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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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30日 16:24 新浪財經 |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管理,規范交割行為,保證交割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定交割倉庫是指經交易所審定注冊的,為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指定交割地點。 第三條交易所依據本辦法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管理,指定交割倉庫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申請和審批 第四條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倉庫所在地倉儲管理部門頒發的倉儲許可證; (三)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須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額; (四)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和被取消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記錄; (六)承認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交割細則等; (七)倉庫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倉儲管理經驗; (八)堆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 (九)有嚴格、完善的商品檢化驗制度、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成為指定交割倉庫,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倉庫所在地倉儲管理部門頒發的倉儲許可證復印件; (四)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兩年審計報告原件或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印章的復印件; (五)申請單位倉庫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及相關文件; (六)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董事會出具的同意申請指定交割倉庫的批準文件及有關單位出具的擔保函; (七)倉庫管理制度及簡介; (八)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指定交割倉庫的審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據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 (二)交易所根據初審結果派員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 (三)指定交割倉庫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或細則,經交易所審定后方可開展有關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業務; (四)交易所根據實地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并與之簽訂《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 第七條指定交割倉庫經交易所核定批準后須辦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倉庫簽發標準倉單所需各種印章須到交易所備案; (二)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授權書及專人簽字須到交易所備案; (三)繳納風險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倉庫期貨管理人員接受交易所的交割業務培訓; (五)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指定交割倉庫申請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應向交易所遞交《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申請書》,并經交易所審核批準。 第九條指定交割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庫或全部變成現貨; (二)結清與交易所的債權債務; (三)按交易所規定清退風險抵押金。 第十條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交易所應及時通告會員及指定交割倉庫,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指定交割倉庫的權利: (一)按交易所規定簽發標準倉單; (二)按交易所審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三)對交易所制定的有關實物交割的規定享有建議權; (四)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指定交割倉庫的義務: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細則和其它有關規定,接受交易所的監管,及時向交易所提供有關情況; (二)根據期貨合約規定的標準,對用于期貨交割的商品進行驗收入庫; (三)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四)按標準倉單要求提供商品,積極協助貨主安排交割商品的運輸; (五)保守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六)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年審; (七)繳納風險抵押金; (八)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本結構、倉儲場地等事項,應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九)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日常業務 第十三條指定交割倉庫的日常業務分為三個階段:商品入庫、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庫。 第十四條指定交割倉庫應保證期貨交割商品優先辦理入、出庫。 第十五條指定交割倉庫對未經交割預報的商品有權拒收。 第十六條經交割預報的商品在入庫過程中,指定交割倉庫應及時進行抽樣檢驗,并將入庫數量、檢驗結果及時錄入計算機。 第十七條指定交割倉庫對期貨交割業務進行計算機管理,期貨帳目及有關單據須按交易所規定的統一格式進行處理,并定期發送至交易所。 第十八條指定交割倉庫對期貨商品懸掛期貨標牌。南方異地豆粕交割庫豆粕須存儲于房式倉內。 第十九條指定交割倉庫對檢驗后的樣品應設專門地點存放,以備查驗。 第二十條每垛期貨商品堆碼不得超過100噸。豆粕入庫須合理堆放。 第二十一條指定交割倉庫應對保管的期貨商品進行定期檢測,檢測內容包括:水份、溫度、蟲情、鼠情等,并做好記錄以備查驗。 第二十二條對水份較大或水份不均的期貨商品,指定交割倉庫應及時采取相應的保管措施,確保商品質量。 第二十三條在高溫季節(5月1日~10月31日),各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對露天保管的商品采取加蓋頂席、葦席兜底的保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指定交割倉庫在高溫季節應及時對期貨商品進行熏蒸。 第二十五條指定交割倉庫應定期滅鼠,減少期貨商品損耗。 第二十六條指定交割倉庫必須積極配合貨主發運商品,不得故意拖延。 第二十七條指定交割倉庫應及時將出庫商品的進度、垛位及發運方向等情況反饋到交易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對庫存交割商品投保財產險。 第二十九條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對期貨交割商品單獨設帳管理。 第三十條指定交割倉庫必須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負責交割商品的管理和辦理標準倉單業務。 第三十一條為保證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為會員、客戶的服務質量,切實改進倉庫管理水平,交易所對指定交割倉庫實行倉庫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審制度。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倉庫根據本辦法、交割細則、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和倉庫的實際情況,每月選擇一項或幾項工作內容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送交易所。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據掌握的情況或會員、客戶的反映,隨時對各指定交割倉庫的一項或多項工作進行抽查,并做好詳細記錄,以檢查指定交割倉庫在日常工作中對交易所的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年審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對指定交割倉庫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檢查和評比。交易所將根據審核評比結果,調整交割倉庫的配貨量和交割限量。對確不符合指定交割倉庫要求又不能做改進的倉庫,交易所將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資格。 交易所審查的內容包括倉儲設施、庫容庫貌、業務能力、業務實績、帳目管理、會員滿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它內容。 第三十二條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指定交割倉庫的交割限量。 第三十三條指定交割倉庫應向交易所繳納風險抵押金作為倉庫履行義務的保證。若未發生經濟賠償的,交易所將其利息返還給倉庫,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若發生經濟賠償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繳納的風險抵押金賠償,抵押金不足以賠償的,交易所有權向指定交割倉庫追索。 風險抵押金的具體數額和繳納方式在指定交割倉庫的協議書上明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0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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