戶。 第二十九條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條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的最低余額由交易所決定。 第三十一條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50萬元。會員必須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未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大于零而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禁止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則交易所將按有關規定對該會員強行平倉。(此條款具體施行日期另行通知,原實施條款為: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50萬元。每日交易開始前,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不得低于此額度,否則交易所將按有關規定對其強行平倉。) 第三十二條交易所根據會員每日結算準備金余額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并在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將利息劃入會員專用資金帳戶。 第三十三條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向雙方收取交易保證金。 交易所按買入和賣出的持倉分別收取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各品種的交易保證金在期貨合約中規定,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交易所根據會員當日成交合約數量按合約規定的標準計收交易手續費。 第三十六條經交易所同意,會員可用權利憑證質押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經紀會員代理客戶交易,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必須存放于會員專用資金帳戶,以備隨時交付保證金及有關費用。 經紀會員除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客戶向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交易結算外,保證金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經紀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第四十條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第四十一條期貨合約均以當日結算價作為計算當日盈虧的依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盈虧=∑[(賣出成交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量]+∑[(當日結算價-買入成交價)×買入量]+(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賣出持倉量-上一交易日買入持倉量) 第四十二條當日盈虧在每日結算時進行劃轉,當日盈利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當日虧損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超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當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低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 手續費、稅金等各項費用從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第四十三條結算準備金余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實際可用質押額度-上一交易日實際可用質押額度+當日盈虧+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實際可用質押額度的具體計算方法見本細則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結算完畢后,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低于最低余額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所向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 交易所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后,會員必須在下一交易日第一交易小節結束前補足。 第四十五條會員劃撥資金的方式: (一)銀行扣劃。會員可在每交易日15:00之前提出書面劃款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后通知結算銀行于當日在會員的專用資金帳戶和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之間進行劃轉。會員在15:00之后提出的申請,將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在會員的專用資金帳戶和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之間進行劃轉。 此方式適用于會員資金的入金與出金。 (二)票據支付。會員也可用專用資金帳戶開出的支票、本票和貸記憑證入金。會員用此方式劃入的資金,經結算銀行確認到帳后,交易所將在不遲于確認時間的下一節交易前增加會員在交易所內的結算準備金。 此方式只適用于會員資金的入金。 第四十六條會員出金必須符合交易所規定。會員的出金標準為: (一)當實際可用質押額度大于等于交易保證金的80%時 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20%-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二)當實際可用質押額度小于交易保證金的80%時 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實際可用質押額度)-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對會員出金標準做適當調整。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和客戶,交易所限制會員出金: (一)涉嫌重大違規,經交易所立案調查的; (二)因投訴、舉報、交易糾紛等被司法部門、交易所或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且正處在調查期間; (三)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八條當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對每一會員的盈虧、交易手續費、交易保證金等款項進行結算。交易所采用發放結算單據或電子傳輸等方式向會員提供當日結算數據,包括:《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當日平倉盈虧表》、《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當日成交合約表》、《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當日持倉表》和《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資金結算表》。 第四十九條遇特殊情況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交易所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第五十條會員每天應及時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并將之妥善保存,該數據至少保存2年,但對有關期貨交易有爭議的,應當保存至該爭議消除時為止。 第五十一條會員如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在第二天開市前三十分鐘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況,會員可在第二天開市后二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規定時間內會員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會員已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五十二條交易所在交易結算完成后,將會員資金的劃轉數據傳遞給有關結算銀行。結算銀行應及時將劃帳結果反饋給交易所。 第五十三條交易所將在每月的第一個交易日向會員提供上月的《大連商品交易所資金結算核對單(代收據)》(加蓋結算專用章),作為會員核查交易帳簿記錄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會員應加強對結算交割員的管理,嚴格操作規范,特別要從嚴管理密碼,以防密碼被盜造成泄密。 第五十五條經紀會員因故不能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或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時,由經紀會員和客戶提出申請,經交易所批準,可進行客戶移倉。客戶移倉申請材料中須包括移入和移出倉位、經紀會員同意移倉的申明書、客戶同意移倉的申明書及客戶持倉的詳細清單。 第五十六條移倉申請經批準后,交易所將與經紀會員約定一周內的某一交易日為客戶移倉結算日。 第五十七條交易所將在約定日期的當日結算完成后,為經紀會員實施客戶移倉,并提供客戶移倉前和移倉后的持倉清單由經紀會員確認。 