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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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30日 16:07 新浪財經 |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加強標準倉單管理,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易所標準倉單的生成、流通、注銷等業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交易所、會員、客戶及交割倉庫辦理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標準倉單 第四條標準倉單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交易所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后簽發給貨主的實物提貨憑證。標準倉單經交易所注冊后生效。 第五條交易所通過計算機辦理標準倉單的注冊登記、交割、交易、質押和注銷等業務。標準倉單的持有形式為《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六條《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是交易所開具的代表標準倉單所有權的有效憑證,是在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交割、交易、轉讓、質押、注銷的憑證,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標準倉單持有憑證》的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客戶名稱、客戶碼、品種、有效期、水份要求、數量等。 第八條標準倉單數量因交割、交易、轉讓、質押、注銷等業務發生變化時,交易所收回原《標準倉單持有憑證》,簽發新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九條會員持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必須由專人保管,不得涂改、偽造。如有遺失,會員須及時到交易所辦理掛失等手續。 第十條標準倉單可用于交割、轉讓、提貨、質押等。 第十一條標準倉單質押按《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標準倉單的生成 第十二條標準倉單生成包括交割預報、商品入庫、驗收、交割倉庫簽發及交易所注冊等環節。 第十三條貨主向交割倉庫發貨前,必須到交易所辦理交割預報,填寫《交割預報表》,交易所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并按"擇優分配、統籌安排"的原則安排交割倉庫。貨主須向交易所安排的交割倉庫發貨。未辦理交割預報入庫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四條會員辦理交割預報時,必須按10元/噸向交易所繳納交割預報定金。 第十五條交割預報自辦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為40天。在有效期內按交割預報執行的,交割預報定金在商品入庫后予以返還;部分執行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按預報執行的,交割預報定金不予返還。 第十六條已經交割過的商品如在原交割倉庫繼續進行交割,不需辦理交割預報。 第十七條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在發貨前,須將車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交割倉庫,交割倉庫憑《交割預報表》合理安排垛位、接收商品。 第十八條交割商品入庫后,會員憑交割倉庫及交易所確認的《交割預報表》到交易所返還交割預報定金。 第十九條貨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交割倉庫發貨,必須到交易所重新辦理交割預報,同時該批商品必須倒運到交易所新安排的交割倉庫進行交割,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出現的后果由貨主承擔。 第二十條商品收發重量以交割倉庫汽車衡檢重為準。商品入庫、出庫,貨主應就庫監收監發。貨主不到庫監收監發的,則認定貨主對交割倉庫所收所發的實物數量、質量沒有異議。 第二十一條交割倉庫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入庫商品的種類、質量、包裝等進行檢驗。入庫商品檢驗合格后,交割倉庫填寫《儲存商品檢驗證明》(附交割倉庫商品檢驗報告)報交易所。 第二十二條交易所或交易所委托質檢機構對交割倉庫檢驗合格的商品進行核查,確認無誤后,允許交割倉庫向會員或客戶開具《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 第二十三條《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上需注明會員號、客戶碼、交割品種、申請數量、水份等級、需加蓋交割倉庫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倉庫經辦人簽章、客戶章(簽字),同時注明開具日期及交割倉庫倉儲及損耗費用付止日。 第二十四條會員或客戶與交割倉庫結清有關費用后,領取《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會員或客戶憑交割倉庫開具的《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到交易所領取《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二十五條達不到期貨標準的商品,貨主如提出委托處理,交割倉庫可視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實際情況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二十六條標準倉單自交易所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標準倉單的流通 第二十七條標準倉單流通是指標準倉單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約的實物交割、標準倉單交易及標準倉單在交易所外轉讓。 第二十八條標準倉單進行實物交割的,按《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有關標準倉單交易的組織和實施辦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十條標準倉單轉讓必須通過會員在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同時結清有關費用。交易所向買方簽發新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原《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同時作廢。未通過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而轉讓的標準倉單,發生的一切后果由標準倉單持有人自負。 第五章標準倉單的注銷 第三十一條標準倉單注銷是指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退出流通手續的過程。 第三十二條標準倉單持有人注銷標準倉單,須通過會員提交標準倉單注銷申請及相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三十三條標準倉單注銷申請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客戶名稱、客戶碼、注銷品種、數量、提貨倉庫意向。 第三十四條交易所根據會員申請及交割倉庫的具體情況安排提貨倉庫,開具《提貨通知單》,并注銷相應的標準倉單,結清有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貨主在實際提貨日3天前,憑《提貨通知單》與交割倉庫聯系有關出庫事宜。 第三十六條貨主提貨時,須向交割倉庫提供提貨人身份證、提貨人所在單位證明,同時與倉庫結清自標準倉單注銷日次日至提貨日的有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貨主必須在《提貨通知單》開具后10個工作日內到交割倉庫辦理提貨手續。逾期未辦的,按現貨提貨單處理,憑現貨提貨單提取的商品,交割倉庫不保證全部商品質量符合期貨標準。 第三十八條標準倉單相應的期貨商品轉為現貨后,如需再次生成標準倉單,必須按期貨合約標準重新檢驗,并按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所有的大豆標準倉單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必須進行標準倉單注銷。 第四十條所有的豆粕標準倉單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必須進行標準倉單注銷,并不得用于后續合約交割。 1、豆粕五月合約最后交割日結算后,交易所通過會員服務系統、交易所網站等將當前各倉庫的可分配豆粕倉單數量予以公布。 2、持有豆粕倉單的客戶可選擇意向豆粕交割倉庫,并在最后交割日后第一個交易日16:00之前,將意向書提交交易所。 3、交易所根據持有豆粕倉單的客戶的意向接貨倉庫和持倉數量、各豆粕交割倉庫可分配倉單數量,按?quot;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持有豆粕倉單的客戶在各豆粕交割倉庫所分配的倉單數量: 1)如果某倉庫的可分配倉單數量大于或等于意向接貨數量,所有在該倉庫有接貨意向的客戶倉單均從該倉庫分配; 2)如果某倉庫的可分配倉單數量小于意向接貨數量,交易所對接貨意向以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先申報的先安排滿足意向。 4、進行上述分配后,交易所對其余的豆粕倉單,按照"最少配對數"的原則統籌分配,以確定客戶持有倉單所在的豆粕交割倉庫。 5、上述分配完成后,交易所通過會員服務系統、交易所網站,將倉單持有會員的倉單數量和交割地、交割倉庫予以公布,以便于會員進行倉單轉讓。
第六章爭議與處理 第四十一條當貨主與交割倉庫就交割商品的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由交易所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交割質量爭議的檢驗機構為交易所所在地的技術監督局下屬的檢測機構。 第四十二條復檢費用由提出爭議者先行墊付。復檢結果與交割倉庫的檢驗結果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提出爭議者負擔;復檢結果與交割倉庫的檢驗結果不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交割倉庫負擔。 第四十三條買方或賣方與交割倉庫之間產生交割糾紛,首先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在發生交割糾紛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請交易所調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調解不成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交易所不受理已經出庫的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的爭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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