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合同的常用條款 | ||
---|---|---|
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21日 14:48 新浪財經 | ||
熟悉壽險合同的常用條款(之一)為了規范保險行為,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險法》對人壽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作了統一的規定和要求。由于這些規定經常被使用,形成了人壽保險合同的通用條款。因此我們一起花一點時間來了解這些條款是很有好處的。(一)自殺條款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自殺,壽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如果自殺發生在二年之后,壽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二)寬限期條款:對于分期交費的保單,在交納第二期及以后陸續到期保險費時壽險公司給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具體時間請見條 熟悉壽險合同的常用條款(之二) (一)、年齡誤報條款: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壽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的保險費的,壽險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壽險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二)、受益人條款: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指定受益的順序和受益的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后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繼承人領取。(三)、責任免除條款:為了防止故意行為,違反道德或違法行為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危險難以預測的事故,壽險公司一般不予承保,稱為"除外責任"或"責任免除"。這一條也很重要,保戶應該注意壽險公司不是無所不保的。由于壽險種類繁多。險種各有特色,因此即使是常用條款也會有所變化,所以,在購買壽險時,一定要詳細閱讀條款的各項內容。(摘自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網站)
|