第五十八條移倉內容僅包括客戶的持倉及相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包括當日的盈虧、交易手續費、稅金、結算準備金等其他款項。 第五十九條經紀會員應仔細核對移倉前后客戶的移倉情況,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第五章實物交割結算 第六十條會員進行實物交割,應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具體標準在交割細則中載明。 第六十一條交割貨款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第六十二條交割結算價是期貨合約自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結算價格的加權平均價。 第六十三條交割款項包括貨款和包裝款。貨款按交割結算價結算,包裝款按交易所公布的標準結算。 第六十四條最后交易日結算時,交易所對會員該交割月份持倉按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在當日的《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資金結算表》中單獨列示。 第六十五條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后,買方會員的交割月份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 第六十六條在最后交割日上午10:00以前,買方會員須將與其交割月份買持倉相對應的貨款與交割預付款的差額部分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帳戶。賣方會員須將與其交割月份賣持倉相對應的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 最后交割日上午10:00以后,交易所將交割貨款付給賣方會員。交易所給買方會員開具《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六十七條豆粕合約的異地交割升貼水由會員代客戶在交易所結算。豆粕最后交割日后第一個工作日結算前,分配到異地豆粕倉單的買方會員到交易所劃轉相應的異地升貼水,賣方會員在最后交割日后5日內向買方會員提供相應的增值稅發票。 第六十八條交割增值稅發票由交割的賣方客戶向相對應的買方客戶開具,交割增值稅發票的有關事宜由會員代客戶辦理。 第六十九條會員遲交增值稅發票1至10天的,每天處以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遲交11至30天,每天處以貨款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30天未交增值稅發票的,視作不交增值稅發票,處以貨款金額20%的罰款。 第六章質押 第七十條質押是指會員提出申請并經交易所批準,將持有的權利憑證移交交易所占有,作為其履行保證金債務的擔保行為。權利憑證質押僅限于交易保證金,但虧損、費用、稅金等款項均須以貨幣資金結清。 第七十一條交易所與會員發生質押關系時,會員為出質人,交易所為質權人。客戶質押需委托經紀會員辦理,經紀會員持其客戶的權利憑證辦理質押業務時,須提供經客戶簽章的《客戶專項授權書》。 質押保證金業務由交易所結算部負責辦理。 第七十二條本細則所指的權利憑證僅限于以下種類: (一)由國家發行的,券面標有發行年度和面額,不記名、不掛失,已上市流通的國庫券等實物證券(以下統稱國債); (二)由交易所注冊的標準倉單; (三)交易所確定的其他權利憑證。 第七十三條國債票面無污染、無破損,且按慣例分把、捆或箱包裝。 標準倉單的質檢(或商檢)的期限必須在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有效期限內。 第七十四條辦理質押交易保證金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質人必須是交易所會員; (二)每次質押價值不得低于10萬元。 第七十五條權利憑證的質押手續: (一)申請:會員辦理權利憑證質押業務時,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辦人須提交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權利憑證質押專項授權書》。會員以客戶的權利憑證辦理質押業務時,應同時提交經客戶簽章的《客戶專項授權書》。 (二)驗證交存: 1、辦理國債質押的會員須在質押申請獲交易所批準后的兩個交易日(不含批準當日)到結算銀行辦理國債鑒定、交存手續; 2、辦理標準倉單質押的會員須在質押申請獲交易所批準后將《標準倉單持有憑證》送交易所辦理交存手續; 3、其他權利憑證的驗證交存必須符合交易所的規定。 (三)簽訂協議:核算權利憑證質押金額后,會員與交易所簽定《大連商品交易所權利憑證質押交易保證金協議書》(見附件)。 第七十六條權利憑證質押金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以國債質押的,按國債交存日前一交易日該品種上海證券交易所收盤價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收盤價中的較低價格為基準價核算其市值,質押金額不高于國債市值的80%。 以標準倉單質押的,按標準倉單交存日前一交易日該品種最近交割月份合約結算價(或交割結算價)為基準價核算其市值,質押金額不高于標準倉單市值的80%。 第七十七條在質押期限內,當質押物的市值漲跌幅度達到10%時,交易所可對該筆質押金額作相應調整。 第七十八條交易所按照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確定會員的最大質押金額(即配比質押金額)。根據會員權利憑證質押金額和配比質押金額中較低金額作為會員的實際可用質押額度,劃入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內。 第七十九條權利憑證每次質押期限為6個月。期滿后可申請延長一次,延期以3個月為限。延期屆滿仍需質押的,須重新辦理手續。 標準倉單的質押期限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該標準倉單的有效期。 第八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終止質押協議并取消質押額度: (一)質押人提取和運用資金出現較大風險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權益的;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質押的。 第八十一條質押期內,會員可申請提前退押,但必須在彌補應交保證金之后,方可辦理退押手續,注銷質押協議,取回質押的權利憑證。 第八十二條質押期滿,權利憑證所折抵的交易保證金已被清償時,出質人可辦理退押手續,注銷質押協議,取回質押的權利憑證。 質押期滿,當會員以權利憑證折抵的保證金不能清償時,交易所有權按本細則和質押協議的有關規定依法將質押的權利憑證兌現或變現,用于清償其折抵的保證金和相關債務。清償后有余額的,將余額部分退還會員;兌現或變現金額不足以清償其折抵的保證金和相關債務的,交易所有權向會員追索。 第八十三條質押期滿或提前退押時,會員應交納質押手續費,同時承擔國債的保管費或與標準倉單對應實物的倉儲費,以及需兌現或變現時發生的費用。質押手續費的標準按實際可用質押額度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第八十四條當會員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證金債務時,交易所有權將該權利憑證兌現或提貨后變現,從所得的款項中優先受償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交易債務。 第七章風險與責任 第八十五條會員對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約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八十六條風險防范實行兩級負責制。交易所防范會員的風險,會員防范客戶的風險。 第八十七條會員不能履行合約責任時,交易所有權對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動用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二)暫停開倉交易; (三)按規定強行平倉,直至用平倉后釋放的保證金能夠履約為止; (四)將質押的權利憑證變現,用變現所得履約賠償。 第八十八條如采取前條措施后會員仍欠資金,交易所將按以下步驟履約賠償: (一)取消該會員資格,用該會員的會員資格費抵償; (二)經理事會批準,動用風險準備金進行履約賠償; (三)動用交易所的自有資產進行履約賠償; (四)通過法律程序,繼續對該會員追償。 第八十九條交易所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于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 第九十條風險準備金的來源: (一)交易所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含向會員優惠減收部分)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 (二)符合國家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當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交易所注冊資本10倍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可不再提取。 第九十一條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于彌補風險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十二條風險準備金的動用必須經交易所理事會批準,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四條本細則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九十五條本細則自2000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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